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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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害一定的客体,而且侵害的客体越重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严重。可见,犯罪客体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首要条件。那么什么是犯罪客体呢?
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刑法学理论界历来有不同的认识。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们认为,犯罪客体只是那些规定抑制实行某种行为(禁止)或者规定实行一定行为(命令)的法律规范。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主张犯罪客体是某种利益,即由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从而说明刑法无所谓“阶级性”可言,它将对社会中各个人的生存条件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均予以必要的保障。此外,另一些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还提出了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的主张,认为犯罪对象有被害法益和被害人,被害法益是财产、物品等,这些都是犯罪客体。(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某种权益、制度、秩序等。)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在犯罪客体的研究中,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犯罪客体概念。这一犯罪客体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质,说明了它在犯罪诸要件中的重要地位。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它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依据犯罪客体的界定,其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某一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
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起来看,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国家国防利益等。而其他一些次要的社会关系,例如同志关系、上下级关系、干群关系以及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关系等,均由其他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所调整。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只有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没有犯罪行为,就无所谓犯罪客体。所以,我国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犯罪客体就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
犯罪给我们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使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社会本身。因此,犯罪从本质上看,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为了防止和消除这种危害,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义务同犯罪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客体的研究,可以揭示犯罪的这一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各种犯罪由于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不同,决定了其犯罪的性质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当然,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可以从其他的方面进行,但首先是从犯罪客体上的区别。
除相同的犯罪客体依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区分为不同犯罪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罪与罪只见的区分首先是因为犯罪客体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在相近犯罪发生混淆的时候,也往往借助于犯罪客体进行辨别,通过深入研究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来确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
xx盗窃电话线案
被告人:
xx,男,25岁,农民。
1998年4月23日晚11时许,田某先后盗窃某县武家洼至东山管理区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杆12根,并用电工刀割断电话线700多米,致使该地区电话通信中断40小时。田某被捕后尚能主动交代罪行并将大部分赃物归还原主其余部分被其卖掉挥霍。问:
田某盗窃电线杆、电话线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公共通讯地的公共安全。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盗窃罪和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同种性质的犯罪,由于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其裁量的刑罚轻重也不同。而分析和评估某一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研究、了解具体社会受危害的情况入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社会关系受危害情况成正比例关系。通过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估,为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使量刑的质量得到保证。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典在第2条、第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进而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都与人身有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当这些权利受到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危害时,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所危害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分则的第一章到第十章,每一章的行为都共同的侵犯一种同类客体,比如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都是财产权这一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把多种多样的犯罪,从性质和危害程度上互相区别开来,便于我们对犯罪进行了解、研究,掌掌握各类犯罪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