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作者:————————————————————————————————日期:
2
浅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摘要: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业务中将日益凸现其重要性。本文主要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限制、权利的行使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理解和适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法理依据;构成要件;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Study on Insurance Subrogation System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ONG Dan Tutor YIN Xueying Abstract: Subrogation system is old-age and with characteristic. Th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are to provide the policyholder/insured with diplex safeguard, in order to confirm that the loss of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be well compensated. On the other hand, the policyholders would not benefit from the insurance-amends excessive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vocations, subrogation system would reveal its fundamentality increasingly in the insurance-vocations.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studies on this insurance subrogation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theory basis of right of subrogation, constitution element ,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limitation, right implementation and
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 so that we can understand and apply insurance subrogation comprehensively. Key words: right of subrogation;constitution element;theory basis; right implementation;limitation of legal proceedings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使用于财产保险,应无争议。有争议的是,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英国学者Jeffery W.Steeple认为:健康意外保险的性质与特点介于人身与财产保险之间,保险金的给付同样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既然保险代位制度旨在维护损失填补原则,那么,该制度也该适用于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尤其因在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伤害被保险人并伴有医疗费支出的情况下,保险代位权更具有现实意义。以医疗费用的既定数额即可推断出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亦可以此确定第三人的赔偿金额。[7] 美国学者Kenneth H.York则持反对态度,他认为,虽然疾病与伤害领域的保险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此种补偿与纯粹财产性质的补偿是不同的;医疗费用有固定的标准,但不能涵盖事故所引发的全部后果,也不能据此判断受害者得到的补偿是否足够或过多。
[8] 还有学者认为,适用代位求偿权,应作具体分析:由代位求偿权制度之三种目的,可知原则上并不适用人身保险的范围。然并非所有人身保险皆不适用保险代权之规定,而系其性质属定额保险者,如人
寿保险或残废保险是,若依性质属损害保险者,如医疗费用或丧葬费、分娩费用,其契约之目的金在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支出之费用而已,此种消极利益之损害并非不可以金钱价值计算之,故得论上仍有保险代位规定之适用。[6] 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与适用。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实际上,不能否认在人身保险中仍有属于损害保险性质的险种,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费用保险等。在这些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仅限于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赔付的也只是被保险人本应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有不当得利。因此在理论上,在诸如这类的人身保险中仍有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必要。另外就实务而言,目前的趋势也是健康保险人均将代位追偿条款写入健康保险合同中。德国的实务与理论也认为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填补损害原则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具有使用价值。鉴于此,传统理论关于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观点应该得到修正,只要是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都有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必要。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二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