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难点问题解析

常见法律难点问题解析
常见法律难点问题解析

常见法律难点问题解析

问:我们常说“法制现代化”,何谓“法制现代化”?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现代化。现代化是一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现代化一种历史的变化过程;现代化是一种不断的发展过程。法制现代化则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按照刘作翔教授的观点,法制现代化具有以下特点:

1、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在这种历史性的转变过程中,将使一个社会的法律整体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它既包括静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转体系和渗透在其中的法律价值体系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体系。这种历史性的变革内在地包含了法律的整体创新。

2、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纪性的历史进程,又是一个国度性的历史进程。从人类法治发展历史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或迟或早要走向这条道路,因而它具有普遍性的世界意义。但现代世界又是一个主权鲜明的世界,各国之间都有不同的社会发展历史和法治发展历史,因此,法治现代化又具体地表现为每个主权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现代化历史进程。

3、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转化为现实目标的历史过程。尽管关于法制现代化有无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标准的问题尚未取得共识,但作为一个具体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总有一些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体系,这些目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社会对法制发展的理想,而如何实现这些理想目标,将这些理想目标变为社会现实,就是法制现代化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和任务。

问:您说法律为何只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教材写的太简单了。

答: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既然只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因此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买卖关系时,才能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这是其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属性,仍然存在,表现为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就达不到法律调整的预期结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曾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有些社会关系法律没必要调整;有些社会关系法律已经调整,但新的发展要求法律不必调整;有些社会关系法律尚未调整,但新的发展要求法律调整。因此,对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当界定。这样,我们可以给法律调整的对象下一个定义:法律调整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法律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有要求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对象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它是社会关系、社会过程、自认过程、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如台风、暴雨、生物的生长,等等,不是至少目前还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些对现实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发展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把他们作为法律事实,但他们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第二,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处于催眠状态、心里不健全状态下的行为,也不能调整生理上不受意志控制而必须作出的行为(如打喷嚏)。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如血统关系、父子关系,不能改变,单但法可以通过人们的意志表示在法律上脱离父子关系,或承认拟制的养父子关系,正因为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和意志形成的。

第三,法律调整的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在法律调整的对象中不包括以社会生活客观规律发生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虽然不包括在法律调整的对象之中,但并不是说法律不能对其起作用。这种作用一是阻碍,为其发展设置障碍,二是促进,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法只调整那些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爱情、友情、教师秩序、时装、发式等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正因为他们在客观上不要求、不接受法律的调整,而由其他社会规范调整。

第五,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那种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决定于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统治阶级对调整这种关系是否关切。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对象不能不起变化。一类社会关系从生活中消失或者虽然未消失也丧失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一类社会关系产生,迫切要求法律调整。法律调整对象发展的主要倾向是扩大和加深。扩大意味着法律调整的量的增加,即原来不需调整的

社会关系,在发展中变成法律必须调整的了,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加深则意味着法律调整的质的提高,要求法律上有更为准确、细密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

问: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这么难懂,考试不会考吧?

答:很难说。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法理学课程的比较重要的教学内容,需要大家理解它们的含义。我们的教材对二者的论述比较少,现将教材的内容按照编者的观点加以扩充,帮助大家理解和记忆。

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可以分为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宗教、美学等各种意识形式,其中政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政治意识是不同的阶级、政党、集团或个人关于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的观点、理论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思想表现,出与社会意识诸形式的核心地位。政治意识往往渗透到其他社会意识中,成为其中起指导作用的部分,如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是这样,它决定着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的方向。道德意识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的观点与评价,它与法律意识的内容和作用机制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人们的行为从道德观点上进行评价和从法律意识上进行评价常常是同一的,像公平、正义、合理等都是他们共同的价值标准。“现有”与“应有”的矛盾是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所共有的,他们都是按照“应有”这一尺度衡量“现有”,并力图使现实符合某种主观的价值体系。道德意识的作用范围极广,他常常渗透到其他的社会意识形式之中,几乎所有社会意识形式,包括法律意识在内,都具有道德性质。法律意识虽然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有密切联系,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特殊的内容和结构,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现象,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比如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依据法律对法官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等。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区别的主要点。虽然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客体有时也涉及到法律现象,但他们都不以法律现象作为专门的意识客体。

(二)法律意识属于上层建筑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它与其他法律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处于有机的联系之中。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上层建筑由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观点及思想上层建筑和与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实施即政治上层建筑构成。在各种法律现象中,有的属于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的范畴,包括在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如法律规范、法律组织,他们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意识则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法律意识与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它的核心部分——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份都受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在二者之间,法律制度又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而法律制度形成之后又对法律意识起着积极的作用。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当然,强调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并不否认法律制度归根结底依赖于经济基础,而是表明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现象区别于经济基础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是根据人的意识建立的,而经济基础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当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时,它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或迟或早要被适合经济基础的法律制度所代替。列宁明确地把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思想社会关系即上层建筑,一类物质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前者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后者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因此,把这两类关系混淆起来,认为法律制度相经济基础一样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否认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或者因为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而否认它们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

