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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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实施条例》。*q.c/_$o(y4?~ 本标准主要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与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防治时段划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等级规定;不同项目不同时段不同等级的防治标准。并附有条文说明。/F.y:V#?(4z 本标准适用用于矿产开采、冶炼、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地质勘探、文物 考古、生态移民、滩涂开发、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及城镇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m,N8k5n4^9V*y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n-?"I(a9{)g4v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索彦蔡建勤 姜德文 王治国 赵永军 贾立海*u)R(A2S7?+[
6 防治标准 6.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分类分级分时段标准指标值详见表1、2表中的“*”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 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u6b/Q7E*X'j 6.2 矿山企业和水工程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其露天矿山的采坑面积、井工矿山的塌陷区面积、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均属 于防治责任面积,但不包括在总防治面积内。% Q.](W"w)k;b`+^ 6.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分类分级分时段防治指标的要 求。在竣工验收时,除满足规定的验收指标外,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 6.4 表1和表2中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覆盖率(%)、植被恢复系数(%),以400~600mm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基 准,可根据降水量大小适当增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300~400mm 降水量,表中的值可降低3~5; 600mm~800nm降水量,表中的值可增加l~2;800mm降水量以上,表中的值可增加2以上。.h#j8O!?&Z"s4d;k 6.5 表1、 2中土壤流失控制比以中度侵蚀为基准,具体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区平均土壤流失量的背景值大小增减。 轻度侵蚀区原则上应小于等于l,中度以上增加 0.3~0.5,最大不超过3.0。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 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6.6 表1和表2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5;在高山狭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l0。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审查、实施、评估和验收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4~9W'I!g3K% s7Q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矿产开采、冶炼、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机场建设、港口码头建设、地质勘探、 文物考古、生态移民、滩涂开发、荒地开垦、林木采伐及城镇建设等一切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及其评估,以及水土流失防治与水土保持设施达标验收。 1.0.3 本标准的基本规定也适用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 1.0.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指标体系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覆盖 率、拦渣率,植被恢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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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 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施 工 试运 施 工 试运 施 工 试运 建设期 行期 建设期 行期 建设期 行期
1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T:Q'o% Yw+S7-I$`^
*
95
*
85
*
80
2 土壤流失控制比
1.5
1.2
2.0
1.5
2.5
2.5
3 拦渣率(%)
95
95
90
95
85
90
4 扰动土地整治率(%)
*
95
*
95
*
90
5 林草覆盖率(%)9?% q"N!7't.o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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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4.1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划分为两类: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型划分时段。 4.2 建设类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工程(水电、核电、输变电工程)、输油输气管道、机杨建设、港口码头建 设、通讯工程、物探工程、城镇建设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试运行期。6I3K7Z9?+D[% L 4.3 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矿山企业、火力发电、冶金、建材、取土取石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 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建设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其中生产运行期从投产使用开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 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1n:_A6V,G)g\$x
2术语 2.0.1 扰动土地整治率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扰动土地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面积的百分比。)\$P4onv 2.0.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防治面积占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3 土壤流失控制比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量与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容许土壤流失量之比。'B"^0Y(D9I,z2@&N3Fy7j 2.0.4 拦渣率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实际拦挡弃土弃渣量与防治责任范围内弃土弃渣总量的百分比。&l6B3j4uQ(w!L7FT0}9 2.0.5 植被恢复系数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植被恢复面积占防治责任区范围内可恢复植被面积百分比。 2.0.6 林草覆盖率 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林草面积占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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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jeep
发表于 2007-5-19 02:19 PM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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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治标准等级规定 5.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分。;b8K+f)B5J 5.2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的位置划分: 5.2.1 一级标准: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预防保护区。 5.2.2 二级标准: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S,N()[4y 5.2.3 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它区域。 5.3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划分:% SP)L.f4E5l 5.3.1 一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 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 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5.3.2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省(自治区、辖区市)、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 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并经水土 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i8|p7[)R% m;u 5.3.3 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5.4 当按5.2和5.3进行标准分级出现重叠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5.4.1 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V8G!["Z% n 5.4.2 线型工程项目应根据5.2和5.3的规定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3 基本要求与规定 3.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3.1.1 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有效控制水 土流失。 3.1.2 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下降到本标准规定流失 量。 3.1.3 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超过容许流失量的原地貌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 3.1.4 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地面硬化面积,防止因地面入渗变化而引起地面径流和汇流产生 的冲刷,并做好排水排洪措施。 3.1.5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防止由此而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灾害。#F-i0`d4Qe 3.1.6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过程应通过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监控提供依据,以保证各阶段的水 土流失防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g#y:f6j4L{~'W.I 3.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N&K7]3Qr 3.2.1 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3.2.2 对因建设和生产活动造成的弃土弃渣(石、渣等废弃固体物)必须有专门设计的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措施,防止流 失。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倾倒、堆置弃土弃渣。 3.2.3 应对开挖、排弃、堆垫等场地进行整治,并采取必要的护坡、截排水措施。(i"|#F.b3.2.4 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建设和生产活动引起滑坡、泥石流等水土流失灾害的发生。+p6z!P.k4I;{m 3.2.5 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论证,严格控制硬化地面的面积,确定合理的林草覆盖率;对建设和生产形成的裸露土地,应恢 复植被,有条件的应进行开发利用。 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从前期工作开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3.3.1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的内容,并说明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解决的问题。 3.3.2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预测主体工程不同比选方案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其采取的措施,并论证确定 水土流失防治的标准等级,以作为下一阶段设计的依据。 3.3.3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工程设计规程规范,设专章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3.3.4 在工程招标、发包、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中应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条款和内容,在各个阶段和环节采取措施,有效 控制水土流失,并使其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k!S9p$o+[-_.O,F5a;r" 3.4 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q% C+N*S 3.4.1 应合理划分招标标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做到土石方开挖平衡,以减少建设活动产生的弃土弃渣和水土流失。 3.4.2 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取土取料和排弃土石渣并对整个过程水土流失实施;有效监控,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 土流失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4.3 应对临时堆渣、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临时运输道路等采取相应的临时防护措施,控制由此而引起的水土流失。 3.4.4 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3.4.5 应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水土流失背景情况、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工程的防治效果进行监测,定期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