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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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作日内执行,需要过付款项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过付 给对方保险公司,并将回执送达争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争 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做好登记、记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意见书一经确认后,超过工作组审 定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差错的保险公司承担,不得以争议处 理工作组裁决的结果向被保险人发起差额部分的追偿。对争 议处理时或之后发现因被保险人有保险欺诈行为导致多赔 或错赔的,应由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在案件审核中发现保险公 司理赔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一员工出现虚假赔案、故 意扩大损失等重大错误的,应通报员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根据争议处理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并 10 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情况在行业内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现人为提高或降 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争议处理工作组应向保险行业协会 汇报,行业协会应在业内进行通报,并报送监管机关。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向争议处理工作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 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不接受口头申请):
(一)争议处理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申请公司和被 申请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的要 求、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公司争议处理要求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说 明;
的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 保险公司间发生理赔争议的,应尽量协商处
理。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的,应本着行业内部优先解决处理 的原则,提请当地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涉及异地出险 发生争议的,由出险地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对工作组 处理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提请上级工作组复议,复议意见 为终审意见。
主任负责召集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进行争议处理亦可授权副主任进行召争议处理工作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部主要负责争议案件的受理立案争议处理记录审定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行业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特制定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保协,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公约所称中国保信,是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公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中保协、中国保信、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行业文件,对所有签约人均有约束效力,各签约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公约的约定。

本公约实施后,新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自开办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第二章行业约定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中的各项要求开展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所提出的代位求偿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因代位求偿而应向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项的责任(含中保协组织下按结算账单以“总对总”方式结付)。

第五条中保协应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的实施,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公约约定履行义务,受理各保险公司有关代位求偿工作纠纷、账单争议所产生的申诉,对违反本公约的保险公司执行通报、公布、上报保监会等惩罚措施。

第六条中保协委托中国保信发布各保险公司间的结算账单,中保协对结算账单中全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违约处理第七条未按本公约第四条规定执行,各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一、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

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

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在官网作为不诚信企业公布并呈报监管部门。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课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课件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识别可能 导致车损险代位求偿的风险因素,如 驾驶员行为、车辆状况、道路状况等 。
风险评估
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估, 确定其可能对代位求偿过程产生的影 响程度和概率。
风险防范措施
制定风险防范策略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包括改善驾驶员行为、加强车辆维护 保养、优化道路交通管理等措施。
复杂事故中,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代位求偿的策略和技巧。
详细描述
对于涉及多方责任、损失金额巨大或证据难以获取的复杂事故,保险公司需采取合适的策略和技巧进 行代位求偿。这包括与相关方协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被保险人的 权益得到保障。
05
车损险代位求偿的风险控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代位求偿申请0102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 偿后,将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 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
申请流程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代位 求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03
申请方式
线上或现场申请。
04
材料要求
责任方信息、事故证明、赔偿 协议等。
审核与理算
审核
保险公司对代位求偿申 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 符合代位求偿的条件和
代位求偿金额的确定
损失金额计算
根据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和类型,计算出损失金额。
代位求偿比例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确定代位求偿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权益 。
04
车损险代位求偿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车辆碰撞事故的代位求偿
总结词
车辆碰撞事故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详细描述
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代位追偿责 任方。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等,以便保险公 司进行代位求偿。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一、我公司作为追偿方公司支付赔款及确认应收款的规则(一)确认赔款和支付赔款理赔人员接到我公司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操作理赔系统将赔偿金额传送至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是按我公司责任比例计算应承担的赔款金额X,对应收付原因为P01。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赔款金额Y是总计应赔款金额减去X后的金额,此金额为需追偿的金额,对应收付原因PQ4。

