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法规类别】咨询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4.01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1994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采用确能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凡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实用性,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先进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