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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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09年/3月/9日/第006版

法学纵横

高利贷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扬州市公安局陈红梅

当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调整,贷款门槛高,使群众贷款难,而存款利息低又促使民间资本寻找投资渠道,导致民间融资日趋活跃。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但对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影响,而且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各类刑事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在一定区域形成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一、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

1、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事件。一是易引发治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高利贷”行为人眼看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债务,索性卷款潜逃,溜之大吉。终会导致急于要钱的债权人集中对庄家的住宅、财物等进行冲、砸、抢,甚至发生伤人事件,将事态扩大成群体性事件。二是易引发刑事案件。由于高利贷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取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使用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甚至动用黑社会组织逼债,极易引发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

2、长期的高利贷极易产生黑恶势力。高利放贷者往往纠集一帮胆大且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负责追要欠款,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贷人,便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恶势力团伙之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3、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在银行贷款方面存在门槛过高、手续过多等弊端,合法筹资渠道的不通畅迫使一些个人和单位以高于银行几倍、几十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应采取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涉及“高利贷”的犯罪。对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以及职务犯罪获取资金放“高利贷”的,采取非法手段索债逼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针对具体情况,快速反应,先期介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因“高利贷”所引发的犯罪。一是针对发放高利贷者,可以考虑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或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二是针对发放高利贷人资金来源的不同情况,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三是针对追讨债务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可以涉嫌赌博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进行立案侦查。

2、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取缔“高利贷”不法活动。“高利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人民银行是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业务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和金融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发现“高利贷”苗头和信息,及时取缔“高利贷”不法活动。

3、金融机构要降低放贷门槛。针对小企业由于经营而借高利贷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金融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论证可行性以及确认资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门槛,在贷款政策上予以宽松的环境。

4、多方协作,共同清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高利贷”问题由于牵涉群众多,涉及面广,加之账目不清,往往处置困难。如损失大,影响恶劣,更是难以收场。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检、法、人行、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清理取

缔工作,要积极引导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追偿债务,必要时可启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手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要对广大群众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告知群众参与非法金融活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只能自负。提高群众抵制“高利贷”的自觉性,不存“高利款”,不借“高利贷”,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使“高利贷”失去生存的环境和基础,逐步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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