注:上述X和Y均在理赔系统中记录,但传给财务记账的信息为X+Y的合计数。

借:应付赔付款贷:银行存款(收付原因为P60)上述分录实际分为两笔P60,金额分别是X和Y,与P01和PQ4分别对应。

(二)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1.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代位求偿,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赔款后可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对应收代位追偿款进行“总对总”结算,分公司确认流程如下:分公司理赔部门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就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进行相互审核,理赔系统每日到车险行业信息平台获取最新双方“互审通过”的数据(5000元以下为车险平台自动判断的数据),当日将最新的数据传送到收付费系统。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行业代位追偿贷: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收付原因为RQ9)注:本条对应赔款金额为行业平台互审通过后的金额,与前文所述Y可能不一致。

2.如我公司已确认赔款,而责任对方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额不足以弥补追偿金额的部分或未投保或其他不借助车险行业信息平台处理的赔案,应由我公司理赔人员判断该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当确认收回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可能性时,应按预计可收回金额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确认条件时,理赔系统向财务系统传送理赔人员确认的可追回金额信息。

确认条件为:责任对方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履行债务承诺书的;经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任对方应履行赔付义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总公司理赔服务部 2015年5月
代位求偿介绍内容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要点介绍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三、代位求偿案件理算实务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此次商车改革,在理赔端影响最大的是代位求偿
3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代位求偿的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他赔偿处理原则
1.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 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即“先人后车”。
2.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 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 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 结算范围。
2、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 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 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追偿与结算机制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主要 明确了追偿和结算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主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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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4、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
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 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 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 处理。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资金结算的良好秩序,减少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间催收工作量和结付成本,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顺利进行,履行保险行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车险、签订《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业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发生该实务适用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上述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均只限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满足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前提下进行赔付,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当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向对方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并经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结算账单,启动结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发布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结算账单,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第二章资金结算与信息提供第四条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分析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总公司理赔服务部 2015年5月
代位求偿介绍内容
一、车损险代位求偿要点介绍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三、代位求偿案件理算实务
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此次商车改革,在理赔端影响最大的是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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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损险代位追偿要点介绍
代位求偿的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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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4、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
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 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 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 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 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 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 保险公司处置。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 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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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5、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 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 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理赔实务培训材料(8月17日)

理赔实务培训材料(8月17日)

★ NCD浮动影响
客户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在车损险项下以代位求偿的方式进 行理赔的(即无责代位求偿),所产生赔款不计为赔款次数且不作为下一 年度费率浮动依据。
★ 代位追偿范围
仅包含赔款与施救费,对于理赔费用不进行追偿。
★ 互审机制
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代位追偿时,5000元以下不互审,5000元以上先审再 赔。
影响:
1、全损时按保额计算赔款解决高保低赔争议问题; 2、赔款计算时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只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3、实务操作中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则: • 需提供车辆损失票据原件,证明未获得三者保险公司赔偿。 • 需提供事故证明原件,证明事故真实性,三者真实信息。 • 需提供致害方相关信息(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等),便于核实第三方赔偿情况及后期追偿。
全车盗抢险
全车被盗抢: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影响:
赔款计算时无需再计算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直接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解决高保低赔争议问题。 11
一、险种结构优化对理赔实务的影响
目 录
二、保险责任变化对理赔实务的影响 三、赔款计算方式变化对理赔实务的影响 四、代位求偿理赔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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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现代位求偿
0 7000
2000 2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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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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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将影响赔 付的内容列入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中; 主险中将免赔率规定单列,清晰明了; 附加险将免赔率列入责任免除中。

增设特种车条款
特种车辆使用单独的保险条款,特种车 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更具有 针对性。
应的附加险种,有助于保险公司管控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面临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依靠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

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后,可以取得其在事故中受损的权益,向责任方追偿。

代位追偿的实施,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追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进行了赔偿;最后,代位追偿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

代位追偿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赔偿效率。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与责任方进行交涉,减少了繁琐的赔偿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此外,代位追偿还可以对责任方形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提高了社会公平性。

除了代位追偿,代位处罚也是保险公司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代位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的基础上,可以对责任方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代位处罚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进行了赔偿;最后,代位处罚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

代位处罚的实施,可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那些故意违法或者严重违法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代位处罚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提醒其他人不要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然而,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在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过程中能够合理地运用法律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顺利进行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

