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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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研究

作者:胡燕红

来源:《财税月刊》2015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资金需求压力,再加上欠保、社保基金被挪用、浪费等现象,“社保困境”愈演愈烈,这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相关问题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实质上,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就是社保基金筹集方式的转变,是社保制度改革的一大进步。本文主要就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内容主要涉及到税与费的比较分析、“费改税”的积极意义以及“费改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改税;积极意义;基本原则

一、我国社会保障中税与费的比较

税与费是两种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税”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一种手段,而“费”则是行政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税与费有其共通之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税与费的作用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障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且,不管是税还是费,其资金都是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工资收入。

但是,税与费也有一定的区别。一是法律约束力不同,税是以立法形式保障实施的,因此它比费具有更高的约束力;二是统筹范围不同,税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实施征收的,而费的统筹范围较窄、统筹层次相对较低。

二、我国社会保障中“费改税”的积极意义

社会保障中实行“费改税”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具体说来,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中“费改税”有利于确保社保基金的足额缴纳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运转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资金,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征收,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或个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各部门、各规章、各行业的缴费标准不一,费率差别悬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和公正性。

但是,如果采用社会保险税的方式征收,则其税的强制性特点能够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确保税收基金的足额征收和缴纳,并且,它能够将缴费标准统一起来,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社会保障中“费改税”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

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是归属于市或县统筹的,而养老保险基金中,大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属于市或县统筹的,只有一少部分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容易导致各地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差异,还容易造成人员异地流动困难。如果“费改税”,则社会保障资金能够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征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个地方征收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从而也有效地解决了异地流动困难的问题。

三、我国社会保障中“费改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费在征收、保管和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且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不够稳定现已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在原有社会保障费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之后,社会保障“费改税”已经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中“费改税”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社会保障体系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社会保障税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尤其是发挥税收在再分配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原则的作用,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因此,社会保障“费改税”时,一定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互助共济的基础上,争取发挥中央、地方、企业以及个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具体说来,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就要采取宽口径的征税方式,不仅要考虑到企事业单位,还要将城镇企业、农村考虑进去,但要注意其推进过程,应先企业、再机关、后农村的分步推进思路进行,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

(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社会保险费制度下,很多人都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却又想要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优惠待遇,这是对权利义务认识不清造成的。在进行“费改税”之后,我们应加大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同时,要求所有符合社会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而至于社会保障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与其以后享受到的权利相挂钩,缴纳的越多,则以后享受的待遇则越高。

当然,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并不是两者之间的绝对对等。比如,这在失业保险中体现的较为明显,比如,有的人缴纳了社会失业保险,但由于自己一直没有失业,那么,他就不可能

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待遇。但是,他一旦失业,就会领取到失业保险金。这一点与购买人身保险相似。

(三)专款专用原则

根据社保税不同税目各自所具有的功能来看,社保税到底属于中央税,还是地方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可根据不同税目的受益范围确定其归属。,社会保障中在进行“费改税”时,可以参照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实行“七五”分成,将社会保障税收的75%划归为中央财政所有,而剩下的25%则划归为地方财政灵活支配,这样,就确保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障税收归为中央财政,可以实行统一调配和管理,便于集中财力为人民群众办大事、谋福利。

在中央社会保障税入库之后,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地方社会保障中的具体问题,划拨专款进行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坚决避免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专项资金划拨完毕之后,还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购买风险较小的债权、基金等,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结束语

综上,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减震器”。我国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足额缴纳,也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实行“费改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在进行“费改税”时,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切实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纪延敏.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的探讨[J],商,2014(25)

[2]王颖驰.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研究[J],现代商业,2014(14)

[3]石柳清.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浅析[J],改革与开放,2012(14)

[4]傅鸿翔.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现状透视——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医疗保险,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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