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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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什么是“不良行为”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这次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具体规
定。本条主要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定义和家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的责任。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不良行为的定义。根据本条和本法第34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来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不能及时纠正,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良行为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于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34条又专门规定为“严重不良行为”,本法第4章对其专门规定了矫治措施;三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要是指虽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从情节看,尚属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该行为已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不良行为的具体种类,本条共列举了9项:1.旷课、夜不归宿。这里所说的“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夜不归宿”,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是逃避监护的一种行为。未成年人逃避学校的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其实施其他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行为本身在性质上也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防微杜渐。但是在实践中也应当注意,对于主观上没有逃避学校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的故意,而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难以抗拒的客观的原因,比如交通原因、受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或者威胁等而缺课或者在外过夜的,则不宜作为不良行为对待;2.携带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臵,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臵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里所说的“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指情节比较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因不满14周岁而不予处
罚的行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里所说的“强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使其不得不向索要人提供财物,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手段。对于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其他原因尚不构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这两种行为也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因为年龄、数额等原因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按犯罪处理的行为;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这里规定的“色情、淫秽”范围比较宽,凡是含有性欲、性行为等内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者收听;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本项作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由法律或者法规确定;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关于家庭和学校的责任。依照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就不良行为的性质、范围、危害等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树立其防范意识;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应当加强教育,制止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关于家庭和学校的这一责任,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23条还有一些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其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