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环节抄袭、剽窃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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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论文写作环节抄袭、剽窃作弊行为认定办法(2000年12月制订,2002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11月第二次修订)
为培养学生勤奋认真的学风和诚实守信的品质,加强毕业论文写作环节的教学管理,规范毕业论文写作行为,根据《宁波大学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对待毕业论文写作,严禁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

二、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1.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2.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3.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4.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三、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

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四、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是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

五、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按作弊论处。

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为不合格。

在第一轮答辩时发现的,不得参加第二轮答辩。

并报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六、实行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行为长期追究制。

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前发现的,按《宁波大学关于毕业论文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后发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果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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