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_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_朱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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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安全审查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体系中的 定位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88年 , 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 大范围收购 , 美国国会通过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 条款 (Exon-Florioprovision), 作 为 1950 年通 过的 《国防生产法 》的修正条款 (第 721条款 )。该条款授 权总统及 “在美外国投资委员会 ” (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以 下 简 称 CFIUS), 对于可能导致控制从事美国州际贸易的人的外 资并购 (包括吸收合并 、企业集中 、股权收购 ), ③进行 国家安全审查 。 1992年 , 国会又通过 《埃克森 -弗罗 里奥修正法 》 , 增加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并 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文 。 2007年 7月 26日 ,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 《2007 年外国投资与 国家安 全法 》 (TheForeignInvestment 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以下简称 FINSA)。 FINSA维持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所确立的国
商投资项目 , 则是对上述 规定的具体展 开 。 不仅如 此 , 对于虽允许外资进入 、但需适当予以限制的特定 行业 , 《目录 》还附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中方控 股 ”、“中方相对控股 ”等要求 。 而不同时期的政策需 求亦可以 通过 《目 录 》的 更改 得 以体 现 。 例如 , 与 2004年的旧版本相比 , 2007年新修订的 《目录 》就取 消了对 “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 、开发 ”的投资鼓励 , 并 对 “煤层气勘探 、开发 ”增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的限 制 , 体现了我国谨慎开放战略资源型 产业的政策意 图。
作者简介 :朱一飞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浙江 杭州 , 310018)。 ① 子彬 :《国家的选择与安全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安全观的演变与重构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005年 , 第 14页 。 ② 李孟刚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 》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 2006年 , 第 56 -59页 。 ③ 50 U.S.C.App.§2170 (a)(3).
① SeeSec.2(b)(2), TheForeignInvestment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② 2003 年 , 美国国土安全部加入 CFIUS, 并出台了 《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和资产的国家战略 》 , 确 定 12 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施 ”范畴的 经济部门 , 包括农业及食品 、水 、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服务产业 、国防 、电信 、能源 、交通运输 、银行及 金融 、化工 /危险材料 行业 、邮政及航运 、信息技 术 。 参见吴汉洪 、李秀玉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2008年第 1 期 。 ③ 孙效敏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 第 158页 。 ④ Waite, FrederickP., Goldberg, M.Roy, NationalSecurityReviewof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AnupdateonExon-Florioandthe FinalRegulationsWhichImplementIt, Florid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 Spring1991, P62 -64. ⑤ 50 U.S.C.App.§217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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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 学报 法学版
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权力分配方案 , 但是首次明确规 定 , 对于那些可能导致 “控制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 ” 的外资 并购 , 应当 进行国 家安全 审查 。① 而在此 之 前 , 美国已经确定了 12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 施 ”范畴的经济部门 。②
透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 , 可以明显看 到美国对国 家安全的 敏感度 不断提 升 , 对 “国家 安 全 ”的定 义也 不断扩 展 。 但值 得注意 的是 , 迄今 为 止 , 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并没有普遍性的事前 申报义务 , 除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条款和 FINSA 所规定的 “国家安全审查 ”以外 , 美国尚无其他 专门 甄别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 。 这种开放型的外资政策 是与美国在当今世界上的地位兮兮相关的 :一方面 , 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足以抵御外商投资所可能引发 的产业风险 , 另一方面 , 美国正在积 极推行 “相 互主 义原则 ”, 在标榜本国 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 , 也 以此 为理由反对其他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对外资准 入的限制 , 从而为美国海外投资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 争取更自由 、更安全 、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③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外资准入制度也是一种广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 。那么 , 为什么还要在此基础之上新设 一种 (狭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它的核心价值 是什么 ? 如何实现二者的功能互补 ? 就是接下来所 要讨论的问题 。
