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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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
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
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
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
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
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
组成。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
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验收小组成员
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
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
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
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
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
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
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
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
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
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
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精确、详细
的记载和反应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5、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履约验收,故不允许存在
抽样验收形式。
四、出具验收报告
1、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
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反应,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
2、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
认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
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
说明的,视同为同意验收结果。
3、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作为支付合同金额款项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立马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因
故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应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归档
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从采购验收结束之
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成都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为履约验收的
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
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
3、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
追究其相关责任:
(1)采购人无特殊情况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
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篇二: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采购合同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章制度,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本院经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授
权与国内外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根据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管理责任部门是采购合同管理
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部门是采购活动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本院的采购合同分为物资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二
大类。物资采购包括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采购指项目中的外包。第五条采购合同技术协议部分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确认、商务
部分采用审核会签办法。
第六条符合我院招标条件的,应严格按上级公司和我院有关招
标的规定执行。其他采购采用招标、货比三家、直接采购的方式。
对于列入效能监察的项目,按《院行政监察办法》执行。50万元以
上采购项目,审计与法务专职列席商务谈判。
第七条本院各专业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
订采购合同。
第二章采购申请
第八条采购申请应已列入项目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外项目按
相应的责职权限审批后,方可提出采购申请。
第九条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已批准的预算,如遇超过预
算采购合同的情况,需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追加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采购申请在院mis上办理。
第十一条计划内5万元以上及特种设备的采购,申请部门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