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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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目前,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2、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

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 公司于5月20 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 术语成交,根据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1、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由于市场调研是针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来观察其市场变化情况的, 所以,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有以下作用:(1)通过市场调研, 想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从而做到知己知彼, 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2)通过市场调研, 营销企业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推销的依据。(3)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从而为企业扩大销路、提高经济

效益找到了可行途径。(4)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还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从而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

本案是典型的国际市场调研做得不充分所带来的困惑。国际市场调研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过程,以便对相关产品的营销决策作出判断。这种调研最好由国际营销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来做,另外,在国际市场调研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界定调研的目的与问题、辨识信息的来源及分析、解释等,以确保得到最好的调研结果。

2、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所谓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分别于1989 年10月4日和1995 年12月1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

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注册。

在本案中,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国际注册可以采用逐一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采取逐一注册的形式。

第三章

1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应该注意,在法律

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见当

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

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2、格式合同是指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在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

性地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种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

实践中应用比较多,所以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

本案是由于格式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国内传统的外贸格式合同,由于背面的格式条款由中方

事先拟就,其内容一般对中方有利。但在处理某些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过程中,这种形式已经

不能适应当前的交易需要,而且如果用得不好,反而对中方不利。为解决传统格式合同在

使用过程中的弊端,最妥善的办法是,改变目前外贸公司格式合同的形式,取消印制背面条

款的行统作法,将所有合同条款印制在一面纸上。另一种方法是在格式合同的正面及背面均

签字,并且将合同两面都传真给外方,要求外方在两面签字后回传。

3、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

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

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2月10日,TG的承诺于12月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2月6日

成立。顺达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TG公司有正当理由

提起诉讼。

第四章

1、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

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

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

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

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2、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

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

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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