(三)法律意识与法之间的关系

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属于独立于法律制度而存在的思想上层建筑领域。而且渗透到法律制度、法律调整过程当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往往直接起到法的作用。在判例法国家,当出现以往的判例所没有概括的新案例,或依普通法的判例审判案件会造成明显不公时,he 衡平法院大法官会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作出判决,以弥补判例法的不足。而在制定法国家,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把罗马法学家的著作奉为法律渊源的先例。在革命转变和社会大变动时期,在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或者已有的法律规范已经过时或不能满足新需要时,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会成为司法判决的根据,起到法的作用。但是,法律意识本身并不等

于法。法律意识本身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才可能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法所反映的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也不就等于法律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则体系,而法律意识本身不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显然不能要求人们像服从法律规范那样服从法律意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意识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但这并不是法律意识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某些法律意识的属性,不能因此而认为法律意识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起法的作用,甚至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法。

二、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次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得行为模式、传统、习惯。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次实际上与法律传统和法系的概念是一致的。比如,人们在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时经常会发现,对同一类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在一个国家用某种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在另一个国际用另一种法律手段解决;在一个国家用法律调整的问题,在另一个国家可能由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如通奸,在有的国家用刑罚解决,在有的国家利用行政法解决,在另外一些国家这类问题根本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而由社会习惯、道德调整。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法,是与他们在文化传统上的差别及不同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的。

有的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当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比如,在有的国家人们之间发生争端愿意对簿公堂,老百姓有“好诉”心理;而在另外一些国家人们之间发生争端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愿意通过双方都熟悉的第三方调解,老百姓有“厌诉”心理。上述两种不同心理表现了法律文化上的差别。

有的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比如,大陆法系对法的观点总与制定法规范相联系,而普通法系的法观念则离不开判例,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到变化,但这两种法观念仍然是它们之间相互区别的基本特征。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孕含其中,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现代法律制度的许多差别只有通过历史法律文化才能得到解释。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本身,也并非简单的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流传久远的运行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性的成分。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或思想模式。这里所说的行为模式不是指法律规则,或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有些情况下,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并不反映人们实际的行为模式;有时他只代表一种理想;有是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法律规定的是一套,实际通行的是另一套;又是一些国家仿照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则制定了自己国家的法律,但它们在实际生活中不起多大作用,实际起作用的仍然是它们的传统法或习惯法。在上述情况下,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显然不是这类法律规则,其法律文化不是体现在脱离现实的法律规则中,而是体现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作用的、指导着人们法律活动的实际规则中。

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有一些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如人们对法及法律现象的看法,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机构,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法律技术水平,法律意识的特点,等等。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很大差异。有时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文化的某个因素上,有时则表现在多种因素中。在法律文化的各个因素中法律规范、制度的差别往往比较容易发现,而法律实践,特别是法律观念上的差别则隐藏在更深层。有时,在两个有着不同文化的其它因素不同,如法的结构、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差别,法律规范或制定的相似也只有表面的,实际上他们对社会生活有不同的功能。例如,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由于殖民统治的影响仿照西方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制度,但法院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远远不如西方国家。在许多西方国家人们之间出现争端习惯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一直有很高的诉讼率。而在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则习惯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通过争端双方信得过的张者或朋友的说和加以解决。虽然那里也有西方式的法院制度,但诉讼率很低,其作用与西方国家相比差别很大。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比如,从构成法律文化的法的本质和法律文化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按照法的渊源和结构的差别可以分为法典法律文化、判例法

律文化、习惯法律文化。按照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可分为宗教法律文化和世俗法律文化;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人们的法观念,可以分为以古代的中国、日本、朝鲜为代表的远东法律文化和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文化。

造成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差别的原因,一是由于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这些方面不相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律文化;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差别,一些国家即使处在相同经济、社会结构或相同发展水平,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因此,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脉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是一个民族长期积累起来的调整社会关系、进行社会管理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技术,反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具有民族性。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无论忽视其阶级性方面,还是忽视其民族性方面,都是片面的。正像恩格斯在分析普鲁士国家时所说的:“普鲁士国家也是由于历史的、归根结底是经济的原因而产生出来和发展起来的。但是,恐怕只有书呆子才会断定,在北德意志的许多小邦中,勃兰登堡成为一个体现了北部和南部之间的经济差异、语言差异,而自宗教改革以来也体现了宗教差异的强国,这只是由经济基础必然性所举鼎的,而不是也有其他因所所决定。”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文化在本质上的差别,比如,日本、美国和中国的法律文化之间,日本与美国同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文化,而中国属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但在同一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之间也存在着不少差别。美国与日本虽然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文化,但又有历史传统和两国实现资本主义方式上的差别,它们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实现方式,审判、仲裁和调解所占的比重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而中国和日本虽然属于阶级本质不同的两种法律文化,但又有历史传统,“远东法系”的历史渊源,在人们的法观念及法律调整的许多方面又有相似之处。在分析和比较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异同的原因时,注意经济因素的最终的决定作用是正确的,但是也必须注意其它因素的影响,注意经济因素与其他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经济因素怎样通过其他因素而发挥作用。否则,把经济因素对法律文化的决定作用当作一个可以到处运用的公式,有时也是行不通的。

