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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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一、概述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套配员要求。

该附录对于不同类型和吨位的船舶,规定了必需的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船舶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及时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二、适用范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适用于所有搭载乘客和货物的商船。

无论是国内航线还是国际航线,船舶都必须遵守附录规定的配员要求。

这些规定是各国政府和国际船舶组织为了保障航海安全所共同制定的,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

三、船舶配员要求3.1 船舶管理层船舶管理层是负责船舶整体运营和管理的组织。

根据附录要求,船舶管理层需要设立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管理人员,并确保其能够承担起合适的职责和责任。

以下是船舶管理层的职责范围:1.确保船舶符合适航条件;2.制定并执行船舶的安全管理计划;3.提供船舶运营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3.2 船舶指挥船舶指挥是船舶最高级别的指挥者,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航行。

根据附录要求,船舶指挥需要具备以下能力和资质:1.持有适任的船舶指挥证书;2.熟悉船舶的操作和控制系统;3.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3 航海人员航海人员是船舶上具备相关航海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他们负责船舶的导航、操纵和通信等工作。

根据附录要求,航海人员的人员配备应包括以下职位:1.船舶引航员:负责船舶的引航工作;2.甲板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和航海工作;3.通信人员:负责船舶的通信工作。

四、突发事件处理要求4.1 火灾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船舶配员需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稳定。

以下是应对火灾的一般要求:1.立即向船舶指挥报告火灾情况;2.打开舱口以利于疏散和救援;3.使用灭火设备进行初步灭火;4.集合人员并按疏散计划进行疏散。

4.2 抛锚抛锚是为了使船舶在特定位置停泊或防止漂流而行动。

在抛锚时,船舶配员需要遵守以下要求:1.根据天气和潮流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锚地;2.准备好相关的锚设备和工具;3.确保锚链和锚绳的连接牢固可靠;4.检查锚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

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1. 引言哎呀,说到内河船舶,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那一片波光粼粼的水面和缓缓而来的船只。

但其实,船舶的安全与运营可不是说说而已的,它们背后可是有一整套规定和标准的,特别是关于配员这一块。

没错,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这可是船舶安全的“金规矩”哦!2. 配员的重要性2.1 确保安全首先,我们得明白,配员就是给船上配多少人,这可不是随便决定的。

你想啊,船在水上漂,万一遇到点风浪,光靠一个人可撑不住啊!这时候,船上每个岗位的配备就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船长负责指挥,轮机员负责机器,还有水手们得负责甲板。

这一来一往,就形成了一个“你帮我,我帮你”的团队合作模式。

只有每个人都发挥作用,才能确保航行安全,不至于让船只在水上漂流得像个无头苍蝇。

2.2 避免混乱再者,想象一下,要是船上配员太少,万一有人生病或者遇到突发情况,整个船就会陷入一片混乱。

你看那电视剧,船沉了、有人掉水里,船员们忙得不可开交,最后还是因为人手不够搞得乌烟瘴气。

这种情况下,谁也没法救人,更别提安全了。

所以,按照规定配好人员,是为了避免混乱,确保船舶可以平稳、安全地航行。

3. 内河船舶的配员标准3.1 最低配员那么,内河船舶到底要配多少人呢?根据相关规定,内河船舶的最低配员标准大致是根据船的吨位和类型来定的。

就比如,一艘小船可能只需要一两个水手,而大型的货船可能就需要十几甚至几十个人。

具体来说,配员不仅要考虑船只的大小,还得考虑到航行的距离、航线的复杂程度和天气的变化等因素,真的是“八面玲珑”。

3.2 岗位设置而且,不同的岗位也是有明确要求的。

比如,船长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轮机员得掌握一定的机械知识。

这些都是为了确保每个岗位的人都能在关键时刻顶住压力,做出正确的决策。

就像打篮球,一个队员得会投篮,另一个得会防守,大家各司其职,才能打出漂亮的配合。

4. 结论总而言之,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就像是给船舶安全打下的“底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需要专业的人员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指在船舶上必须配备的最低人员数量和相关的岗位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并保障船舶上的人员安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长:船长是船舶上的最高指挥官,负责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船长需要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的操作和管理。

2. 机舱人员:机舱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动力系统和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机械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修船舶的动力系统。

3. 航海人员:航海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导航和航行安全。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航海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导航设备,掌握航行规则和海上通信。

4. 通信人员:通信人员主要负责船舶的通信工作,包括与船舶之间的通信和与陆地之间的通信。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通信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处理各种通信设备和系统。

除了以上几个岗位,根据船舶的不同类型和用途,还可能需要配备其他特定岗位的人员。

例如,客船需要配备服务人员、救生员和医务人员,货船需要配备装卸工人员和货物保管员等。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这些要求对于船舶的经营者和船员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船舶的经营者来说,严格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降低船舶运营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船舶的价值和形象。

