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经销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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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销售针纺系列产品,维护系列针纺产品的市场稳定,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产品经销合同:

第一条经销范围

1.1授权销售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产品品类为(袜品、内裤、内衣)系列产品。

1.2 授权销售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省市区(不含所辖区、市、县)/地区(含所辖区、市、县)的经销商,但跨地区连锁商场、超市等指定销售渠道除外。

1.3 跨地区连锁商场、超市等指定销售渠道的授权由甲方根据跨地区连锁商场、超市的运作特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授权。

1.4 授权销售渠道: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渠道:由甲方另行出具《授权书》。

1.5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授权为普通授权。

1.6乙方发展下级经销商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出具授权书。

第二条经销期限

授权经销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条保证金

为保证渠道开拓的顺利进行,销售任务的圆满达成,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具体保证金制度详见附件《保证金使用说明》。

第四条供货价格与结算方式

4.1甲方提供相应产品的供货价格:甲方以出厂价(一级经销价)向乙方供货。

4.2结算方式:乙方应在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向甲方支付订

货额10%—20%的订金,剩余的货款乙方应在盖章确认订单后付清,即款到发货。乙方按前述约定支付订金且达到订金返利条件的,甲方将给予订金返利,详见附件《定金返点奖励政策》

4.3支付方式:电汇、汇票、支票。

4.4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

账号:

户名:

4.5甲方将每月向乙方提供书面对账单,以确认乙方在甲方的货款结余或欠款金额。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书面对账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在当月25日前,乙方应将确认完毕的书面对账单,签字并盖章后邮寄给甲方。乙方逾期没有邮寄书面对账单,或者对书面账单上没有乙方签字并盖章的,均视为乙方已经无条件接受甲方确定的货款余额。如果连续三个月,乙方都没有向甲方邮寄确认的书面对账单,甲方将停止向乙方发货。

4.6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开票资料,以便于甲方开票使用。

为了保证乙方能及时获取相应税票,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申报下个月开票计划。

乙方发生开票内容、开票信息和地址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7如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有应付甲方货款的,乙方在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之日日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甲方不接受以退货形式冲抵所欠货款行为。

第五条返利

5.1 2014年秋冬返利项目包括:销售返利

5.2 销售返利

5.2.1销售返利原则:甲方根据乙方完成任务量情况,予以返利或处罚。

5.2.2具体返利标准及返利条件详见附件《销售目标量及返利与补贴约定》。

5.2.3 按甲方规定,2015春夏季销售返利兑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5.2.4 销售返利兑现方式:直接冲抵乙方货款。

第六条订货与运输

6.1乙方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并加盖乙方公章或签名,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后根据货物生产和库存情况向乙方传真实际可以订货的清单,乙方收到甲方确认后的订货清单后应立即盖章予以确认,并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2乙方付清货款后,甲方应按订货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乙方指定运输方式及甲方所在地托运部(详见附件四),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托运部,视为货物交付乙方;送达托运部之后所发生的长途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在货物托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毁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产品自交付乙方指定的托运部之日起(6.2条款约定方式),视为乙方已经收到货物,其风险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不得拒付甲方货款。

6.4承运方将货物送达乙方处,乙方有义务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符合甲方产品外包装标准。若发现破损少货等现象,乙方应与承运方一起现场清点,并签署清点书面报告。乙方应及时将书面报告传送至甲方,甲方可配合乙方向承运人索赔。

6.5乙方收到货物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验收合格。

第七条退货与换货

7.1本合同约定的货品均为买断,不接受退还货,但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且甲方确认存在因甲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货品除外。

第八条价格体系

8.1乙方应按甲方制订的产品销售价格体系销售产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准擅自调整。

8.2乙方应保守甲方产品报价、市场推广计划等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

8.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甲方产品在经销区域内市场价格的稳定。

8.4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乙方与跨区域连锁商场、超市之间的经销合作,乙方报价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并将报价的产品品种和价格传真至甲方备案;甲方要求统一报价的跨地区连锁商场、超市由甲方统一报价,指定乙方供货的,乙方需保障所需货物的安全库存。

8.5乙方自行组织的促销活动计划,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九条经销活动

9.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市场推广要求,组建产品销售队伍,开发、培育、管理好所辖市场,并负责所辖区域所有市场、商业网点的铺货、销售工作,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分销、零售网点的详细资料以备检查。

9.2乙方应负责其自行开设或其发展的经销商开设的经销网点的经销活动,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发展的经销商不得中途停止经销网点的经营或擅自将经销网点转让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

9.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供货或进货、不得擅自跨区域销售、不得出现扰乱市场价格的窜货现象,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取消所有优惠及返利等一切奖励,扣除乙方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保证金使用说明》。

9.4乙方发现在合法经销范围内有其他经销商窜货的行为,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寻找确定货品来源的相关材料,以及配合解决相关事宜。

9.5乙方及其所属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应以整洁的店铺形象和良好的待客服务来维持的品牌形象,并以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开展销售工作。

9.6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及销售队伍的培训;协助乙方共同制定区域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

9.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销售与产品知识培训、产品订货会等。

9.8乙方应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的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并协助甲方在授权区域的产品打假工作。

9.9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产品商标或标识进行经营和宣传活动。

9.10甲方可以到乙方和乙方的经销场所(包括其下属经销商)内检查和指导经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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