问:请结合实际详细谈谈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答:科学技术在历史上一直是起着巨大革命作用的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整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

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律等等。”

科学技术对法律上层建筑的作用是全方位的,表现在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领域。就立法领域而言,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至法律用语等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从法的内容来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也无论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部门,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随处可见科学技术对他们的影响,在传统的立法领域,例如,婚姻法当中就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限制性规定显然是建立在生理学和医学的基础之上的。又如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而“间歇性的经省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所列举的两种不同情况,一个不负刑事责任,一个负刑事责任,而主体是属于精神病人,还是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显然离不开现代医学的鉴定。

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的影响更主要地是表现在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的出现,如环境保护法、航空法、海上交通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等等,这些立法领域的出现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例如,医学和生物遗传工程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领域,他们给法律调整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出现,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带来了许多问题,如何确定试管婴儿的寻亲关系?他们的继承权怎样确定?又如,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越来越普遍,从动物体器官对人体器官的移植到人体器官之间的移植,从刚刚死去的尸体器官的移植到活体器官的移植,从眼角膜、肝、脾、沈以至心脏到血液、骨髓的移植,在伦理道德方面和法律上必然引起诸多问题。再如,当现代医学技术已经能判定胎儿的性别,而有的人不希望要女孩(或男孩)时,是否可以自由堕胎,选择自己所希望的胎儿的性别?这种堕胎会对整个社会的男女比例造成何种影响?法律应该如何调整这类问题?

第二,从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领空、领海的确定,明显地受到一定时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凌空在国际法中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但领空的概念是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没有任何飞行器的古代,只有领海和领路的概念,领空的概念毫无疑义。因为在战争中,谁掌握着制空权在很大程度上竟决定战争的胜负。在传统的国际

法上,通常把领空的极限看作是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因为超过了这一界限进入外层空间在过去是不可能的,即使能超过也不会对一个国家的安全构成威胁。然而,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在战争中通过人造卫星所拍摄的照片已经能清楚地看到部队的调动、兵力的部署。因此,只把大气层作为领空的范围,并把在此范围内的领空同国家主权与安全相联系,其意义显然已经大不如前了。领海的概念也是如此。在国际法上,最初的领海宽度以大炮射程为依据,确定为三海里。但是,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岸上用大炮所能控制的海面宽度不断向外伸展,再以大炮射程为依据就显得不够充分了。可见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律的概念、范畴不断的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从法的形式来看,无论是规范的表现形式、结构形式还是信息传递形式,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过程来看,法律规范最早都是以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习惯法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同一行为的不断反复而形成的,对于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允许的,人们之间存在着共识,一般无须以正式的方式表达出来。与习惯法相适应的信息传递形式是口头的,或是直接的行为,人们通过耳闻目睹学会了各种行为方式。文字的产生对于法的形式有重大影响,习惯法由此演变为成文法。世界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大都是习惯法的记载。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36年中国古代郑国的《刑书》,公元前449年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都是把通行的习惯以文字的形式刻在石柱、竹简或铜柱上,公布于众。中国早期的成文法和各种文件都书写在竹片上,据说秦始皇勤政,每页审阅的竹简就有几百斤,印刷术的发明,造纸业的发展,对于法的信息传递形式的变革,对于成文法最终取代习惯法而获得主导地位起了革命性的作用。20世纪以来新的信息革命,特别是无线电、电视、计算机的出现和推广,为法的信息传递形式的变革,为人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短的时间内了解法律信息提供了更有利的技术手段。21世纪初,大部分信息将不是储存在纸上,二是在电子计算机的储存器内。不会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人就将像不会读书、不会写字的人一样。可以设想,信息革命将会对法的文字表现形式、结构、传递方式、法典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形式带来巨大的影响。