对于船员来说,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可以保障他们的工作环境安全,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职业发展机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也是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监督船舶运营的重要依据。

船舶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否则将面临处罚和吊销船舶经营执照的风险。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l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 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 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 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l 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 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 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 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l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20/12/1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l 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
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 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 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l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
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
l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 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 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1、驾驶船只和它的货物运输服务需要有资格证书的船员运行。

驾驶船只的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有资格认证。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每艘船上至少要有一位有船舶驾驶经验的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及一位经过培训,有能力介入正常运营的船员,以及执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船员。

3、船舶安全配员要求小型船只每班次至少要有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以及一名具备相应职责的船员。

4、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对每一艘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班次应该有两位经认证的船员,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船舶安全配员规定执行搜救、应急疏散任务的船只,应该有至少三名有资格认证的驾驶员,以保证船只的安全。

6、船舶安全配员规定载有危险物品的船只,每艘船只应留有至少一名训练有素的抢险员和两名有资格认证的船员,来制定应急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解读一、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是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航行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该规则旨在确保船舶的运营和管理符合国际标准,并提供了详细的人员配置要求和管理流程。

二、人员配置要求分析1. 船舶船长和机械长根据规则,在不同种类和吨位的船舶上,船长和机械长的职责和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在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船长和机械长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关的培训和资格要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部分内容。

2. 轮机长和大副在船舶运营中,轮机长和大副的角色至关重要。

他们承担着船舶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将逐一分析轮机长和大副在船舶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他们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

3. 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船长、机械长、轮机长和大副外,船舶上还有许多其他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这些人员在船舶的运营和维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他们的培训和配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置要求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管理流程分析1. 审核和批准程序船舶的人员配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程序,确保船员的素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一管理流程,解读其中的各项程序和标准,帮助读者了解船舶管理中的程序性要求。

2. 人员持证管理船员持证管理是船舶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我们将对船员持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3. 岗位轮换和换班规定为了保障船员的健康和工作效率,船舶上通常会实行岗位轮换和换班制度。

我们将在文章中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以及如何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我们将就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和审视,并结合个人经验和观点,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运输工具,其航行环境复杂多变,需要专业的人员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内包含了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航行条件等各种因素,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船舶所需的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种类是影响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种类的船舶有不同的航行特点和操作要求,因此所需的最低安全配员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一艘客运船需要有专门的船员来负责运营和维护船舶设备,同时还需要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服务需求;而一艘货船则需要有专门的船员来负责货物的装卸和航行操作。

航行区域也是决定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的航行区域可能存在不同的航行风险,需要相应的人员配备来保证船舶的安全。

一般来说,航行区域越复杂和危险,所需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量就越多。

例如,航行在繁忙的港口区域或者冰冻海域的船舶需要更多的船员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航行条件是影响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船舶在不同的天气和海洋环境下都要面临风浪、浸水、碰撞等风险,因此在不同的航行条件下所需的最低安全配员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恶劣的天气和海洋条件下航行的船舶需要有更多的船员来保证船舶的稳定和安全。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通常包含了船舶船员的数量和资质要求。

船舶船员的数量要根据船舶的种类、航行区域和航行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同时,船舶船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具备适应性强、应急处理能力强等特点。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航海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可以保证船舶在各种复杂和危险的环境下仍能安全航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该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制定,以确保航行安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附录1: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国内航行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重要工具,在航行过程中需要合格的安全配员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是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对船舶进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最低配员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首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包括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船员等人员。

船长是船舶的最高指挥官,负责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航行决策。

轮机长则负责船舶的动力系统和机械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船员包括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船舶的日常操作和维护工作。

这些人员的配备要求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基础,确保船舶在航行中有足够的人员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其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还包括各种特定岗位的人员,如救生员、医务人员、通讯人员等。

救生员负责船舶上的救生设备和救生训练,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生。

医务人员负责船舶上的医疗急救工作,保障船员在航行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通讯人员负责船舶上的通讯设备和通讯联络工作,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通讯联络。

这些特定岗位的人员配备要求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最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还包括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船舶上的安全配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航海资格证书和执照。

这些证书和执照是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重要依据,确保船舶上的安全配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总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其合理的人员配备要求和培训资质要求,能够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船员的安全。

同时,船员本身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自己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为船舶的安全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示例文章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解读与影响》嘿,小伙伴们!你们知道船舶在海上航行就像我们在陆地上出行一样,得有一定的保障才行。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附录。

先来说说船舶上的工作人员吧。

就好比一辆大巴车,得有司机,还得有售票员之类的工作人员来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旅程的顺利。

