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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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

的备付金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为零余额账户。

第六条备付金存管业务为属地管理制,总行授权各分行与当地注册的支付机构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无需另行授权。

分行在相关业务正式开展前将《XX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告》报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备案。

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分行必须单独向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

一、跨省、跨分行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所

在地与分行所在地不一致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

备付金专用账户分布在两家或以上分行;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包含预付卡业务。

若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由于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或合作分行变更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需重新填写《XX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支付机构调查报告》并向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申请审批。

第二章准入条件、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准入条件:

一、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风险防控体系和反洗钱措施;

二、信誉良好,支付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无重大违规事件;

三、技术实力能够确保系统运营的安全、稳定;

四、支付机构成立及备付金业务运营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健全。

第八条对于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不得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

第九条我行为支付机构提供柜台、银企直联和企业网银三种服务渠道。

第十条银行柜台提供如下服务,备付金存管业务签约、注销、柜面支付应急处理、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

第十一条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通过银企直联平台向支付机构开放备付金专用接口。支付机构交易平台与我行备付金存管系统实现技术无缝联接和功能接口对接后,能够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企业网上银行提供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明细查询、资金清算、头寸调拨、利息转出、手续费转出、备付金业务报表上传及勾稽关系查询等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我行不得与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得授权支付机构在预付卡业务中使用我行品牌标识。

第三章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与经总行授权的分行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开户资料如下:

一、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四、备付金协议。

第十六条开户行需严格审核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性,确定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示的支付机构名单中,且《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该公司能够提供人民银行相关的批复文件,否则不予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须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不得以支付机构分公司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前提下,可开立备付金定期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该账户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且只能由同一开户银行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到期后转回至原账户。其中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该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等15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3〕30 号)规定,支付机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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