第四,科学技术的发展把大量的原本属于纯粹技术规范的各种标准带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比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这里所说的营养、卫生标准显然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是调整婴儿食品生产过程的技术操作规程。又如,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这里所说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也是属于技术规范,决定着药品的名称、成分、制作工艺等等。现在,这类标准广泛存在于调整建筑、冶金、石油、化工、环保、机械制造、航运、铁路运输、医药、食品卫生、保健等各类行业的法律规定当中,他们既具有技术性,又具有法律性。他们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应该指出,这些标准作为法律规范虽然仍然保持着他们作为纯粹技术规范的属性,但是它们所调整的已不再仅仅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更主要地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人们不遵守这些标准而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因为他们对婴幼儿食品或药品承担何种义务,而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对他人、对社会承担的法律义务,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第五,法律技术规范的出现还把大量的技术性、专业性术语大到法律文件中,是法律术语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术语不仅对普通人,既是对长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来讲也是陌生的;同时,法律技术规范所带来的大量专业技术问题也促使主管机关在判断人们是否遵守这些技术标准时必须听从技术专家的意见,这一方面推动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技术化,他们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在有些法律中还规定了技术标准要由关科研机构制定和审核的制度,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考古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最后,从立法过程本身来讲,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大大减轻了立法功过的负担。现在,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通过某项法案、选举国家领导人时,已广泛运用了光电子技术和电子计算机,只要按动安装在每个代表座位上的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电钮,就能很快地得出全体与会者的表决结果,这就大大加快了统计选票的工作。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泛,它可以减轻在起草法律草案工作中大量统计数字的计算及其他材料的加工处理工作,可以减轻拟定草案的技术工作,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取有关草案中各项条款的起因及根据的材料,可以使复杂的草案编纂工作变得相对容易一些,可以大大加快同时也减轻对人们提出的建议和社会舆论的分析,以及统计公民投票、进行民意测验等工作。

词句及文学常识积累

词句及文学常识积累 一、描写自然环境的词语 1、四季 春:春色满园、春暖花开、春光明媚、大地回春、草长莺飞、春意盎然 夏:烈日炎炎、骄阳似火、狂风暴雨、大雨倾盆、赤日炎炎、暴风骤雨 秋:硕果累累、金桂飘香、秋高气爽、秋风习习、金秋十月、天高云淡 冬:冰天雪地、粉妆玉砌、大雪纷飞、银妆素裹、白雪皑皑、冰冻三尺 2、山水 山清水秀、千山万水、青山绿水、依山傍水、山高林密、山峦起伏、悬崖峭壁、崇山峻岭、 湖光山色、碧水蓝天、水平如镜、海天一色、汹涌澎湃、浩浩荡荡、波澜壮阔、惊涛骇浪、 水天相接 3、日、月、星 众星拱月、玉兔东升、月白风清、明月高悬、月光如水、月朗星稀、繁星满天、群星闪烁、 星光灿烂、日月同辉、皓月当空、 4、风、雨、雪

和风细雨、狂风暴雨、久旱逢雨、风雨交加、电闪雷鸣、大雨滂沱、蒙蒙细雨、大雪纷飞、 风和日丽、白雪皑皑、冰天雪地、鹅毛大雪、细雨如丝、毛毛细雨、大雨如注、斜风细雨、 风雪交加 5、花草树木 百花齐放、芳草凄凄、绿树成荫、枝繁叶茂、百花凋零、万紫千红、鸟语花香、姹紫嫣红、 花红柳绿、百花争艳、繁花似锦、绿草如茵、郁郁葱葱、古树参天、万木争荣、花团锦簇 二、写色彩的词 五颜六色、色彩缤纷、万紫千红、五光十色、花红柳绿、浑黄一体、翠色欲流、一碧如洗、 绚丽多姿、灯红酒绿 三、带数字的词 一刀两断、一心一意、三心二意、三长两短、四通八达、五光十色、六亲不认、七上八下、 八面玲珑、九死一生、十拿九稳、十全十美、千奇百怪、千方百计、千回百转、千变万化、 千军万马、四分五裂、七零八落、五湖四海、五花八门