代位求偿实务和结算机制下发说明

代位求偿实务和结算机制下发说明

代位求偿操作实务和结算机制的印发说明
协会近日印发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并于4月25日发给各经营车险业务产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补充两个文件中提到的几个附件,并就两个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
(一)下发本通知的目的是请各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公司结合行业制定的代位求偿实务,提前做好实务、系统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二)代位求偿实务具体实施需要与行业示范条款统一执行,在示范条款实施之前,应该按照现有条款,充分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三)统一宣传口径,明确代位求偿实务的实质含义,即代位求偿只是受害人向致害人或保险公司索赔的三种方式之一,即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致害人索赔;在致害人怠于赔偿的时候,可以直接向致害人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可以在自己的车损险项下先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利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各级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经营机构要认真领会这一理赔原则,不要盲目宣传、误导客户。

(四)加强行业间的协作,统一宣传、统一操作流程,尽快建立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能够通过保险公司之间协商解决的,一定要站在客户的角度给予妥善解决,发挥公司之间的协同力量,尽量避免在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出现客户索赔无门的情况。

就协会印发的两个试行版文件,做出补充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

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

(结算机制)附件:“代位求偿”双车事故计算公式.

(结算机制)附件:“代位求偿”双车事故计算公式.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双车事故计算公式简单说明:本方A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事故中总损失表示为LOSS(A);责任对方B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事故中总损失表示为LOSS(B)(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A全责/B无责),B不申请代位追偿:【A方】A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应赔金额=100+min(2000,LOSS(B))A车损险赔款=(LOSS(A)-100)*(1-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1-A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A车损不计免赔赔款=(LOSS(A)-100)*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A三者险赔款=MAX(0,(LOSS(B)-2000))*(1-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1-A三者险其他免赔率之和)A三者不计免赔赔款=MAX(0,(LOSS(B)-2000))*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二)一方全责一方无责(A全责/B无责),LOSS(B)>2000,B 申请代位追偿:【A方】A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100A车损险赔款=(LOSS(A)-100)*(1-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1-A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A车损不计免赔赔款=(LOSS(A)-100)*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A交强险被追金额=2000A三者险赔款=(LOSS(B)-2000)*(1-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1-A三者险其他免赔率之和)A三者不计免赔赔款=(LOSS(B)-2000)*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B方】B交强险赔款=代赔金额=2000B车损险赔款=(LOSS(B)-2000)*(1-B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B应追金额=2000+(LOSS(B)-2000)*(1-B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B车被保险人应追金额=(LOSS(B)-2000)*B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一方全责一方无责(A全责/B无责),LOSS(B)<=2000,B申请代位追偿:【A方】A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100A车损险赔款=(LOSS(A)-100)*(1-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1-A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A车损不计免赔赔款=(LOSS(A)-100)*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A交强险被追金额=LOSS(B)【B方】B交强险赔款=代赔金额=LOSS(B)(四)双方有责,LOSS(A)<=2000 & LOSS(B)<=2000,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不进行代位追偿;(五)双方有责,LOSS(A)>2000 & LOSS(B)>2000,双方申请代位,【A方】A交强险赔款=代赔金额=2000A车损险赔款=(LOSS(A)-2000)*(1-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1-A车损险其他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A车损不计免赔赔款=(LOSS(A)-2000)*A车损险事故责任免赔A应追金额=2000+(LOSS(A)-2000)*(1-A车事故责任比例)*(A车损险赔款+A车损不计免赔赔款)/(LOSS(A)-2000) A车被保险人应追金额=(LOSS(A)-2000-A车损险赔款-A 车损不计免赔赔款)*(1-A车事故责任比例)A交强险被追金额=2000A三者险被追金额=(LOSS(B)-2000)*A车事故责任比例*(1-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1-A三者险其他免赔率之和)A三者不计免赔被追金额=(LOSS(B)-2000)*A车事故责任比例*A三者险事故责任免赔【B方】同A方计算方法。

