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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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保险保障,甲方愿意根据乙方提供的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承保。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乙方投保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第三条甲方承保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车辆在本合同期间内的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承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并遵守本合同的一切约定和规定。

如发生虚假陈述、故意损坏车辆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的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并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第六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损失负责赔偿。

车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等。

第七条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保护车辆避免进一步损失。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报案。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事故信息,对车辆进行保险定损。

第八条甲方对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和赔偿。

对于可以修复的损失,甲方提供修复的费用;对于无法修复的损失,甲方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车辆的购置发票、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赔偿的依据。

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真实、准确。

第三章免赔额和免赔责任第十条本合同设有免赔额,乙方应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对于超出免赔额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乙方故意造成的损失、乙方性质恶劣的使用车辆等。

第十二条甲方在进行赔偿时有权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专用税、相关费用等费用。

第十三条若乙方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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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本保险适用于以下机动车辆:①乘用车;②货车;③特种车辆(如旅行车,教练车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承保机动车辆在被保险期间内,发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将赔偿以下几种损失:(1)全车损失:机动车辆丧失使用价值或者修理价格超过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全面损失的保险赔偿金。

(2)部分损失:机动车辆因事故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3)第三者损失:本保险还承担对第三者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该车辆保险金额的限额。

2. 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之内:(1)发生了故意破坏、谋取赔款或者故意提高赔款数额的行为。

(2)发生了机动车参与赛车、摩托车运动等非法活动造成的损失。

(3)发生了机动车被政府或其他管理部门扣押、征用、截留、沒收、损毁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4)来自战争、恐怖主义、暴乱等因素引发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费的缴纳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保险费有未缴付的情况,保险公司仍然在续保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但保险公司有权扣除未缴付的保险费。

如果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期间届满后一个月仍未支付,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索赔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

未及时通知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 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情况证明,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

3.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的初步认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应在理赔初步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给予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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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五)全车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条下列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被盗窃、推毁;(三)车辆损失险列明的免赔额。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或多人伤亡的,各被保险人或受伤人员可根据事故责任共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三)协助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因玻璃单独破碎,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每次事故无赔款限额,赔款计入其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责任;(二)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如果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经重新喷漆,但必须达到与车辆配合颜色基本一致;(三)灯具单独损坏。

但灯具的玻璃或灯罩破碎除外;(四)发动机及附属设备自身故障。

但所更换部件的质量应符合制造厂家规定的标准或原车技术性能。

但因人为原因导致的发动机及附属设备的故障除外;(五)标准配置车辆零配件更换非标准配置同类型新部件或因不同品牌同类型部件替换造成的差价部分。

但因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而进行的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项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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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以商险投保车辆为准。

第三条本合同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其他保险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

第二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于因火灾、爆炸、意外事故、雷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公司对于因碰撞、坠落、颠簸、挤压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的车辆故障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九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根据验车报告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复的情况下。

2.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发生了被保险事故。

3. 被保险车辆被没收、扣押、征用或者被查封、扣押、没收的情况。

4. 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地理区域以外行驶。

5. 被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故意损毁或者有故意造成事故的迹象。

第四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十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车辆所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应与车辆实际价值相符,以验车报告为依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第五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投保费率及投保费用第十三条本合同的投保费率为车辆种类、年限、驾驶员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投保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和投保费率计算而来。

第六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验车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依法实施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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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车辆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鉴于乙方为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障乙方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指乙方名下的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轿车、客车、货车及特种车辆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乙方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碰撞、跌落、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金额的保险赔偿。

2.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车辆本身及其装备附件,不包括乙方的行李、物品和节假日装饰等物品。

3.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乙方违法、违规行驶导致的车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赔付标准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赔付标准以保险公司所确定的赔付额度为准。

2.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旦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赔付。

第四条保费及其支付方式1. 乙方应根据车辆价值以及保险责任程度等因素,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相应保险费用。

2.保险费按年支付,乙方应在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前将保险费交付给保险公司。

3.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有权停止提供保险服务。

第五条保险期限及续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乙方缴费后开始,至于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车辆损失事件,应及时申报。

2. 乙方有权对于本保险合同进行续保,须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续保费用,并在续保期限届满前完成保险费用的缴纳。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保险公司未按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向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七条维护权益1. 乙方在申报车辆损失事件前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损失进一步扩大,切勿人为造成车辆损失更大。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车主):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具体车辆信息如下:1. 车辆品牌:__________2. 车辆型号:__________3. 车牌号:__________4.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4)盗抢行为。

2. 甲方对保险标的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

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确定。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应按照车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车辆信息及相关资料。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车辆。

4.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甲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3. 若乙方对甲方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乙方在收到保险金后应履行相应的索赔手续。

若乙方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支付的保险金。

若涉及刑事责任,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篇2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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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为乙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二、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倾覆;4.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 其他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具体金额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详见本保险合同首页。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如车辆使用性质、改装情况等。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车辆及相关证件。

4.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赔偿处理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定。

如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免责条款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2. 保险车辆从事竞赛、测试等活动造成的损失;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导致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第九条如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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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机动车发生意外损失(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及其后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被盗抢或发生碰撞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2. 如果机动车在被保险期间内被盗抢或发生碰撞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损失,且属于机动车较新、保险金额较高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将机动车的维修工作委托给指定的维修厂进行。

3. 在委托维修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单据,委托维修厂应当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价格范围内进行修理。

