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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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
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
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
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

待施药结束,人员全部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的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

⒋仓内施药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测PH3浓度,测漏、补漏。

环流熏蒸按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执行。

⒌施药部位应考虑粮堆微气流走向。

当平均粮温高于仓温3℃以上时,应在粮堆下层施药;当平均粮温低于仓温3℃以下
时,应在粮面施药;新入仓粮食各部位粮温接近,宜采用均匀埋藏施药,并在仓门及四角增加施药点。

⒍施药人员按分工进入预定投药部位后,指挥员确认施药人员全部到位就绪后,发出戴防毒面具的讯号;确认施药人员全部戴好防毒面具后,即发开瓶施药的指令,任何人不许提前开瓶施药,一切行动服从统一指挥。

四、熏蒸后的处理
⒈熏蒸密闭时间在到达规定时间后即可放气。

放气时应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上风方向的门窗进行自然通风5-7天,机械通风散气3-5天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收拾药物残渣。

在收集药物残渣时,操作要仔细认真,既不可漏掉一处残渣,又不让一点残渣掉进粮食中污染粮食。

取出的残渣集中深埋于离居住区的水源50米以外的僻静地方。

用过的反应器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管以备下次再用。

⒉熏蒸散气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检测仓中残毒,检查杀虫效果,确认仓中空气中无残毒后,方可进仓作业。

抽样化验粮食中残毒、粮食水分、发芽率、粮温,并与熏蒸前检测数据作比较。

同时采取措施预防害虫再次感染。

五、熏蒸操作中应注意事项
⒈熏蒸工作必须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了解药剂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

参加操作经过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⒉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或经医生诊断不适合接触毒气的人,均不能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⒊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应迅速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摘下面具休息,严禁在毒气中勉强坚持作业,中毒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⒋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前不准饮酒,在熏蒸或配药中不准吸烟和吃东西;采取磷化氢熏蒸时,作业人员禁止进食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多的食物。

⒌参加熏蒸工作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药剂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长袖、长裤工作服,戴手套及穿防滑鞋或胶鞋。

⒍投药后,空罐(瓶)及剩余药剂必须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处乱放,吸附剂必须收回远离居住区和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深埋。

⒎熏蒸投药时,如用磷化铝药物,必须备置苏打、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一旦发生自燃,不要慌乱,立即投入苏打并将药袋取出,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用水浇。

救火时,抢救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位于上风方向。

⒏使用磷化铝熏蒸过程中,如遇大风大雨天,须增加人员现场值班,备好防毒面具。

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进行熏蒸或放气。

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前应切断仓内电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在帐幕内熏蒸时,盛药器皿上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于气体扩散;用磷化铝熏蒸时,要严防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内引起火灾。

⒑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60分钟。

工作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参加发放药剂、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与毒气接触的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津贴,以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澡、更换衣服、鞋袜。

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去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⒒熏蒸从投药开始到处理残渣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应有明显标志阻止行人靠近或误进,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熏蒸仓有无漏毒气、冒烟、燃烧等现象。

放哨人员必须熟练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

⒓要配置适合防治人员的防毒面具专人专用,不宜随意转借。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面具的气密性。

六、化学药剂的管理
⒈化学药剂要有专用库房储存,药库应建在离办公、居住区和
其他人员活动较远的僻静地方,并要坚固、干燥、上不漏雨、下不返潮,能通风、备有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排风,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和存放其他物品。

⒉领用药剂,必须有批准手续,建立定期检查盘点制度。

领用和保管药剂必须派工作认真负责、了解药剂性能的人负责担任。

药剂进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

⒊药剂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并要遵循推陈出新的原则,禁止硫酸与磷化铝、磷化锌混存。

⒋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药箱、药桶、药瓶不得倒放,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生装置破漏,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运输途中要派了解药剂性能的人员携带防毒面具押运,并防止药剂遭受水浸、雨淋和阳光照射。

⒌在收发、运输、储存、使用药剂时,如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抢救,事后要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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