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注销执业注册须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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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销执业注册须知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换发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通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49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等。
二、受理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因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而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三、需提交材料
(一)《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注销注册的相应证明材料:
1、死亡:《死亡证明》或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
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印件1份;
5、医师再次定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或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1份;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疗机构证明材料或者医师未定期考核证明?备案超过两年的,系统进行确认;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1份;
8、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有通报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或军队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销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五、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打印,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签
字确认。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四)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外籍永久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五)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其他
咨询电话:********
办理部门:XX市XX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层卫计委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网址:******/(XX区人民政府网站)---医疗卫生----医师护士注册,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须知及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