船舶也是这个道理。

在这个附录里呢,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不同大小的船舶需要配备多少船员。

比如说那些小小的渔船,可能不需要像大型货轮那么多的船员,但也得有基本的人手。

这就像是我们的小家和大房子一样,小家可能不需要太多的人来打扫和管理,但是大房子就得有更多的人来维持秩序和做各种工作。

我听爷爷说过,以前的船啊,有时候船员配得不太合理,就像一个班级里老师不够,学生们就会乱哄哄的。

在海上如果船员太少,那可危险极了。

这个附录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有一回,我在海边遇到一个老船员伯伯,他跟我讲,要是一艘船上没有足够的水手来操控帆啊、检查设备啊,那就像一个人只有一条腿走路,摇摇晃晃的,指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出大问题。

不同的船舶功能不一样,配员要求也不同。

像那些专门用来运输石油的油轮,因为石油很危险,所以需要更多有专业知识的船员。

这些船员就像医院里的专家一样,要知道怎么处理各种突发的危险情况。

要是油轮上发生了石油泄漏,没有足够的专业船员来处理,那海洋可就遭殃了,就像我们弄脏了自己心爱的小花园一样,那得多心疼啊。

而且啊,这个附录对船舶的安全设备操作也有涉及。

比如说船上的救生设备,得有船员专门负责检查和维护。

这就好比我们家里的灭火器,得有人知道怎么用,什么时候检查它是不是还能用。

要是没人管这些救生设备,在遇到危险的时候,那可就像我们遇到火灾却发现灭火器是空的一样绝望。

再看看那些旅游用的客船,客船上的船员不仅要保证船的正常航行,还得照顾好游客。

这就像是酒店里的服务员,要让客人住得舒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1【实施日期】199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外,本规则有其他有关规定均适用于500总吨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五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到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有附录略--编者注)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的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八条本规则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

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是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而制定的规则。

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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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置标准
第1条本标准依船员法第七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船舶船员员额配置,依本标准规定办理,本标准未规定者,依其它相关法令办理。

第3条本标准所称船员指下列船员:
一、甲级船员:指持有交通部核发适任证书之航海人员、船舶电信人员及其它经交通部认可之船员。

二、乙级船员:指除甲级船员以外之其它船员。

非经交通部核发当值适任证书者,不得担任当值职务。

实施通用乙级船员制度之船舶,其通用乙级船员指下列各级海员:
一、通用长。

二、副通用长。

三、通用员。

四、副通用员。

第4条为维护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应依规定配置足够之合格船员,始得开航。

本标准依船舶航行之航线、种类、大小分为下列三种:
一、国际航线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额,应依附表一之规定配置。

二、国内航线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额,应依附表二之规定配置。

三、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最低安全配额,应依附表三之规定配置。

第5条雇用人因船舶之设备、用途或其它特殊情况致本标准无法适用,
必须配备低于本标准所定最低安全配额者,得检送该船船员航行当值、系泊、求生、灭火及损害管制等部署及相关文件,向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申请。

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案,应即组成航行船舶船员配额审核小组进行勘查、评估、审议,其审议意见由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审核后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自动控制船舶之雇用人提出第一项之申请案,交通部于必要时得命其先经六个月以上之实验,待实验期满,再由雇用人另行检具实验经过报告书(格式如附表四),连同实验期间之航海日志影本,报请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6条国际航线及国内航线航行船舶船员依其职责分属舱面、轮机、电信及事务部门,除电信部门外,各部门应分别配置适当之甲级船员及乙级船员,但电信人员得由持有证书之舱面部门船员兼任之。

国际航线之自动控制船舶,其各部门于采用通用乙级船员时,得不分别配置而共享之。

动力、非动力工作船船员依其职责分为舱面及轮机部门,各部门应分别配置适当之甲级、乙级船员。

第7条航行船舶电信人员依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分为非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及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其最低安全配置应符合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航行当值最低安全配额表(附表五)之规定。

设有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gmdss)设备之船舶,其舱面甲级船员最少应有三人持有有效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gmdss)之通用值机员(goc)适任证书。

第8条除因紧急、操演及其它意外之操作状况外,航行船舶舱面及轮机部当值船员及乙级船员应有足够之配置,使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之船员,能在任何二十四小时内,至少有十小时以上之休息时间。

前项休息时间得分为二段,但其中之一段至少应在六小时以上。

前二项有关十小时之休息时间,得降为至少一次连续六小时,但以不超过二天,且在七天内至少应提供七十小时之休息为限。

船员当值配置表应张贴于船员易接近之处。

第9条航行船舶应由雇用人检附申请书(格式如附表六),向船籍港航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船员最低安全配额证明书(格式如附表七),置备于船上,以应港口国之检查。

第10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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