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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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规则

学 • 服务提供者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
供服务。如国际金融,卫星通信,电信,邮递服务等.
•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世 • 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
界 贸
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国际旅游,跨国教育.
易 组
•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发展。

界 贸
• 手段:
易 组 织
• ①充分尊重成员各自政策目标;
专 题
• ②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以互利为基础;
• ③促进发展中成员服务部门能力、效率和 竞争力的提升,更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
• ④给予最不发达成员特殊政策。
10

GATS的基本框架


商 大
• 第一部分:全体成员方应该共同遵守的框
世 相同,除非承诺减让表上另有列明。



组 织
•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是《服务贸易总协定》
专 题
的最重要条款,是服务业开放的核心。
• 但是,即使是实行这两个原则(即承诺开放)的服务 部门也可以不完全开放。


商 大 学
• 特定义务的涵义
• “特定”义务不是自动适用于所有服务部
门,而仅仅适用于各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
世 界
部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

易 组
• 市场准入并非成员的普遍义务,而是经过
织 专
各方谈判,各成员作出市场开放的具体承

诺,包括开放的部门范围、期限、承诺表。
• 国民待遇的提供以减让承诺表为基础,在 减让表中承诺的部门,应提供国民待遇。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0•【文号】银保监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增强服务意识。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务重点。

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继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产业链全球布局、外贸品牌建设、中欧班列发展和铁路运单(提单)应用、通关便利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外贸金融业务特点,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

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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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2.2 WTO规则适用范围2.3 WTO规则遵守要求第三条:货物贸易合规3.1 货物贸易规则3.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3 贸易救济措施第四条:服务贸易合规4.1 服务贸易规则4.2 电信与知识产权保护4.3 金融服务贸易合规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规则5.2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保护5.3 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规则6.2 WTO争端解决机构6.3 争端解决程序与方法第七条:贸易政策审查7.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7.2 贸易政策报告7.3 政策评估与建议第八条:贸易便利化8.1 贸易便利化规则8.2 单一窗口制度8.3 海关程序与文件要求第九条:技术性贸易壁垒9.1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9.2 合格评定程序9.3 互认与协调第十条:农业贸易规则10.1 农业贸易规则概述10.2 农业补贴与支持措施10.3 农业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环境与贸易11.1 环境与贸易规则11.2 环境贸易措施11.3 环境合规要求第十二条:劳工与贸易12.1 劳工与贸易规则12.2 劳工权益保护12.3 社会责任与合规第十三条:合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防范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本合同所指的WTO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2 WTO规则适用范围双方应按照WTO规则,在其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各项贸易规定,确保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gats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方式

gats的服务贸易规则谈判方式

服务贸易规则涵盖了跨国企业、专业服务提供者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则框架,通过谈判方式进行修订和更新。

本文将从GAT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出发,探讨其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方式以及影响。

一、GATS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GATS的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自由贸易和透明度促进服务贸易的成长,以及为服务贸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见和透明的框架。

其核心原则包括全面和不歧视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本国立法。

2. GATS的覆盖范围GATS涵盖了金融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医疗服务、电信服务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从传统产业到新兴产业的广泛范围。

3. GATS的特点GATS作为一个多边框架协议,具有全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也适用于发展我国家,为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GATS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方式1. 谈判的目标与原则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旨在通过协商和协调达成共识,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在谈判过程中,成员国需遵循诚信、开放、互利、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达成共识。

2. 谈判的程序和机制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主要通过WTO成员之间进行。

谈判程序包括提出议题、协商、达成一致和结果确认等环节,其中包括相关委员会的会议、专家小组的研究和磋商,以及高级官员会议的讨论等方式。

3. 谈判的灵活性和途径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成员国可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选择不同的谈判途径和方式,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谈判等多种方式。

三、GATS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影响1.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秩序。

其谈判结果将影响全球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全球经济的增长和贸易投资产生深远的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