车辆损失代位求偿案例

车辆损失代位求偿案例

车辆损失代位求偿案例车辆损失代位求偿是指车辆所有人在车辆损失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代替车辆所有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的一种机制。

下面列举10个车辆损失代位求偿的案例。

1. 某市一辆私人轿车在停车场遭到他人撞击,造成车辆损坏。

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造成事故的撞车方追偿。

2. 某县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公交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造成事故的对方车主追偿。

3. 某市一辆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自燃,造成车辆完全损毁。

货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后,代替车主向造成火灾的加油站追偿。

4. 某省一辆出租车在停车场被盗,车辆被盗后被发现严重损坏。

出租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造成损失的盗窃犯追偿。

5. 某市一辆私家车在驾驶过程中被抛物砸坏车窗。

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抛物者追偿。

6. 某县一辆校车在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校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造成事故的对方车主追偿。

7. 某市一辆货车在装货过程中受到他人故意破坏,造成货物损失和车辆损坏。

货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破坏货车的人追偿。

8. 某市一辆出租车在夜间被砸坏车窗,司机私人物品被盗。

出租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和财物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损失财物的盗窃犯追偿。

9. 某县一辆旅游大巴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导致车辆翻毁。

旅游大巴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造成事故的对方车主追偿。

10. 某市一辆私人轿车在停车场遭到他人破坏,车辆被划伤。

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主后,代替车主向破坏车辆的人追偿。

云南某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现状浅析

云南某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现状浅析

云南某财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现状浅析云南某财险公司作为该地区的一家知名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着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重要责任。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偿。

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代位求偿是一个常见的情况,财险公司需要对此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并及时调解纠纷。

在云南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情况比较常见。

由于交通事故频发,很多车辆保险的索赔涉及到第三者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财险公司需要对代位求偿进行及时处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的权益。

目前,云南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代位求偿处理的流程不够清晰,有时候会导致处理时间较长,进而影响到理赔效率。

其次是在代位求偿的金额核算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情况下财险公司和第三者之间难以达成一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再者是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财险公司需要加强和第三者的沟通协商能力,尽可能减少因代位求偿而引起的纠纷。

二、机动车辆保险行使代位求偿的挑战由于云南地区交通事故频发,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理赔压力,财险公司需要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应对这一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云南某财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代位求偿的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2.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和沟通协商能力;3. 建立健全的代位求偿处理机制,确保代位求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4. 增加对代位求偿案件的审慎性把关,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纠纷;5. 主动沟通协商,尽可能减少第三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避免诉讼。

通过以上努力,相信云南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方面会有所改善,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语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有挑战的工作。

在云南地区,面对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财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代位求偿的管理和处理,提高公司的保险理赔效率,尽可能减少因代位求偿引起的纠纷和诉讼。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行地域试行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行地域试行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行地域试行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节接报案 (1)第二节调度 (2)第三节查勘 (3)第四节立案 (8)第五节定损 (9)第六节核价核损 (13)第七节人伤案件处置 (13)第八节资料搜集 (15)第九节理算 (16)第十节核赔 (37)第十一节拒赔案件 (38)第十二节赔款支付 (39)第十三节了案归档 (39)第十四节附那么 (40)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实务要点(推行地域试行版)为配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实施,统一标准行业车险理赔实务操作,提高行业理赔效劳水平,依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制订本实务要点。

第一节接报案一、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效劳中心归口受理。

能够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效劳中心报案,客户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保险公司接报案人员负责受理、记录客户报案信息,如实告知客户相关权益,提示客户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理赔效劳和索赔流程引导。

操作时应遵循以下要点:(一)接报案人员按统一的接报案标准话术进行操作,话术要简练、明确、礼貌。

(二)依照报案人提供的保险信息,查询、查对保单等相关信息,核实报案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

