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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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就地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纳入玉林市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顺应发展趋势,创新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美丽,为“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由玉林市委、市政府领导,玉东新区工委管委具体实施,同时玉林市及玉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教、商务和工信等市直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示范区的管理

第四条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玉东新区工委管委负责。

第五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六条玉林市“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有计划地对入园的企业及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现代管理的理念和现代农业的手段,提升技术装备能力和标准化、机械化水平,探索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方式、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八条管理范围

(一)所有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区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

(二)所有单位或个人兼并、购买、租赁示范区现有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三)国家、自治区、市在示范区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四)利用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以及其他国(境)外投资机构低于国内银行

同期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在示范区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第三章示范区项目种类和标准

第九条示范区投资项目包括: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生物质能源萃取、与现代特色农业和新型农村社区相关的物流、商贸、观光、旅游、文化服务等。

第十条在示范区投资的各类项目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求,进核心区项目必须符合高新、高效、高科技、生态的要求。

第十一条示范区优先选择安排设施农业技术(温室工程、工厂化育苗、无土栽培、无公害生产及智能化管理)、生物工程技术、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集约化种养、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培训和观光休闲旅游等方面项目。

第十二条进入示范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并达标排放;禽畜排泄物原则上按照农牧结合要求做到就近消纳,排泄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

第十三条在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及深加工品必须按照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进入示范区的项目所生产的农产品要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提升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特色品牌效应。

第四章示范区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报请玉林市玉东新区管委会同意,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需提交材料:1.项目审批申请报告;2.项目合同;3.土地租赁合同;4.项目整体概况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5.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备案表;

6.项目设计平面图(或效果图);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后,须每月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未按计划进度开工建设,经2次督办仍无进展的视作自动解除,示范区依法取消其用地资格。

第十八条在进区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内容发生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重新批复;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示范区将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资格。

第五章示范区用地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玉林市“五彩田园”管理中心对进示范区项目依法实行管理。所有进示范区项目必须接受玉东新区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情况督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条示范区各入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准圈地、囤地、侵占耕地及改变土地性质和用地形式,不得闲置浪费土地。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种树和挖塘养鱼等。

第二十二条进示范区项目涉及土地租赁占用的,在示范区内须与玉东新区管委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项目开工建设不得随意破坏示范区现有树木、草地、道路、水电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堆放物料、搭建棚亭及其它设施,以保证示范区道路整洁畅通;如系确需要应报经示范区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五条进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渣土应倾倒在示范区指定的消纳场,不得随意抛撒。

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设置的标志牌、标语牌、宣传横幅外型要美观、用字要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如有破损或内容不全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应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必须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验

收。原则上项目应整体建设、整体验收,确需分期验收投入使用的,应按项目审批时的分期建设图进行每期验收。

第六章示范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示范区内建设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五彩田园有关规划,严格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在示范区内建设的村民住宅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茂林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

(一)建房村民持有关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二)建房村民持相关材料到茂林镇人民政府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住宅用水、用电审批手续。

四、获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五彩田园”园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参照《玉林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七章示范区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格局。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向示范区集聚。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创新示范区融资方式,允许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示范区资金互助社和担保基金,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十三条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强化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示范区建设,通过规划编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申报安排等环节,整合农业、水产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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