JV-F-01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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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珠海九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强化公司内部制约机制,促进集团的经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公司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指导和监督控股及所属公司业务的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管理所属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依据。集团下属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控股的合营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各公司的财务制度或细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财务机构

4.1根据集团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达到集团公司紧密

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九丰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为一级管理机构、区域公司(包括未划入区域管理的地域公司)为二级管理机构、地域公司为三级管理机构。

4.2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总裁领导,行使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对集

团所属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监督之职能。包括集团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的编制,投资项目的审查和投资效益的监督、经济分析等财务工作。

4.3区域公司(包括未划入区域管理的地域公司)财务部在本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

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接受集团财务部的领导,和对地域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地域公司财务科在本公司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务部的领导和监督。

4.4各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受双重领导,即在行政上受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理)

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司财务部的领导。各级公司财务部经理有权且有责任向上级财务部(含集团财务部)报告本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及反映本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上违规违纪现象。

4.5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对下级公司财务经理或财务科长的任免提出意见,区域公司

财务部可对地域公司财务科长的任免提出意见及建议。下属公司财务经理(科

长)的任免,均需集团公司批准。所有下属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集团内部调整工作。

4.6所有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的工作变动,必须对其离职审计后,才能办理变动手

续。

5会计核算

5.1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

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客观、准

确、全面地反映会计活动过程及成果。

5.2集团内各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填制的会计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登记入帐或输入电脑。

5.3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定期将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

会计帐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薄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5.4集团及下属公司,应根据其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分别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商品

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

5.5九丰集团会计核算办法由集团财务部制定,集团所属公司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

定补充细则,报集团审定备案。对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公司,所采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由集团财务部指定购置,以便统一核算。

6投资管理

6.1对外投资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

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6.2集团下属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所属任何公司和个人

均无权自行决定。

6.3集团投资部为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投资业务的管理。6.4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集团的《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办理。财务

部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做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建帐核算,监督执行。

6.5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取得合资方资金证明、法人证明等文件,并在合同条

款中明确规定投资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时间、记帐汇率及出资欠

缴、转让、违约等条款。

6.6公司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6.6.1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6.6.2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评

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6.6.3公司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

按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6.7公司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并占股比例低于25%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控制

权并占股比例超过25%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公司要按其所占比例调整长期投资。公司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减少长期投资。

6.8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公司的利润总

额。公司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物款项,冲减投资帐项,其

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7固定资产管理

7.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器具、工具等主要设

备物品;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7.2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和用途分为以下五类:

7.2.1房屋及建筑物

7.2.2专用设备

7.2.3机械设备

7.2.4运输工具

7.2.5其他设备

7.3固定资产的计价:

7.3.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

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7.3.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算。

7.3.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

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7.3.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7.3.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公司负担的运

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7.3.6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

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

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7.3.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3.8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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