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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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问题上的制度差异
①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后果的认识 一方面,一国金融市场 的开发可以带来经济发 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和外 国投资。 另一方面,一国开发 金融市场,外国金融 机构和资本的涌入, 不仅可能对本国的货 币和金融体系造成冲 击,而且会对本国经 济发展、国际收支带 来潜在的风险。
②金融服务限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市场准入的限制
国民待遇的限制
外汇管制
3、关于金融谈判的规定(8条)
①.有关承诺时间的宽限规定
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可以自主完善、修改或撤回其对金融 服务所作的承诺,同时应完成制定该部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②.维持现状的义务
该谅解协议对承诺所设定的任何条件、限制和要求仅限于现存的不符措施。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谭望 13级国贸18班 学号:20132319011823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念及范围及组成
一、 概念: 金融服务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类,根据 《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的定义,金 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 融性质的服务。
范围: (1)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业务,比如直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辅助性保 险; (2)银行服务,包括公共储蓄、各类贷款; (3)其他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担保、证券发行、金融顾问、风险评估等。
一、根据国际服务的定义,可以讲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二、按照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需求者的空间位置不同分以下类型 分离式的金融服务贸易 需求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 提供者所在地的金融服务贸易
流动的金融服务贸易
第三节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
1.谈判的背景
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增长,在增长速度上超过了与之对应 的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⑥.商业存在
• 成员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合资、合伙、独 资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 •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展商业存在,包括通 过收购现有企业等方式。 • 成员可对核准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扩展附加条件和程序要求,但不得违背在GATS项 下的义务。
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
③.关于垄断权
在其金融服务承诺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权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
④.公共机构购买的金融服务
要求成员确保在其公共机构获得金融服务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 的金融服务机构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⑤.跨境服务
• 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根据国民待遇条款提供如下服务: • 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风险的保险;对于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 此产生的责任保险、以及处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的保险;再保险、恢复和咨询、保险统 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等保险辅助性服务; • 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以及咨询和其他辅助性服务,但不包括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 务有关的中介服务。
⑦.新的金融服务
• 各成员应允许其他成员在其境内建立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新的金融服务,这是指 尚未在该成员境内提供但已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的具有金融特性的服务及其相关 服务。这实际上是要求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机构比本国金融服务机构 更高的待遇。
⑧.国民待遇
• 各成员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许可其他成员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使用由公共机构运 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得到的官方筹资和再融资便利。
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 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 议》。《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五议定书),于1999年3月19日生效。“第 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 程序性事项,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 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 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 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
• 《金融服务协议》有关各方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协议:

第一, 废除东道国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其境内建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如根据外国 金融机构的国籍决定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 (1) 泰国——废除外国银行只能建立一家分支机构的限制; • (2) 埃及——第一次允许外国证券公司在其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 (3) 澳大利亚——政府同意外国金融机构收购本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
第四节: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内容
1、金融服务协议及其意义
2、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及基本类型
3、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特征
(一)金融服务协议
在众多的服务门类中,金融服务贸易是 最重要的部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这个议题 的争论最为激烈。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行将结束 之际,各成员国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还达不 成一致意见,在金融服务领域占据优势的发达 国家对此并不满意,他们希望进一步扩大金融 服务贸易自由化。由于分歧太大,几乎不能达 成令人满意的协议。为了给WTO成立后继续谈 判留下话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 特意拟定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 金融服务的决议》 。
组成
• 法律文件由6部分组成:
• 第一 ,《服务源自文库易总协定》本身
• 第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 第三 ,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 第四,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 第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议定书。
• 第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并于 1999年3月19日起生效。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的方式、类型
的方式有以下四点: 1. 跨境交易: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 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 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 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 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在其他任何成员 国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金融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 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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