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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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国家海关的 进出口统计表中显示出来。 • (5)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在监管方 式上大不相同。 • 二、服务贸易的分类 • (一)学理上的分类
• 根据服务的实际效用,可以将服务贸易划 分为追加服务与核心服务两大类。追加服 务 (complementary service) 通常是指伴随商 品生产和交易所提供的补充服务 • 核心服务(individuality service)通常是指与商 品的生产和交易无关的、作为消费者单独 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服务。
• 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 定》,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 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是国际服务 贸易法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 • 广义上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部分:
• (1) 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 提供的服务。 • (2) 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 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 (3)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 方境内以商业存在来提供的服务。
• (4)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 方境内以自然人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 (二)服务贸易的特点 • (1)服务贸易主要是无形贸易。 • (2)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 • (3) 服务贸易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 性、非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
• 4.销售服务 • 包括:代理机构的服务;批发贸易服务; 零售服务;特约代理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 5.教育服务 • 包括: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 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其他教育服 务。
• 6.环境服务 • 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 生及其相关服务;其他环境服务。 • 7.金融服务 • (1)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 由化立场上的严重分歧,乌拉圭回合服务 贸易自由化谈判采取了“双轨制”,即服 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谈判分别进行。服务贸 易谈判本身也在两框架内进行:一是关于 服务贸易与投资的一般多边规则协议框架 的谈判;二是在双边基础上就具体服务部 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的谈判。
• 2.资本移动的壁垒 • 外汇管制、浮动汇率以及汇出投资收益的 限制都影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3.人员移动的壁垒 • 各种形式的流动限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产 生严重的影响。
• 4.服务提供者开业权的壁垒 • 四、服务贸易的地位 • 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不仅反映了世界 经济结构的演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经济 发展的总体战略问题。发展服务业是世界 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制的建构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如同商品贸易一 样,可以分为国内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 易,但通常意义上的服务贸易指的是国际 服务贸易。 • 《 服 务 贸 易 总 协 定 》( 英 文 为 :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为GATS) 第1条把服务贸易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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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河航运服务。 (3)空运服务。 (4)空间运输。 (5)铁路运输服务。 (6)公路运输服务。 (7)管道运输。 (8)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
• 三、服务贸易壁垒 •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对国外提供 的服务进口所设置的有阻碍作用的政策措 施,是国际服务贸易中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的体现。 • 1.服务产品移动的壁垒 • 国家规定服务供给的最高限度,当外国供 应者提供的服务超过此限度时,完全阻止 外国服务进入国内市场,只使用本国服务。
• 根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空间上的不一致 性,可以将服务贸易划分为以下几种基本 类型: • (1) 消费者定位服务,即服务的提供者向消 费者移动,从而实现服务。 • (2) 提供者定位服务,即服务产品的消费者 向提供者流动。
源自文库
• (3) 提供者与消费者定位服务,即供需双方 勿需移动,而借助某种先进的技术手段从 而实现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远距离的服务。 • (二)实务上的分类 • 1.商业服务 • 商业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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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服务。 (2)计算机及其有关服务。 (3)研究与开发服务。 (4)房地产服务。 (5)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赁服务。 (6)其他的商业服务。 2.通信服务 (1)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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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件服务。 (3)电信服务。 (4)视听服务。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程 的一般建筑工作;安装与装配工作;建筑 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等。
第十章 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
• • • • 第一节 服务贸易的基本问题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 所谓“服务”,最一般的意义是指服务主 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 义务。服务主体和客体均是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服务提供者通过直 接或间接接触从而为服务消费者提供有益 的工作和帮助行为。
• 8.健康与社会服务 • 包括:医院服务;其他人类健康服务;社 会服务;其他健康与社会服务。 • 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 包括:宾馆与饭店;旅行社及旅游经纪人 服务社;导游服务。
•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 包括:娱乐服务(包括剧场、乐队与杂技表 演等);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 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 服务。 • 11.运输服务 • (1)海运服务。
• 美国是建构国际服务贸易法制的最积极的 倡导者。 • 美国之所以迫切需要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 贸易框架,是由于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 较优势的转换趋势,发达国家所具有的比 较优势主要是知识型或高科技型的产业和 服务部门。
• 发展中国家最初反对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 框架内讨论服务贸易问题,认为服务贸易 的比较优势基本上都为发达国家所有,他 们不会从自由服务贸易中获得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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