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来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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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来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摘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理论结合实际,对一起受贿罪进行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其为同行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受贿罪;法学案例;构成要件

一、本案的背景

李某原为某市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六队队长,因张某声称可以购买到价格便宜的住房,李某及其家人信以为真并通过中间人刘某与张某相识。2009年5月19日李某的哥哥向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1万元,2009年5月23日李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两人共向刘某支付买房“好处费”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2万元。后两人发现张某所谓的售房一事为虚构,其根本无房可售,故李某及家人多次要求中间人刘某让张某退还已付的购房款。2009年9月25日张某的员工方某因与物业打架被带到派出所。张某因担心方某将自己诈骗的事暴露出来,于9月25日晚给刘某人民币10万元让刘某帮助“捞”人。2009年9月26日上午9点刘某与李某见面,刘某拿出一个塑料袋,说是张某给的10万元钱,李某开始如说不要,刘某说反正钱也是张某给的,你就当退的房款先拿着,这样李某就接了这10万元钱。后李某给派出所副所长等人打电话询问了方某的基本案情,后方某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2009年9月28日,张某向李某妻子的账户退款人民币80万元,通过刘某向李某的妻子退还人民币1.9万元,加上刘某在2009年9月26日退还给李某的人民币10万元,三笔款项共计92万元。后张某和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羁押期间张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用10万元钱通过李某捞人的事实,李某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3.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三、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反观本案,李某收取刘某给的10万元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李某是公安人员不假,但所收的10万元其是作为退房款收的,这与李某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只是普通的购房人,在卖房人不能履行合同时作为购房人当然有权要求退款,因此不能说李某收款与其职务便利有关联。

2.方某的释放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认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首先,李某就方某一事与相关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但后者在供述中均否认李某曾就释放方某一事向他们进行说情。其次,根据相关人员的笔录,方某之所以被释放是因为法制处没有批准且时间已到,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李某没有为他人

谋取任何利益。

3.收取10万元与方某释放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如前所述,收取的10万元李某认为是退的房款,而方某释放是因为正常的法律程序,因此收钱的行为与方某的释放之间没有关系。

四、李某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1.李某收取刘某给付的10万元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一,李某是通过刘某买房的,李某本人与张某不熟,李某退房款也必须通过刘某,因此,李某从内心来说不愿直接拒绝刘某,这样会影响其收回自己的购房款,但即使这样其做的也只是打听案情,而没有对案子的本身处理施加任何影响,没有为他人获取任何利益。

2.李某一直认为刘某给的10万元是所退的房款而不是贿款。如前所述,李某及其家人因为张某不能落实房子一直找张静退房款,因此在听到刘国琴说这10万元当退的房款的时候,李某主观上认为这10万元就是退的房款是自己的钱而不是贿款,客观上2009年9月28日张某又退还上诉人81.9万元,两者加起来与李某及其家属付的房款92万元正好相等,这也说明实际上这10万元,不管是李某,还是刘某、张某都把它作为了所退的房款。

既然李某主观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因此就不能认定李某犯有受贿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7,(2).

[2]陈兴良.规范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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