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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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
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辐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辐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辐射工作人员证》
二、辐射人员上岗要求
1.辐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辐射
工作人员证》。
2.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辐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
培训合格证。
3.辐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
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辐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个人计量计,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
行,每3个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如果发生突发辐射事故,被辐照人员应立即送往相关医院救治并检测吸收辐
射剂量如果超出规定值则除在医院救治外应停止当前的辐射工作。
4.突发辐射事故中,被被辐照人员的吸收剂量应做重点记录与常规工作中的剂
量记录分开。
5.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6.辐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7.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辐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辐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
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科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
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辐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辐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
不宜继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辐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
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辐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辐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
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辐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辐
射工作单位要安排保证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