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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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的第一年。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也是重大的问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必须依靠有力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我们国税机关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局,充分认识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不断健全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为实现再就业工作目标作出应有的努力。

就业问题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是发展经济必须解决好的基本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

保障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是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轨,特别是国有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能否解决好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进程,也直接着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就业具有社会性,它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手段,对其他社会行为有着重要影响。

社会就业不充分或无业人员增加,既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政权稳定,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一般来说,影响个人创业的因素主要有市场、资金、个人意愿和能力,以及所负担的税收和其他收费。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着眼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生存需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注,体现了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的理念。

一方面,通过减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部分行业除外)的有关税费,降低其自主创业的成本,直接增加他们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保证再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改善生存状况;另一方面,将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作为的企业获得相应税收减免的前提条件,增强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势,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以弥补社会保障系统的不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发达国家在解决就业问题上,注重用的形式明确公民就业权利、国家就业保障、就业中介、调节与组织、社会保障和补偿、执法监督和违法责任等,其中也包括就业税收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就业法律体系。

如美国早在1946年就制定了《就业法》,20世纪60年代通过了《人力开发与培训法案》,20世纪70年代通过了《紧急就业法》,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劳动力投资法案》,2002年通过的《行业调整改革法案》,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

“9·11”事件发生后不久,为刺激新经济,降低日益增长的高失业率,2002年3月美国政府又专门通过了《创造就业与工人援助法》(简称“增加就业法案”),采取对新投资实施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以及新一轮的家庭退税等措施,以减轻公司税负,刺激投资,增加就业。

因此,我国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就业再就业方面的立法,并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包括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既避免由政府直接提供再就业岗位的财政压力和低效率,又能够持续创造
再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矛盾,从而发挥税收引导资源配置、调控宏观经济、拉动有效需求的积极作用,形成就业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态势。

另一方面,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社会再就业比例提高的同时,也体现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完善市场体系的政策导向。

第三产业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且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

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还是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都有相当的差距,甚至比一些发展家还低。

因此,我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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