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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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1]
【贵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贵州自学考试(自考)指南】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贵州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只限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等教育自考生上年度12月及本年度6月的毕业生)。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参加由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外国语和计算机课程考试的合格证书。
第三条成人非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大学外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考试者、外语专业的毕业生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八级考试者,可免试外国语。
第四条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计算机课程考试日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予申报。
二、学士学位受理、审批程序及申报时间
第六条申请学位课程(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报名的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
成高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凭有效身份证、资格审查表到各学院成教办公室报名。
各学院将各专业考生报名名册及报名软盘上报校继续教育学院进行考生资格审核。
按规定于十二月中旬汇总上报省学位办。
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
第七条申报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员,须交验审核的材料:
(一)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免试科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四
贵州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2]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专业与学位类别
专业名称
学位名称
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广播电视新闻学、音乐学、美术学、英语文学学士
历史学历史学学士
教育学、体育教育教育学学士
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心理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电子商务理学学士
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法学学士
经济学经济学学士
艺术设计艺术学学士
园林农学学士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旅游管理、图书馆学、公共事业管理、科学教育、心理学管理学学士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工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