二 、国家安全审查的核心价值 (一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演变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行以后 , CFIUS曾数次 公开拒绝对 “国家安全 ”的含义做出界定的请求 , 其 目的 , 主要是为了维护审查机关广泛的裁量空间和经 济政策的灵活性 。④ 至今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并未对其核心概念 “国家安全 ”进行明确界定 , 也没 有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 而仅仅通过 列举审查 时所应考虑 的因素 (FactorsToBeConsidered)对 “国家安全 ”予以侧面注解 。 根据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国家安 全审查所应考虑的因素有 : (1)基于国防需要的本土化生产 ;(2)本国产业满足 国防需要的能力和容量 , 包括人力资源 、产品 、科技 、 材料 , 以及其他方面的供应和服务 ;(3)外国公民对 有关美国国家安全需求的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 制力 ;(4)是 否具有向 支持恐怖 主义和扩 散导弹技 术 、化学和生物武器的国家提供军事物资 、武器装备 和科技的潜在效果 ;(5)是否对美国在有关国家安全 的科技领域的先进地位造成潜在影响 。⑤ 由此可见 , 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设立之初 , 它主要局限于审查与国防安全有关的事项 , 其核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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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
值在于防止与国防相关的科技向外国扩散 。 国家安 全审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价值取向 。 在迄今为止 唯一一起最终由总统发布禁令的交易中 , 时任美国总 统布什 (GeorgeH.W.Bush)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 公 司 (ChinaNationalAero-TechnologyImport andExportCorporation)收购曼姆科公司 (MamcoManufacturingCompany)的理由就在于 :“如果收购完成 , 就会事实上使中国回避了有关对航空科技出口限制 的规定 。”①
然而 , “国家安全 ”是一个十分宽泛且具有 不确 定性的概念范畴 。这个概念的本质 , 是站在国家生存 和发展的高度 , 强调 对国家根本性利益的保障 。①而 由于国家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 , 例如 它包含了政治利益 、军事利益和经济利益等 , 故而所 谓国家安全也就涵盖了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 、经济安 全 、社会安全等多个层面 。 这些不同层面的的价值考 量互相交织在一起 , 其重心又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 变化 。 在当前语境下 , 即使仅就 “经济安全 ”而言 , 也 涵盖了国家产业安全 、经济决策与体制安全 、科技与 信息安全 、财政金融安全 、战略资源安全 、贸易与市场 环境安全等不同侧面 。②
第
2009年 1月 22卷 第 1期
Journalof云Y南un大na学nU学n报ive法rsi学ty版LawEdition
VJaonl.u2ar2y , 2N0o0.91
文章编号 :CN53 -1143/D(2009)01 -0149 -06
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之中 , 找准国家安全审查 制度的功能定位 , 就成为关键问题 。 因为只有在功能 定位的基础之上 , 才能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和
审查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 并对于 2006 年 9月 8日起 施行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 》第 12条所规定的 “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 予以必要的回应和推进 。
(二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体系架构 与美国不同 ,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对外商投资的 普遍性审查制度 , 所有外商直接投资 (包括新建投资 和并购投资 )均须经 过行政机关的 审批 。 根据现 行 审批权限 , 外商投资项目依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 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 程则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 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 2002年 4月 1 日起 施行 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和 2007年 10月 31日修 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 目录 》或 《目录 》)是我国现阶段 外资政策的集中 体 现 , 同时也部 分涵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 :在 《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6条和第 7条所列举的限制 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事由中 , 涉及国防安全 、环境安全 、 粮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多个层面 。 并且 第 7条第 (一 )项已经明确地将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 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的 外商 投资项 目列为 禁止类 。 《外商投资目录 》中所具体列举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外
但是近年以来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定位越 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扩张趋势 , 尤其对于外国政府所控 制的并购 (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参与的并购 ), 以 及涉 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产业的并购 , 往往给予特殊的关 注 。例如 , 在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参与的规模最大的一 次海外竞购中 , 中海油公司在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的 过程中 , 出价比竞争对手 (美国雪佛龙公司 )高出 10 亿多美元 , 并且全现金支付 , 但最终考虑到包括美国 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诸多不利因素而被迫于 2005年 8月放弃了收购 。②
2007年 10月 24日起实施的 FINSA则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扩张 。 在审查外资 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方面 , 该法 在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 6 个因素 , 包括 :(1)对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 (包括主要 能源设施 )所 造成的与 国家 安全有 关的潜 在影响 ; (2)对美国关键性科技所造成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 潜在影响 ;(3)并购交易是否由外国政府所控制 ;(4) 如有必要 , 尤其是如果交易为外国政府所控制 , 则须 评估 :该国家是否坚持防止武器扩散 , 该国家与美国 的关系 (尤其是在 “反恐 ”方面的合作 ), 以及将某项 科技转化为军事用途的可能性 ;(5)关于美国对能源 及其他关键性资源和物资的需求的长期预期 ;(6)总 统或 CFIUS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③ 虽然 FINSA实 施后的效果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 但是美国国家安全 审查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 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 其中尤以关键基础设施产业 的保护为重点 。