四、带方位词的 东倒西歪、南来北往、南辕北辙、南腔北调、声东击西、前赴后继、前倨后恭、前因后果、 前思后想、思前想后、上行下效、欺上瞒下、七上八下、左顾右盼、左思右想、左右逢源、 东张西望、南征北战 五、写英雄人物 奋不顾身、舍生取义、前赴后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斩钉截铁、挺身而出、义无反顾、 舍生忘死、大公无私、顶天立地、大义凛然、出生入死、虎胆熊心、铁血丹心、赤胆忠心、 忠心耿耿、光明磊落 六、含有贬义的 自私自利、口是心非、狼狈为奸、阴谋诡计、阳奉阴违、见利忘义、遗臭万年、恩将仇报、 卖国求荣、忘恩负义、幸灾乐祸、口是心非、一意孤行、唯利是图、崇洋媚外、刚愎自用 七、带反义词的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1、户口迁出村小组如何参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案情】 王某原系资溪县某村小组村民,承包4.88亩水田,并于1998年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1998年,王某一家迁至资溪县鹤城镇居住,未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该村小组未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2008年4月7日,资溪县政府因兴建鹰瑞高速资溪段,征用该村小组部分水田,发布征地补偿标准为:水田土地补偿费3000元/亩,安置费15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2008年4月11日,王某一家三人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该村小组。2008年5月,该村小组39.948亩水田被征用,王某家的3.38亩水田在征用范围。2008年12月,该村小组按小组人均10500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暂留32460元,其中未分给王某家补偿款。现王某一家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村小组按每人10500元标准支付其补偿款共31500元。 【分歧】 王某一家如何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已经迁出村小组,转为非农户口,即使之后户口迁回村小组,也是非法迁回,并未经过村小组同意。因而,王某一家不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不应享受土地补偿款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但是迁往小城镇,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一家之前是村小组村民,则仍应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一家户口迁出村小组,迁往小城镇,已丧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承包土地并未被村小组收回,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部分承包土地被征用,则应根据其征用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标准,对王某一家进行酌情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一

百度文库专用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宪法B民法 C刑法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A评价作用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D指引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A政治权利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是 A不遵守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屋租金 B拒不赡养年迈、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C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D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古代文化常识积累

古代文化常识之年龄 (1)幼年 生小:幼年。《孔雀东南飞》“昔作女儿时,生小出野里”。 总角:总,聚束;角,小髻,意为收发结之,即儿童的发髻向上分开的样子,俗称小丫角,因此称童年时代为「总角」。语出《诗经》,如《诗·卫风·氓》“总角之宴”,又《齐风·甫田》“总角兮”。陶渊明《荣木》诗序:“总角闻道,白首无成。” 垂髫:髫,古时小孩下垂的头发。古时童子未冠,头发下垂,因而以“垂髫”代指童年。潘岳《藉田赋》:“被褐振裾,垂髫总发。”于是以「垂髫」指童年或儿童。 始龀:龀,儿童换牙,即脱去乳牙长出恒牙。按生理常规,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时换牙,「始龀」便成了童年的代称。 ①汤饼:出生三天,邀亲友吃汤饼。 ②初度:周岁。《离骚》“皇览揆余初度兮,肇锡余以嘉名”。后称生日为初度。 ③教数:9岁。④外傅:10岁,出外就学。 (2)金钗之年:女子12岁; (3)舞勺:13岁。豆蔻年华:女子13岁; (4)15岁 束发:束,捆,结之意。古代男孩成童时束发为髻,因以「束发」为成童的代称,通常年十五岁始称成童,成童指青少年。一般指15岁左右,这时应该学会各种技艺。《大戴礼记·保傅》:“束发而就大学,学大艺焉,履大节焉。” 笄:指女子15岁。语出《礼记·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笄”,谓结发而用笄贯之,表示已到出嫁的年岁。及笄:女子15岁; 待年:指女子成年待嫁,又称“待字”。语出《后汉书·曹皇后记》“小者待年于国”。以后称女子待嫁的年岁为“待年”。《文选·宋文皇帝元皇后哀策文》:“爰自待年,金声夙振。” (5)二八:女子16岁; (6)弱冠:指男子20岁。弱,弱小。语出《礼记·曲礼上》“二十曰弱冠”。古代男子20岁行冠礼,表示已经成年。左思《咏史》诗之一:“弱冠弄柔翰,卓荦观群书。” (7)花信年华:女子24岁。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精华版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的支配权问题 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纷,当物业企业公司当年度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后,特别是在当年度费用盈余比较多的情况下,很多业主就会提出意见,说物业管理费是我们缴纳的,既然还有这么多剩余,那就应当退还给我们或者抵充下年度物业费;但作为管理企业,则认为物业费是我的收入来源,应当属于我物业企业支配,有盈余应当属于我物业公司所有,与业主无关的,大家各执一词,于是产生纠纷。 对于物业费的支配权问题,处理原则主要看一个问题:物业公司服务的收费方式。 包干制收费,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包干制下,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对应收的物业服务费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支配,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其使用情况,只是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供业主监督。 酬金制收费,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酬金制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成两个部分: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按照物业服务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固定为一定的额度,这是实行酬金制的核心。而物业服务支出则属于代管性质,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预算支出的钱没有花完,剩下的应属业主所有;如果预算不足,经过业主同意可以修改预算,还是由业主支付。因此,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费中除酬金部分外其他部分的支配权就属于业主所有,结余部分应返还业主或按业主指定的用途使用,物业公司是无权自行支配的。 二、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拒交理由:小区脏乱差、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房子质量差、小区周围商业太扰民管理不行、周围业主有违章搭建要管理、别人家的狗咬了我们狗或小孩了,你要处理,不然我交物业费,有的说我的车位没落实,你们要落实等等,各种各样理由都有;有的说我还没入住呢,等入住后我再交。 处理此类纠纷要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这比较简单,这就明显是属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企业有权向业主进行全额追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并可要求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2)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业主拒绝交费,现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这是一种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业

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doc

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_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大全 知法、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学习啦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频道搜集了一些日常生活中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阅读更多......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 盗窃罪从犯会判多长时间 从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作为从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往往就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盗窃罪从犯会判... 有关法务工作的法律知识:企 学习啦: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目前,很多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或者法律部。下面给大家...

