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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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
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19〕1号)
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0日附件: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本市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二)示范应用项目应为采用本市装备研制企业自主研制的首台装备,进行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以及属于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高端能源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二)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四)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五)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应用单位已经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一)对首台突破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示范应用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首台突破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研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首台装备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