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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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贵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政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

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到2020 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一)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拥有产权的房屋、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公租房以及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就业岗位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迁入城镇,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待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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