(三)询问报案人与事故有关的案情和相关信息,依照询问内容标准记录报案信息等内容,初步判定保险责任。

(四)关于涉及人员伤亡、水淹车、自燃等案件,应提示客户相关理赔注意事项。

(五)依照案情告知客户必要的后续理赔事宜,发送所需的相关信息。

(六)关于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符合代位求偿的案件应按代位求偿相关规定做好记录,并对客户做好告知和引导。

第二节调度一、保险公司调度人员要及时以系统推送、、短信等形式通知查勘定损和人伤案件处置人员进行理赔处置。

二、保险公司调度人员负责受理接报案岗提交的各类报案调度请求,联系并调度相关理赔人员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受理客户救援、救助请求,联系并调度协作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调度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客户反馈调度信息。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浅探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浅探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浅探
杨妍
【期刊名称】《河北金融》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伴随我国车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机制将终结“无责免赔”.本文分析了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代位求偿制度的损失补偿功能和车辆损失保险的效率,提出了完善我国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杨妍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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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
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
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五)追偿涉及赔款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归集:
1、对于交通事故赔案,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适用条件的(即同时满足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方式在各自交强险项下赔付。

2、对于不能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件,由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在本车车损险项下按条款的约定先行赔付,赔付后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参照行业协会制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六)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与原对应赔案关联。

(七)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与代位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产生争议的,可根据《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将争议提交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协调处理。

三、双方保险公司的义务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向责任对方公司进行追偿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

(二)代位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代位求偿案件资料原件,以备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调阅。

(三)代位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赔案相关资料,并通过平台传送。

传送材料包括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交管部门或其它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或快速处理协议、修理发票和能反映外观和损失部位的事故照片等。

通过平台进行追偿的,每张上传事故照片大小不超过150K。

追偿金额5000元以内的事故照片最多不超过6张,5000元以上事故照片最多不超过20张。

若需其他补充资料,可协商通过其他方式提供。

在平台改造实现功能之前,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以上资料及定损单和赔款计算书。

(四)对于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后,责任方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逾期未做出的,即视为认可代位保险公司提出的追偿金额。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

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人身伤亡损失赔付完毕或不存在人身伤亡损失的,应按照各个权利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占总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在三责险责任限额下进行分摊赔偿。

(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如实记录事故类型并生成报案号,保证与代位保险公司赔案的准确关联。

因责任对方未报案由代位保险公司代为报案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立即受理并向代位保险公司反馈报案号。

(六)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清算码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应谨慎处理赔案,依托平台或线下联系方式积极与代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防止对车辆损失重复进行赔付。

对于既向代位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有责任对方以同样的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应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各自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并积极协助各方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

对于已经生成清算码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尚未征得代位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进行赔付结案造成代位
保险公司追偿和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七)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计算方式为:
(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计算方式为:
先行赔付赔款-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
双车事故赔款计算公式见附件。

三车以上事故的计算方式由涉案各方保险公司参照双方事故的计算方式协商处理。

四、平台操作基本流程
(一)代位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赔案的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功能与责任对方相关赔案进行关联。

平台可查询
险种仅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约定驾驶员和约定行驶区域,查询信息不包括被保险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代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后,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

代位保险公司在系统中“开始追偿确认”后,进入案件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规定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平台向代位保险公司做出赔付意见。

对于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根据本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进行审核。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做出赔付意见;有争议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四)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

代位保险公司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代位保险公司接受赔付金额或由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重开赔案修改赔付意见。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功能将案件标识为争议状态,暂停案件的结算。

争议通过各级理赔争议处理小组解决。

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结果完成案件的追偿与结算。

五、配套措施
(一)各保险公司应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层面设立追偿处理专岗专人,负责代位求偿事务处理。

(二)各保险公司应配合平台对业务和财务系统做相应的改造,在理赔系统增加代位求偿功能。

应根据平台数据共享的要求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涉及跨省级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直接由承保方省级保险公司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处理,如发生争议,可自行选择提交出险地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敦促拖欠追偿款的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将追偿款结算不及时的保险公司定期报告给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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