有关合同订立的典型案例:建 学习啦:在建设工程类合同订立阶段我们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有关合同订立阶段法务风控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引言由于很多朋友对基本的法务... 有关明股实债的法律知识:“ 学习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使得明股实债的纠纷解决较多的依赖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下面给大家分享了明股实债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 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还可以规范我们自身的行为。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中学生学习法律心得体... 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日常生活也是很有帮助,能够有利于保护自身财产,避免被骗。下面是整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一种道... 如何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死亡后,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但放弃继承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仅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形式上也要符合规 ... 遗赠与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备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有的人不是了解遗赠与遗嘱的区别,那么下面就和一起来看看它们的区别在

民法经典练习题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282道民法经典练习题 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B: 私人的合法权益 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 不当得利 答案: D 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B: 4万元 C: 8万元D: 6万元 答案: C 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 C: 等价有偿原则D: 公平原则 答案: B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B: 三十日/拒绝追认 C: 三十日/追认D: 十五日/拒绝追认 答案: B 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 答案: C 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答案: B 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A: 二个月B: 三个月 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 答案: C

法律基本常识要点整理

法律基本常识 1.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8.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宪法内容) 9.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表述错误。)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遂。(由于外因未得逞,在主观意志上并未放弃。)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 罪中止。(行为中途由于主观意志停止、放弃或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1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4.【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高中语文常识积累

高中语文常识积累! 高中语文文学常识 一、中国古代文学 (一).先秦文学 1.上古神话 中国古代神话名篇有: 女娲(wā)补天、后羿(yì)射日、精卫填海、(盘古)开天辟地、黄帝战蚩(chī)尤(刘安:《淮南子》等。) 2.先秦散文 A、儒家经典 “四书”指《论语》《孟子》《大学》《中庸》。 “五经”指《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 “六经”又称六艺(《乐》)。 B.历史散文。 《左传》(编年体)《战国策》(国别体)《国语》(国别体) “春秋三传”《左传》《谷梁传》《公羊传》。 C.诸子百家散文著名的有: ①老子,李耳,字聃(dān),道家学派创始人,著有《道德经》。 ②孔子名丘,字仲尼。是儒家学派创始人,《论语》是孔子弟子记载孔子和他的学生言行的 书。(《季氏》《荷》) ③墨子名翟(dí),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53篇。 ④孟子名轲,字子舆。儒家学派继承者。《孟子》是孟子学生记录孟子言行的书。(《得道 多助,失道寡助》《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庄暴见孟子》《鱼我所欲也》。) ⑤庄子,名周,战国道家著《庄子》。(《庖丁解牛》) ⑥荀子,战国儒家,著《荀子》32篇。(《劝学》) ⑦韩非子,法家。著《韩非子》。(《扁鹊见蔡桓公》《五蠹》《智子疑邻》。) ⑧《吕氏春秋》又称《吕览》,是秦相吕不韦和他的门客的集体创作。(《察今》) ⑨李斯的代表作是散文《谏逐客书》。 ③先秦诗歌 A.《诗经》。《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风、雅、颂三类.风是民歌,雅是乐歌,颂是祭歌。诗经的表现手法是比、兴、赋。“比”即比喻,以彼物比此的。“兴” 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赋”直陈其事。 B.《楚辞》。西汉学者刘向把屈原宋玉等人的作品编辑成书,定名为《楚辞》。屈原(前340?-前277?)名平,我国伟大爱国主义诗人.曾在楚国任左徒三闾大夫等职。代表作是《离骚》《九歌》《九章》。 (二).两汉文学 两汉散文 ①贾谊,世称贾生。又称贾长沙,贾太傅。著《新书》十卷。《过秦论》、《论积贮疏》是 他的代表作。 ②司马迁,字子长,伟大的史学家、文学家。著《史记》首创“纪传体”,分为本纪、世家、 列传、表、书。鲁迅称《史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③班固的《汉书》、刘向编订的《战国策》都名垂史册。

