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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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问: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为什么要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答: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损害和污染了环境,造成了外部不经济性,所以应缴纳排污费用以补偿污染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同肘,通过经济手段的制约可以促使排污者改变粗放型落后的生产工艺,开发应用新技术,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间: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和原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1)在排污费的征收环节上,从原有的污染物单因子浓度超标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总量收费;(2)在排污费的使用环节上,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3)处罚方面有明确规定,对拒缴者和骗取减免缓缴者严厉处罚,对违规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严厉处罚;(4)实行公告制度,增加了排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问:谁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答: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4.问;排污费的用途是什么?

答: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5.问:谁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6.问:排污者如何进行年度排污申报?

答:排污者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7.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几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答:3个月。

8.问: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多少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答:15日。

9.问: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该怎么办?

答: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由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10.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由哪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排污费?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收排污费。

11.问:排污者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办?

答: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O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问: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13、问:排污者应当缴纳哪些排污费?

答: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现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14、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缴纳排污费?

答: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应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三项指标只核定征收其

中一项,氨氮、总磷暂不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缴纳污水排污费。

15、问;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还应缴纳排污费吗?

答:排污者自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16、问: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是否征收废气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答: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17、问:排污费多长时间征收一次?

答: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18、问: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后,是否免除其他责任?

答: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9、问: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几日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答:7日内。

20、问:排污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21、问: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怎么办?

答: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22.间: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答:3个月。

23、问:排污费主要用于哪些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答: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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