金融服务贸易
n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 设立或扩展商业存在,包括通过收购现有企业等方 式。
n 成员可对核准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扩展附加条件和程 序要求,但不得违背在GATS项下的义务。
金融服务贸易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n 新的金融服务
n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建立的金融服 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这是指尚未在该成 员境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具有金 融特性的服务及其相关服务。
加入后1年 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
加入后2年 开放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 供人民币业务的服务。
加入后3年 开放昆明、北京、厦门
加入后4年 开放汕头、宁波、沈阳、西安
加入后5年
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人民 币业务服务;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 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在华 设立独资、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设立外国银金融行服的务贸分易行。
金融服务贸易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n 跨境服务
n 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国民待遇条款提 供如下服务:
n 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风险的保险;对 于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的责任 保险、以及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再保险、 恢复和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 等保险辅助性服务;
金融服务贸易
深入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
n 第五,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n 运用国际通用准则或国际通用标准对银行的财务会计等资本 制度和授权、授信管理等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
n 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电子化,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市 场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

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一、金融国际化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是当代国际金融领域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现象,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内涵和外延应该包括金融市场要素国际化与金融市场结构国际化两个方面。

从金融市场要素角度来看,金融国际化包括了:(1)金融机构国际化,即一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商业利润目标,积极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广泛的国际网络,可以认为跨国银行、跨国保险公司是金融机构国际化的具体体现和直接产物。

(2)金融业务国际化,是指金融业务的跨国界与跨货币,跨国界是指银行所在国与客户所在国属于不同的国家,跨货币则是存放款采用银行或客户所在国之外的另一国货币。

(3)货币国际化,即指货币的自由兑换及其过程,截至1996年初,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规定的会员国已达115个,占总会员国数的63.5%。

从金融市场结构角度来看,即是货币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国际化,外汇市场国际化以及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就中国而言,尽管现阶段并未达到金融市场要素与结构的全方位国际化,但是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也是不可逆转的。

自改革开放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

十几年来,我国积极利用外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本,已连续5年名列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榜首,到1997年底,共拥有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达32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64%。

据初步统计,199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74772亿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为3251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6.0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5300亿元,外商实际投资452.23亿美元,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14.9%;外资企业的生产总值、利润、上交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外贸出口已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我国商品、资本、劳务和生产快速国际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必然需要并将催生出与此相适应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研究_兼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对策

WT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研究_兼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对策

2000年第4期双月刊总第121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J OURNAL OF ZHONGNAN U NIVE RSIT Y OF FINANC E AND E CONOM ICS№.4.2000BimonthlySerial№.121WT 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研究——兼论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对策张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64) 摘要:由《服务贸易总协议》及其金融服务附录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所构成的W T O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适用于WT O成员方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准则,并为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关键词: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金融法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0)04-0095-05 一、WT 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一)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作为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议》首次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法律原则和纪律,这些原则和纪律是所有成员方都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和义务,它们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不论这些部门是否开放。

就金融服务而言,比较重要的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等。

1.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国际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the Pr inciple of M ost-Fav our ed-N atio n T reat ment,简称M F N原则)本是GA T T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G A T S则第一次以国际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其引入服务贸易领域,并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其首要原则。

其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每成员方给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据此,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不仅包括服务,而且还包括服务提供者,各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并须将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方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原则

论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原则
中图 分类 号 : 9 D9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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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0 90 9(O 90.4 —1 l0—5220 )3100
金融服务业 是社会经济 的枢 纽, 掌握着 国民经济 的命脉 , 在我们
的 生 活 中 具 有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此金 融 服 务 业 的健 康 发 展 对我 国的 因
资本应为实缴 资本, 取消独资银行、 资银行、 合 独资财务公司和合 资财
共 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中 资 银 行 的要 求 一致 。 对
为一般性义务 , 适用于所有 的部 门, 无论各成 员方是否将某个服务贸
义 务 ,是 指 通 过 谈 判 适 用 于各 成 员方 承诺 表 具体 承 诺 范 围 的 服 务 部 门 , 包 括 各 国 承诺 开 放 那 些 具 体服 务 部 门 , 些部 门 的开 放 程 度 如一 般 性 原 则 更 为 重 要 , 都 他
请均给予书面回复。
是各 国实力交锋的产 物, 直接关系到各国是否能在贸易“ 游戏” 中既取
得 利 益又 不 被 冷 落 。 关金 融 服 务 贸 易 的 原 则有 最 惠 国待 遇 原 则 、 有 透
明度原则 、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 则 。其 中最重要 的是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 三、 依据WT O的金融服务贸 易法律原则我国有关立法 的进一步 完善 虽然我 国已经制定了不少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 但现有的金融服 务贸易的法律和《 服务贸易总协定》 以及《 金融服务贸易协 议》 的原则
3 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业务资金来源与其外汇资金来源 . 挂钩的限定, 但考虑到人 民币目前不可兑换, 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 务风险须与其外汇 业务风险分开考核 。根据国际上关于资本计 算的 标准和 口径, 外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即外 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 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 币份额与其 风 险资 产 中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比例 不 得 低 于 8 并 规 定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应 %,

