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个税条例3月1日起实施 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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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个税条例3月1日起实施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作部分修改。这一决定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实施条例》也因此作了相应修改并同时施行。
这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修改有:第一,考虑到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第二,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新条例体现税负公平
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
“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
据悉,新条例共48条,修订内容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涉外人员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调整等内容,此外,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另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都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因此此次调整意在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中国税务学会有关专家认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条例逐步缩小差距,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个人所得的形式增加“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
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税
国税总局有关工作人员22日澄清,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实施,并不意味着对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变化。
记者就此问题致电国税总局个税处,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
国务院日前正式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有媒体认为,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办法另行制定,这就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开征个税。
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2005年12月19日颁布、并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旧《条例》,涉及股票转让收入的第九条内容均为:“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确如国税总局所言,表述没有任何变化。
据分析,引起媒体和市场误会的新《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旧《条例》第十条的表述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据有关负责人解答,之所以对上述第十条陈述作出修改,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据记者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了解,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问题。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目前也没有收到通知会有所改变。
房产交易
逃税行为受遏制
新个税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税法律师刘复元表示,新税法出台,尤其是“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写入,现在将会使得一些房产交易者逃税猫腻行为操作空间进一步遏制。
由于目前在房产交易中,一些人为了寻求逃税,通过协商人为将交易额降低,用装修补偿款来弥补的方式进行交易。刘复元表示,随着新税法的出台,这种行为的空间将会受到挤压。“现在如果双方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的价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评估,这样使得这类交易不能出现过低的价格。”
为什么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对个税起征点上调政策衔接问题做出规定
3月1日起“实际取得”适用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2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的时间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工资3月发未必省税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强调“实际所得”,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单位工资的发放时间不一,而且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实际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会不会省税?对此,税总人员表示,这样做尽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之前有税务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起征点计税的所得是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那么将年终奖放到3月发是有利的。不过有税务专家指出,年终奖放到3月发只有一种情况可因新起征点而受惠,即工薪所得(扣除“三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