唯物辩证法分析社会热点问题-

美国执意“走钢丝”,必将寸步难行! 最近,国际社会讨论最多的就是美国对台军售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人民普 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可知,任何一个事物 的出现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而最客观的原因就是当今世界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有其相应的问题,而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所以我们先 从发展这一角度来看待社会热点问题。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个时间段是世界各国快速发展的时期,并且取得了许多令全世界人民骄傲的 成就,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可知,发展是一个过程,它不仅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以取代旧的事物。随着经 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新问题更是层出 不穷。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评判标准的深刻变化和民 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这些问题带来的 困扰、造成的压力感受更明显,对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要 求和期待更强烈。因此,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发展到 一定水平的必然现象。 问题是一种现象,因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是世界经济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客观 实际和人们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 新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代性,二是挑战性,三 是普遍性,四是敏感性。 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处理离不开对唯物辩证法的正确把握, 具体应着重如下几方面。 一、冷静思考。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冷与热是相对的,辩证的。改革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开放之举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因此,社会生活中出现诸多热点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态度: 一方面, 不能回避, 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介入, 积极捕捉, 勇于触及, 提高政治敏锐性与观察力;另一方面,对热点问题要冷思考,要从全社会的大局出发,对热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切不可头脑发热, 凭一时主观冲动, 为其推波助澜, 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 反而会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响社会稳定。对于美国对台军售问题,美国国内以及部分国外相关新闻报道,奥巴马此举有助于维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牵制中国对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而引发的亚太地区的不稳定现象,以愚弄不知情的国内和国外人民。然而我们都知道,对于美国政府自己的说法不可避免的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掩饰,不能反应事物的客观性。所以对于人们议论纷纷即使是莫衷一是的问题不能人云亦云, 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发展趋势,了解热点问题与它事物间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关系, 了解社会各种议论、意见、建议及锋芒所向,正确把握热点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社会矛盾要两利相衡取其重, 两害相衡取其轻。明确应该拥护什么,反对什么, 褒什么,贬什么,提倡什么,鞭挞什么,用冷静的头脑做出正确的判断。

2017年高考政治复习_高中政治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主观题典型例题

高中政治选修模块主观题典型例题(二) 1.【加试题】2016年12月30日,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某购买徐某的宝马汽车,徐某净到手价为40万元。协议签订的当天,张某与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于2017年1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由于徐某突然去世,双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过户手 续。徐某去世后,其遗孀谢某以徐某已亡、其所订合同已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1)从法律的角度看,徐某遗孀谢某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2)结合材料,说明张某应如何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6分) 参考答案(1)不成立。(1分)张某与徐某作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订立的合同,意 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无效合同的相关情形,故合同有效。(3分) (2)张某可凭借手中的合同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履行合同;(3分)汽车虽属动产,但由于价值重大,张某需要依据合同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产 权登记,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3) 2.【加试题】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 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 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3分) (2)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承担哪些形式的民事责任?(3分) 参考答案(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3分) (2)本案中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 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分) 3.【加试题】2015年9月10日,李某在北京海淀区某快递公司服务网点,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 县快递新购买的三星I90821手机一部、移动电源一个、户口本一个、新生儿出生证明一份。转交相 关物品后,填写了快递单,付清了快递费,但因其中物品无法估价所以经快递公司同意没有保价。9月14日,李某爱人到某快递公司收件,与分站工作人员共同打开包裹,发现手机不在里面。李某打 电话与快递公司沟通后,告知李某只能赔偿500元。李某不服并诉讼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 付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误工等费用。 请运用信守合同与违约的相关知识,评析本案中李某对法院提请的要求。(9分) 参考答案: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1分。李某将三星I90821手机、移动电源等物品交由某快递公司并 交纳了快递费,双方之间构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 定,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4分。某快递公司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导致手机丢失,没有全 面履行合同,属于实际违约行为,应原价赔偿手机并支付一定的误工等费用。4分 4.【加试题】2014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台湾女作家琼瑶发文指出,该剧是编 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否认。随后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 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与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4) 第一部分选择题 ( 共 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 ( 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 涂 均无分。 C 】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 A 民法 B 刑法 C 宪法 D 行政 法 2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故意伤人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中的法律后果是【 D 】 A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B 严禁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C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D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我国的政体是【 C 】 A 民主集中制 B 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 D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D 下列关于我国选 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 4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是 】 A 秘密投票的原则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 C 】 5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A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 200 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 6 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 A 以 抽象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 【 C 被动行政行为 D 非要式行政行 为 7 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才可 作为定案证据。这体现的是诉讼证据的【 C 】 A 客观性特征 B 关联性特征 C 合法性特征 D 排他性特征 B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是【 A 经理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积累知识

