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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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福建省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条件与程序、组织与实施、验收、鉴定(评审)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科技经费管理、违约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交通科技项目立项条件:
1.软科学研究要围绕交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主要包括交通发展理论、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政策与法规、公共管理与体制机制、技术经济分析等方面。

2.交通科技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性;能为交通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3.交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要有利于促进交通建设。

4.项目的依托工程和自行配套经费有条件落实。

5.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第五条每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技术任务书,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和汇总。

其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批准三个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科技发展项目技术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厅科技主管部门对《交通科技发展项目技术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汇总。

2.组织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表见附件二)
3.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科技发展执行计划。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地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厅直单位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厅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审查项目技术任务书;
2.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3.编制年度科技发展执行计划;
4.会同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
5.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第八条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所辖地区或主管业务范围的有关单位,申报交通科技项目;
2.负责对项目研究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3.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
第九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的具体实施单位;
2. 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4.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5.按要求提交验收、鉴定材料;
6.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条评审专家主要职责:
1.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邀请,参加项目立项审查、项目验收、鉴定;
2.评审专家在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经济性和研究经费合理性进行评价,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是客观、公正的。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实行一年两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厅科技主管上报《交通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四)。

第四章验收、鉴定(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科技项目执行的质量与效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同时申请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技术文件资料。

验收、鉴定完毕应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的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

第十四条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
1.项目验收指依据技术任务书所规定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指按国家科技部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交通部制定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省经贸委制定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通过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参照《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五章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交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具有实用价值并对交通生产建设有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要经厅认定,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通过交流会、报告会、座谈会、论文、成果介绍等形式向全省交通系统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交通科技成果推广要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应当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科技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厅确定的交通重点科研项目,厅将给予研究经费总投资的10%(不超过2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对通过鉴定(评审)、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 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科研经费补助(有给予启动资金的项目要扣除),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获得省部级一等奖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5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获得省部级二等奖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4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3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科学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厅将按研究经费二分之一给予科研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交通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推广研究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效益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经费补助100万元。

2.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效益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经费补助 60万元。

3.成果推广应用取得效益在200-1000万元的项目,厅将给予承担单位经费补助30万元。

第二十四条项目研究经费和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厅有关部门和专家(含财经专家)进行审核,其中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统计年限按两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厅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认定,安排补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第二十一第和第二十三第所规定经费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对厅补助经费必须用
在项目研究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严格按照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违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将验收、鉴定(评审)结果及软科学项目成果的应用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中,作为其再次承担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并停止其承担项目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解除任务书(或合同)。

1、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等条件无法落实;
2、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无法执行;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4、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开展的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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