4. 如果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维修厂或选择了不在保险公司指定维修价格范围范围内的维修厂,保险公司不承担发生的超出指定维修价格范围的维修费用。

三、保险费用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用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历史记录、驾驶员信息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取消本合同,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用将不予退还。

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任何收费项目的变化,保险费用将按照变化后的项目计算,并且需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支付。

四、免责条款1. 机动车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提供正确的机动车驾驶证书或行驶证书,或并非在规定的道路上合法行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机动车被盗抢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警或主动将案件报告给警察机关或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在机动车被盗抢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保护损失车辆,并且损失增加,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增加部分的赔偿责任。

4. 在机动车被盗抢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驾驶车辆超速、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或无效行驶证、无有效保险证明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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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机动车所有人)丙方:(承保车辆销售商/经纪人/代理人)鉴于以下事实,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信息(1)保险人名称:(2)经营许可证号码:(3)地址:(4)电话:2. 乙方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机动车所有人:(3)联系方式/电话:(4)住址:3. 丙方信息(1)名称:(2)地址:(3)联系方式/电话: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甲方为承担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

2. 乙方身份:乙方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被保险人。

3. 丙方身份:丙方为车辆销售商、经纪人或代理人,负责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

4. 权利:(1)甲方有权收取乙方保险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享受甲方的保险保障。

5. 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

6. 履行方式:(1)乙方可以直接通过丙方或者其他渠道购买本合同规定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2)甲方通过电子保单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保险单据;(3)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且向甲方提供事故发生地、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7. 期限:本合同的生效期为:(保险期限)8. 违约责任:(1)甲方在保险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解决。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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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和乙方同意签订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

甲方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是本车辆的所有人,保险人。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的保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接受乙方的机动车辆损失赔付申请。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向乙方支付损失赔付金额。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

(4)在本合同期限内,对乙方提交的赔付申请作出审核和决定。

(5)对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保险申请进行保险赔付,并定期向乙方提供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6)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促进保险事故的发生预防。

(7)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不受泄露。

(8)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申请投保本保险。

(2)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3)最大限度地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4)协助甲方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5)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甲方报案,提交保险赔款申请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6)同意甲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

(7)对乙方在合同期内的保险决定进行实际执行。

(8)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合同履行方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

(2)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3)甲方在乙方保险期限内履行赔付责任。

4. 合同期限及终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起始日期到终止日期。

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收取保险费,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保险费。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虚假、不完整、不真实的保险申请材料,有权决定拒绝保险赔付,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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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一、缔约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码:电话:乙方(被保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机动车)号码:地址: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甲方是一家合法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拥有出具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是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及要求支付保险费,以保证乙方享有本保险合同的保障。

(3)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及驾照,并按照交通法规正确驾驶。

3. 履行方式本合同的生效和履行方式是: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缴纳保险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后,本合同即生效,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4.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算。

5. 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解除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保费甲方有权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责任和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乙方。

(2)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并退还保费。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和履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如果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信息,对乙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及保险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甲方还有义务妥善保管乙方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选择车辆保险的种类和保额、在投保期限内向甲方缴纳保险费,及时向甲方提供事故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乙方还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并配合甲方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

有关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4篇篇1第一条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机动车辆损失的保险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特定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第二条保险范围与对象本合同所指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机动车辆:1. 私家车;2. 商务用车;3. 其他特定用途机动车辆。

保险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本身损失、车辆上所载货物的损失等。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金额由双方根据车辆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责任与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1. 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2.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3. 碰撞、倾覆等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计算。

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2.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车辆变动情况;3. 在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4. 提供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

第六条除外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2. 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3. 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等造成的损失;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七条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2.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第八条免赔额与免赔率根据车辆的价值和使用情况,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运货的各类车辆。

2. 损失:指机动车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风雨等)、碰撞、倾覆等原因导致的损毁或灭失。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有的机动车,具体车辆信息如下: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如家用、商用等)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车辆价值确定)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保险责任: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机动车损失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损毁、丢失等。

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2.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妥善保管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及时处理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乙方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其他约定价值。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六、赔偿处理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可能提供事故相关证据。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定。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姓名、地址)丙方:(被保险车辆所有人姓名、地址)鉴于:乙方为丙方所有的机动车申请投保保险,甲方同意在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用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条件,承担与乙方所投保的机动车相关的损失保险责任,达成本合同。

为此,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受保车辆乙方所投保的车辆是丙方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为______,车辆识别代码(Vin码)为__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条件1、投保范围:本合同所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限额内向乙方、丙方给付保险金。

2、保险责任:按照乙方选择的具体保险险种扩展保险责任。

3、免赔额: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即为双方协商的金额,保险公司按照该免赔额负责赔偿客户的损失费用。

4、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慕之日止。

5、保险费用和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6、赔偿金额和赔款支付:保险人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赔偿申请后,依据应赔金额及本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核定,按照规定时限支付赔款。

7、未经保险人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承认有关对其他方保险人之赔偿和对本合同出险的全部或部分事实,否则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及处理1、乙方、丙方发生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2、乙方、丙方应注意收妥受理赔人员及保险人有关损失的调查记录、鉴定证明、有关责任方及事故过程的证据等。

3、乙方、丙方须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有关调查、鉴定、理算工作,其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调查、鉴定、理算。

第四条保险费用的变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在本合同续约后重新协商确定。

2、若中途需要变更保险费用,则须经过双方经过协商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本合同的有效性与解除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_______________ (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_______________(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_______________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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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doc 13页)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犷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X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一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一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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