我方并不否认在校大学生完善人格的重要性,但是知识是人的精神粮食,只有不断的积累知识我们的思想才不会陈腐,我们的人格才会得到更好的完善. 所以我方观点非常明确:即在校大学生积累知识比塑造人格更重要.我将从以下几点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我方一辩已经说过,我们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学生,学生的天职是学习知识,积累知识,面对未来社会竞争,如果一个大学生要参与到竞争中,他就必须在大学里好好的积累知识,而且对于学校来说,最重要的是学生,而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力最重要的是利用大学几年时间积累各方面的知识. 第二:客观社会的残酷性,决定了在校大学生积累知识的重要性.没有知识无法谋生,没有知识无法养家,没有知识也无法报国,那么在无法谋生,养家,报国的情况下何谈人格的塑造?缺乏手段的目的只能是空中楼阁.随着社会的发展,竞争在日趋剧烈,知识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作为在校大学生,我们毕竟要走向社会,要服务社会,这样我们的人生价值在社会上才能得以体现,所以我们要积累坚实的知识. 第三:社会的进步,首先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先导,而并非是以人格和道德来领导的,也就是说: 知识的积累促进文明的发展! 文明的发展带动社会的进步! 社会的进步塑造更高的人格! 所以我们可以说:知识创造文明,文明推动社会,社会塑造人格. 如果没有知识的积累,一切都是空谈! 第四:当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多元文化相互冲撞.在这样一个充满变数的社会,我们大学生必须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然后才能驱善逼恶.即,必须先具备这样的知识,然后方可塑造人格.正所谓:书读百卷明是非,路行万里辨曲直.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何谈人格塑造?? 历史告诉我们: 远古的惊雷赐予人间文明的圣火, 科技的进步著就人类英雄的史诗! 我方深信: 人格展现个人魅力, 而知识则将兴我中华!!! 综上所诉,我方一致认为:在校大学生积累知识比塑造人格更重要!!! 谢谢~~~!! 正:你来一中是干什么的?是来学习的,是来积累知识。 反:难道你说我们一中不是塑造人格的过程吗? 正:有了知识,便能生活,有了知识,便能生存。 反:有了知识,便能生活,我请问对方辩友,马加爵的知识够不够丰富?但他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带来了福音吗?没有。反而带来了灾难。正是马加爵人格的扭曲,才会造成惨案的发生。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1 20xx年是“五五”普法关键的第六年,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

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现在,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公务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2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积极深入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各部法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4)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C】 A 民法 B 刑法 C 宪法 D 行政法 2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规定中的法律后果是【D】 A 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B 严禁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C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D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我国的政体是【C 】 A 民主集中制 B 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4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D】 A 秘密投票的原则 B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D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5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C】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 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以200 元罚款。交警的行为属于【B】 A 抽象行政行为 B 羁束行政行为 C 被动行政行为 D 非要式行政行为 7 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证据。这体现的是诉讼证据的【C】 A 客观性特征 B 关联性特征 C 合法性特征 D 排他性特征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B】 A 经理 B 股东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9 某商场经营者拒绝答复消费者就商品性能提出的询问,该商场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D】 A 自主选择权 B 公平交易权 C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D 商品真实情况知悉权 10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法是指【B】 A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 调整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 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 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D】 A 公平原则的要求 B 平等原则的要求 C 等价有偿原则的要求 D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的要求

法律知识手抄报内容

法律知识手抄报内容 1、题目:知荣识辱小事做起 知荣识辱小事做起“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提出的“-”内容之一。如何做到为人民服务?今天刊登的李云合、陈玉芝的事迹给了我们答案:知荣识辱,要从小 事做起。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对“琐碎小事”、“小节”不屑一顾,总想着干些惊天动地的大事。有些小事的确微不足道,但积累到一定量时,文秘吧小事也能演绎出精彩大事情。李 云合默默无闻十年义务护树,换来的是优美的景区环境;陈玉芝风雨无阻十四载无偿 送信,带给乡邻的是生活便利。他们用一点一滴的小事,写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大文章。正确的荣辱观不仅影响社会风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对 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巨大作用。我们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要从身边小事做起。 2、题目:从我做起 践行“-”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周一升旗仪式上,学生们铿锵有力的誓言拉开了长征学校 社会主义荣辱观主题教育活动的序幕。 --最近提出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华民族 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载体,是改进和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践行“-”,学校决定开展“五个一”活动,文秘吧即利用升旗仪式,开展一次以“-”为内 容的“国旗下讲话”教育活动;各班举办一次以“-”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每个教室、教师 办公室张贴一张“-”座右铭或宣传画;学校设计好一个“-”主题教育网页;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一份开展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一文中曾经这样说,“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我们未来的建设者 和-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把青少年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树立如何的价值观、道德观,关系着祖国的兴旺,民族的前途。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征程中,我们将以学校为主阵地,让社会主义荣辱观进课堂、进教材、进教案,努力使“-”教育 入耳、入脑、入心,让青少年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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