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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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生态养殖”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明显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取得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果。

(二)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如养殖区内养殖户需单独领证的,须全部领证)。

(三)开放大水面养殖区域内水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用水标准;封闭养殖水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养殖场应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格式见农业部第

31号令)。

(五)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养殖场,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六)生产者能按《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的生态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

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工作措施切实有效,能妥善解决纠纷,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等工作情况在本省(区、市)内较突出,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已经颁布或在2006上半年可以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基本做到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三)2006年底辖区内养殖渔民养殖证持证率可以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县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材料1份。

(三)本县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1份。

(四)本县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1份。

(五)本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1份。

(六)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申报1-2示范县(也可不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沿海省(区、市)申报1个或2个示范县中必须包含一个沿海县。

(三)各省(区、市)选择申报时,可以优先考虑农业部养殖证核发联系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省(区、市)填表日期:2006年月日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3: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区内养殖渔民能运用生态预防等技术措施,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减少养殖病害发生,避免滥用药物,较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达到较突出的示范效果。

(二)所在地区已颁布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区内全部养殖渔民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三)区内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比例达50%以上,有较好的养殖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区内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五)区内有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的5个

池塘养殖户。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预防病害技术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5个养殖户清单1份(包括姓名、池塘数、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1个示范区,应尽量选择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比较集中的主产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区、市)申报“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可以与“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为同一养殖区,但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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