国际服务贸易之金融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之金融服务贸易

一、金融服务贸易概述GA TS 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主要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活跃和自然人流动,而我国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已不限于此2002年,我国主动实施了QFII 制度,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A 股市场; 2006年实行的QDII 制度,允许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到境外投资;2007年我国又宣布取消了QDII对外投资的限制在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同时,一系列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鼓励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制度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与实施。

可见,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在不断提高。

PS: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缩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 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不用做在PPT里,但是如果要讲,需要解释一下这两个缩写)二、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概况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总量增加,进出口差额扩大尽管10年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在总体规模上不断增长,但一直处于出口逆差状态,且逆差日益扩大。

2、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突出(1)内部结构失衡首先,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相差悬殊。

通过整理数据发现,保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其他金融服务贸易的数倍。

其次,保险服务进出口贸易总额平稳增长,其他金融服务进出口贸易总额时增时减,呈波动状。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限制“贸易”的壁垒
5.1.3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谈判 1.谈判的背景
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增长,在增长速度 上超过了与之对应的货物贸易的增长速 度。
1997-2006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对比 单位:亿美元
年份 项目 服务贸 易出口 额 货物贸 易出口 额 货物贸 易年均 增速 服务贸 易出口 年均增 速 服务贸 易出口 /货物 贸易出 口 13199 13515 14064 14936
4.14%
4.85%
16.85 %
21.50 %
13.70%
15.38 %
2.39%
4.06%
0.35%
7.31%
14.58 %
20.08 %
11.11%
12.08 %
23.61 24.57% %
24.63 %
23.14 %
24.23 %
24.79 %
24.31 %
24.03 %
23.48%
22.81 %
5、多哈回合金融服务贸易谈判最新进展
发达国家希望通过谈 判寻求更深更广的市 场开放和金融自由化。 不主张建立ESM 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议 题的谈判。 发展中国家提出如果 不考虑他们的特殊发 展要求和执行困难, 将很难做出进一步的 市场准入承诺。 希望通过建立ESM, 实现金融开放的过渡。 对政府采购议题持保 留态度。
2003年金融服务行业前20位出口和进口国家和地区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
2004年世界部分主要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 单位:十亿美元
2.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的含义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是指金融服务贸 易涉及的主体、客体等日益国际化发展的 趋势。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表现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一)金融服务附件的协议范围
—界定金融服务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内容:详见教材205页 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二)部长会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 解》的协议范围
GATS第5条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 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这类协 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 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在市场准 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
四、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垄断及专营 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对限 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部分概括 了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 的多边框架,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第二,所有成员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的目 标,有权对其境内服务的提供制定和实 施新的规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由于其发展水平的制约,应有实施该项 权利的特殊需要。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1.紧急保障措施
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 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 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 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 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 害。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
三、WTO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范围
(二)范围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 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 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 他服务。

国资委三类贸易的定义

国资委三类贸易的定义

国资委三类贸易的定义1. 引言国资委三类贸易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的三类特殊贸易形式。

这些特殊贸易形式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资委三类贸易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2. 国资委三类贸易的概述国资委三类贸易主要包括资源性商品贸易、技术服务贸易和金融服务贸易。

这些不同类型的贸易在性质、范围和规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都是以国有资产为主体开展的。

2.1 资源性商品贸易资源性商品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品等自然资源及其衍生品。

