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5)

四、风险提示 (15)

五、持续监测 (15)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

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

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

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

(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

(3)历史交易记录;

(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2.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与银行跨境业务往来情况,包含是否有银行不良记录或受过监管部门处罚等信息。

3.客户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信息是否存在多家企业相同或交叉。

二、客户分类

(一)客户分类

银行可依据以下条件将客户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分为“可信客户”和“关注客户”,作为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1.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并已依法核准登记;

3.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

4.外汇局货物贸易名录分类情况;

5.是否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6.客户业务规模是否持续稳定;

7.客户历史资金交易往来客户是否异常;

8.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情况。

(二)加强“关注客户”管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进行加强尽职审查和业务审核,审慎办理业务:

1.客户身份信息不明或存在疑问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4.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或与客户注册资本、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

5.开展外汇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不足一年的;

6.货物贸易分类考核为B、C类的;

7.注册地为异地的;

8.被外汇局等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列入负面清单的;

9.被公安部门、法院、审计等部门列入调查的;

10.被相关监管部门列入风险提示或异常关注的;

11.客户人民币资金往来存在由个人、商行、投资公司等账户归集并频繁、大额往来的情况;

12.银行认为需要列入“关注客户”的其他情况。

(三)对“关注客户”的强化调查措施

银行采取的强化调查措施应与客户的动态管理分类相适应,对于“关注客户”应采取下列强化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照外汇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查询结果以及各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的“黑名单”进行客户资质审核;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实地察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查询或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2.核实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关于客户的额外信息(如法人结构、经办人职位、资产数额、经营活动状况、及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

3.通过调查客户资质、主营业务、盈利模式、交易对手、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深入的了解,核实交易资金来源与去向、核实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

4.对客户交易对手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资质、所在行业与国家风险情况,客户与交易对手历史交易情况等;

5.提高定期更新客户和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的频率,合理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6.银行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衍生产品业务客户管理

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管理,应在综合考虑衍生产

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开展持续、充分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和风险揭示,包括合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应确认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已获得内部有效授权及所必需的上级主管部门许可,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可参考以下内容对客户进行衍生产品适合度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一年国际结算量;

2.最近一年的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

3.是否办理过衍生产品,如办理过,是否存在频繁违约或展期的情况;

4.办理衍生产品的金额占全年国际结算量的比重;

5.已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年限和业务品种;

6.因金融市场动荡导致亏损的容忍程度;

7.是否存在构造国际结算量以满足银行办理衍生产品资格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原则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必须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1.银行办理衍生产品外汇业务,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履行尽职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