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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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作业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姓名:徐怡

专业:农业经济管理

学号: 20094210151

成绩: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环境税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本文试图就环境补贴的修正、独立环境税与绿化现有税种的结合、引入环境税时遵循的原则和环境税资金使用模式等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思路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税;开征;问题

一、环境税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环境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所有能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既包括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包括其他并非以环保为主要目的,但却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稀缺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课税是必要的。保罗·萨缪尔森(1954)指出,自然环境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要素,就像劳动与资本一样,它们是为人类服务的。戴维·N·韦尔(1992)指出,一个具有向前意识的政府,会把大部分由自然环境带来的意外收入投入到那些有利于未来生产的方面,从而长期保持富裕。

2.外部性理论

课税是环境外部性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马歇尔的福利经济学为环境税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庇古(1920)最早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来消除环境污染中的外部性的思想。阿兰·兰德尔(1989)利用效用函数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进行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经济分析,同时还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效力。

二、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1.政府失灵,直接管制手段弊端渐露

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不能增进经济效率,或者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不适当的人。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足或者扭曲、行政体制与人才不足、政策实施的时滞、公共决策的局限、以及寻租活动的存在等。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类型有:干预缺失或者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失灵、缺乏政府干预(干预不足)引起的失灵。干预失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策失灵和行政管理失灵。政策失灵,指一些政府的规章制度、财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的价格扭曲,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政策失灵一般有两大类,政府的不适当作为和政府的不作为。行政管理失灵,指的是各级政府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有关地政策无法有效地实施。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革

实践证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阶段,其问题却越来越多,无论是在收费政策、收费过程中,还是在收费使用的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法定性。税收的特点能够弥补收费的缺陷。

3、我国的资源税需要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只开征了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融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存在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太窄,税制过于复杂,税率偏低,税费并存,重费轻税等。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燃油税,而目前的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等六项行政收费转换成燃油税,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等费用转换成税费,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可见,被代理人介入的对象仅仅是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仅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取得的、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请求权。为了避免被代理人损害代理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滥用介入权,我国《合同法》应当严格限制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的内容,即:被代理人只能行使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专属于代理人的权利除外。因此,《合同法》第403条中的“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应当相应地修改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

4、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有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征收环境税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一方面,政府可以选择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作用下,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点上。这样,通过征税和补贴,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理论最先是由庇古提出来的,因此也被称为“庇古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就是在此前后开始征收环境税,这标志着“庇古税”方案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三、当前经济形势下征收环境税时机较为成熟

1.CPI和PPI回落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

环境税之所以讨论了10多年还没有征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人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征收环境税使企业成本提高,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影响经济增长。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种物品价格下调和资源、能源的原材料价格也同时下调,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0年4月15日发布了一季度我国CPI与PPI数据:一季度CPI同比上涨2.2%,3月份CPI同比上涨2.4%。一季度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2%,3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9%;一季度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9%。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3月份CPI同比上涨2.4%,比上月回落了0.3个百分点。3月CPI出现回落主要是受CPI环比下降拖累。2月份受春节假期以及寒冷天气影响,食品价格环比出现大幅上涨,3 月份食品价格环比出现正常下滑。在此背景下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若适当征收环境税不但对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对价格不会造成太大压力,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也是有限的,而且征收环境税之后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企业产品环境标准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燃油税的征收有可能全面带动环境税的实行

据有关经济专家预计,这一轮国际油价的下降可能会时间比较长,而且下降幅度会比较大,40美元以下都有可能。这对我们的成品油的价格改革无疑是一个机遇,今后的定价权可以从此逐步企业化,让企业说了算,这样就可以使政府补贴减少。要不然既补高又补低,油价高了要补消费者,油价低了补企业。当价格放开了,我们只有非常规性补贴了。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又可以使我们的环境资源品价格体制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燃油税的征收在此背景下产生,同时进行其他的税收改革,在此一轮以减税为重心的税制结构调整中,有减必有增。减在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宽免额标准的提高,增在资源税、环境税等,进而形成一种新的税收组合。因此,除了继续完善现行消费税和出台酝酿已久的燃油税,我国还可以考虑设置开征的环境税大致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农业污染税、垃圾税和噪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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