资源性商品贸易是指以资源性商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进出口活动。

这种贸易形式在中国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2 技术服务贸易技术服务贸易是指以技术为核心,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等形式的国际贸易活动。

这种贸易形式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知识,提高我国产业水平,加快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2.3 金融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是指以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跨国经济活动。

这种贸易形式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贸易对于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开放、吸引外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 国资委三类贸易的特点3.1 资源性商品贸易的特点资源性商品贸易具有以下特点:•需求旺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能源和矿产品等资源性商品的需求持续增长。

•价格波动大:国际市场上资源性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对贸易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

•政府干预多:由于资源性商品的战略重要性,政府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监管。

3.2 技术服务贸易的特点技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高附加值:技术服务贸易涉及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创新驱动:技术服务贸易能够促进创新发展,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

•跨国合作:技术服务贸易需要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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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金融服务限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市场准入的限制
国民待遇的限制
外汇管制
3、关于金融谈判的规定(8条)
①.有关承诺时间的宽限规定
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可以自主完善、修改或撤回其对金融 服务所作的承诺,同时应完成制定该部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维持现状的义务
该谅解协议对承诺所设定的任何条件、限制和要求仅限于现存的不符措施。
第四节: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容
1、金融服务协议及其意义
2、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及基本类型
3、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一)金融服务协议
在众多的服务门类中,金融服务贸易是 最重要的部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这个议题 的争论最为激烈。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行将结束 之际,各成员国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还达不 成一致意见,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优势的发达 国家对此并不满意,他们希望进一步扩大金融 服务贸易自由化。由于分歧太大,几乎不能达 成令人满意的协议。为了给WTO成立后继续谈 判留下话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 特意拟定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 金融服务的决议》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的方式、类型
的方式有以下四点: 1. 跨境交易: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 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 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 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 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在其他任何成员 国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 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
⑦.新的金融服务
•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建立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这是指 尚未在该成员境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具有金融特性的服务及其相关 服务。这实际上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机构比本国金融服务机构 更高的待遇。
⑧.国民待遇
• 各成员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许可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使用由公共机构运 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得到的官方筹资和再融资便利。
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 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 议》。《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五议定书),于1999年3月19日生效。“第 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 程序性事项,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 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 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 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谭望 13级国贸18班 学号:20132319011823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念及范围及组成
一、 概念: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类,根据 《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 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 融性质的服务。
范围: (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业务,比如直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 险; (2)银行服务,包括公共储蓄、各类贷款; (3)其他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担保、证券发行、金融顾问、风险评估等。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③.关于垄断权
在其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权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
④.公共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
要求成员确保在其公共机构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 的金融服务机构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⑤.跨境服务
• 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国民待遇条款提供如下服务: • 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风险的保险;对于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 此产生的责任保险、以及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再保险、恢复和咨询、保险统 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等保险辅助性服务; • 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以及咨询和其他辅助性服务,但不包括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 务有关的中介服务。
• 《金融服务协议》有关各方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协议:

第一, 废除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其境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根据外国 金融机构的国籍决定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 (1) 泰国——废除外国银行只能建立一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 (2) 埃及——第一次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 (3) 澳大利亚——政府同意外国金融机构收购本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
⑥.商业存在
• 成员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合资、合伙、独 资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 •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存在,包括通 过收购现有企业等方式。 • 成员可对核准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扩展附加条件和程序要求,但不得违背在GATS项 下的义务。
2.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
①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后果的认识 一方面,一国金融市场 的开发可以带来经济发 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和外 国投资。 另一方面,一国开发 金融市场,外国金融 机构和资本的涌入, 不仅可能对本国的货 币和金融体系造成冲 击,而且会对本国经 济发展、国际收支带 来潜在的风险。
组成
• 法律文件由6部分组成:
• 第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
• 第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 第三 ,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 第四,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
• 第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并于 1999年3月19日起生效。
一、根据国际服务的定义,可以讲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二、按照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的空间位置不同分以下类型 分离式的金融服务贸易 需求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 提供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
流动的金融服务贸易
第三节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
1.谈判的背景
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增长,在增长速度上超过了与之对应 的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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