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设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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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10
铝合金门窗深化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华信海口观澜湖会馆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观澜湖西赛事会馆418号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化设计单位:三亚天星门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8年1 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海南海口观澜湖观墅A01-1-2-3别墅铝合金门窗深化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2010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50429-2007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协议书。
3.2洽谈函会议纪要(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发包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单位向发包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说明:1、合同签订日为设计单位收到双方签字合同的日期。
2、提交资料时间“天”为工作日天。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包干价 44544元(大写)肆万肆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7.2 在设计单位向发包单位开具并提供相应的收据及相关资料后,发包单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设计单位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收据而导致发包单位付款延误,发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开具并提供的收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开具的收据,其科目、与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服务相关法律规定一致。
2)设计单位开具的收据符合收据开具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发包方财务制度要求。
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八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结算相关的费用。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0000.00元整。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半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半年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设计人有参与项目施工优先权,如果设计人在竞标报价中低于或同等于竞标者,发包人应优先考虑设计人中标,如设计人中标,设计人同时承诺减免深化设计费,已收取的深化设计费在以后申请施工进度款过程中分二次扣回(扣回额度等同于设计费支付额度)。
第九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
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
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人所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均由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向发包人保证:发包人不会因为使用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而遭到
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否则,所有的责任和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第十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铝合金门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指定的建筑材料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不能有排他性,应能适合其他生产、施工厂家及单位采用。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7本合同生效后,如有必要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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