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摘要】我国目前军事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还是空白。在本文中主要从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军事刑事诉讼;战时司法管辖;战时检察

我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是指在战时状态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军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总称。

一、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优先性

战时意味着正常状态下的民主和自由要受到一定破坏,战时制定的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一切普通的法律都不得与战时军事法律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以战时军法为依据,特别是不得援用与战时军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法规①。

(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应该从快从简

战时对于犯罪案件,应该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缩短办案的期限,减少办案的相关手续。平时的司法活动注重追求程序公正价值,规定了充足的时间和完善的程序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为了保证军事斗争的顺利有时候要对当事人采取比平时较低限度的保障,必要时甚至放弃当事人的某些

权利和自由。

(三)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是保护军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军人作为战争的行动主体,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仅为了追究犯罪军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其基本的人权。军事司法也应该以保障军人基本权利作为其追求的价值②。军事司法维护军事秩序与维护军人权利应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保障和发展人权是战时军事行动的最终目的。只要是法律没有剥夺的犯罪军人的权利,就应该予以保障。对于战时军人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合理的事后补救。特别是由战时状态转为正常状态的补救,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战后申诉权等。③

二、完善我国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战时军事刑事侦查制度

当今世界大国军事刑事侦查制度一般都不同于普通的侦查制度,在军事机关中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是部队保卫部门和军市检察院等军事人员。但是仅仅依靠军队保卫部门,力量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参展人员数量大、违法犯罪案件激增、作战部队跨区作战,跨兵种交错调遣等战时特殊情况。我们可以仿照英国做法设立战时侦查中心,抽调不同单位保卫机关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的数量和级别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其指挥权由总部保卫机关会同军事指挥官确定。同时还应该赋予军事指挥官一定的战时侦查权,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和其部属的犯罪案件具有直接刑事侦查权。另外还要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防止军事指挥官权力的无限扩大造成

对军事司法的破坏。

(二)完善战时军事检察制度

为了适应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需要,我们应该借鉴外军的有益经验,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方式和程序进行简化,建立我国的战时公诉制度。首先,要比照军事法院的设立平行设置军事检察机构,另外在战时条件下,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还可以抽调军事检查员组成专门的军事检查委员会,监督军事法院的判决情况,同时监督保卫的工作开展。另外,在审查起诉环节,要简化审查手续,缩短审查起诉的期限,提供工作效率。

(三)完善战时刑事审判制度

战时的刑事审判制度不同于平时,首先在军事司法管辖权方面要适当扩大,必要时候可以抽调具有军事法常识的地方法院法官充实到战时军事法院,参与军事审判工作④。其次要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军事法院法官独任审判的范围。

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要缩短诉讼期间。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该缩短审判的期间,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应该在15日内审结;重大复杂的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在5日审结⑤。

在战后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对于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案件,刑事再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尽管在实务操作上存在诸多弊病,但是对于保证军人基本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得到处理具有重要

作用⑥。

三、结语

战时军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平时军事司法存在不同,前者将秩序的价值放在首位,后者关注权利价值。战时受战场客观条件的制约,需要其保障军人权利的本位价值要低于保障军事秩序的本位价值。但是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也要保障军人基本的权利价值,努力为全体军人创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并为部队完成战斗任务及应对多种安全威胁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 汪宝康.论战时军法的法律地位[j].南京政治学院学

报.2004(1)

[2] 田龙海,朱国平.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1)

[3] 陈海平.论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4] 陈海平.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现在与未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2)

[5] 陈海平.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j].燕山大学学

报.2005(1)

[6] 李明芳.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j].保山学院学报.2010(2)

作者简介:

张立业(1987~),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