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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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异物检查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测定可见异物检查方法。

2.范围:适用于所有需测定可见异物的样品。

3.责任:质检科检验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4.程序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注射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µm。

注射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逐一检查并同时剔除不合格产品。

实验室检测时应避免引入可见异物。当供试品溶液的容器(如不透明、不规则形状容器等)不适于检测,需转移至专用玻璃容器中时,均应在100级的洁净环境(如层流净化台)中进行。

4.1灯检法

灯检法应在暗室中进行。

4.1.1检查人员条件

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应为4.9或4.9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5.0或5.0以上);应无色盲。

4.1.2检查法

4.1.2.1除另有规定外,按批号随机抽取5箱,每箱任取4支(瓶、袋),共取20支(瓶、袋),除去容器标签,檫净容量外壁,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必要时将药液转移至洁净透明的专用玻璃容器内,置供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指供试品至人眼的距离,通常为25cm),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使药液轻轻翻转,用目检视。

4.1.2.2无色注射液的检查,光照度应为1000~1500lx;透明塑料容器或有色溶液注射剂的检查,光照度应为2000~3000lx。

4.2结果判定

20支(瓶)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可见异物。如检出可见异物的供试品不超过1支(瓶),应另取20支(瓶)同法检查,均不得检出。

4.3附表:

4.3.1区别白块、白点、微量白点,少量白点,微量沉积物、异物、特殊异物。

4.3.1.1白块:是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

4.3.1.2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但有的白色物质虽不易看清平面棱角,但与上述白块同等大小,应作白块论。在检查中见似有似无或若隐若现的微细物,不作白点计。

4.3.1.3微量白点:100ml或100ml以上的注射液在规定时间内见到5个或5个以下白点时,作为微量白点。

4.3.1.4少量白点:药液澄明,白点数量比微量白点多,在规定检查时间内较难准确记数者。

4.3.1.5微量沉积物:指某些生化制剂或高分子化合物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积,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4.3.1.6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白点,色块及其他外来异物。

4.3.1.7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金属屑有一面闪光者即是,玻璃屑有闪烁性或棱角的透明物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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