关键词 :国家安全审查 ;功能定位 ;审查对象 ;审查标准
2008年 8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 》)第 31 条规定 :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 营者 集中 , 涉及国家安全的 ,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 集中审查外 ,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 审查 。”从而宣示了我国将设立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 安全审查制度 。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
———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
朱一飞
摘 要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应由外资准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共同组成 。 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应当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主要目标 。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 , 除了包括一定规 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以外 , 还应当包括 “获取涉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控制权 ”和 “获取我国驰名商 标和中华老字号控制权 ”的外商直接投资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一般审查标准可以归结为 “外资产 业控制力是否显著增强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88年 , 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 大范围收购 , 美国国会通过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 条款 (Exon-Florioprovision), 作 为 1950 年通 过的 《国防生产法 》的修正条款 (第 721条款 )。该条款授 权总统及 “在美外国投资委员会 ” (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以 下 简 称 CFIUS), 对于可能导致控制从事美国州际贸易的人的外 资并购 (包括吸收合并 、企业集中 、股权收购 ), ③进行 国家安全审查 。 1992年 , 国会又通过 《埃克森 -弗罗 里奥修正法 》 , 增加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并 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文 。 2007年 7月 26日 ,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 《2007 年外国投资与 国家安 全法 》 (TheForeignInvestment 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以下简称 FINSA)。 FINSA维持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所确立的国
商投资项目 , 则是对上述 规定的具体展 开 。 不仅如 此 , 对于虽允许外资进入 、但需适当予以限制的特定 行业 , 《目录 》还附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中方控 股 ”、“中方相对控股 ”等要求 。 而不同时期的政策需 求亦可以 通过 《目 录 》的 更改 得 以体 现 。 例如 , 与 2004年的旧版本相比 , 2007年新修订的 《目录 》就取 消了对 “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 、开发 ”的投资鼓励 , 并 对 “煤层气勘探 、开发 ”增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的限 制 , 体现了我国谨慎开放战略资源型 产业的政策意 图。
作者简介 :朱一飞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浙江 杭州 , 310018)。 ① 子彬 :《国家的选择与安全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安全观的演变与重构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005年 , 第 14页 。 ② 李孟刚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 》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 2006年 , 第 56 -59页 。 ③ 50 U.S.C.App.§2170 (a)(3).
① SeeSec.2(b)(2), TheForeignInvestment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② 2003 年 , 美国国土安全部加入 CFIUS, 并出台了 《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和资产的国家战略 》 , 确 定 12 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施 ”范畴的 经济部门 , 包括农业及食品 、水 、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服务产业 、国防 、电信 、能源 、交通运输 、银行及 金融 、化工 /危险材料 行业 、邮政及航运 、信息技 术 。 参见吴汉洪 、李秀玉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2008年第 1 期 。 ③ 孙效敏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 第 158页 。 ④ Waite, FrederickP., Goldberg, M.Roy, NationalSecurityReviewof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AnupdateonExon-Florioandthe FinalRegulationsWhichImplementIt, Florid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 Spring1991, P62 -64. ⑤ 50 U.S.C.App.§217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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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 学报 法学版
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权力分配方案 , 但是首次明确规 定 , 对于那些可能导致 “控制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 ” 的外资 并购 , 应当 进行国 家安全 审查 。① 而在此 之 前 , 美国已经确定了 12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 施 ”范畴的经济部门 。②
透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 , 可以明显看 到美国对国 家安全的 敏感度 不断提 升 , 对 “国家 安 全 ”的定 义也 不断扩 展 。 但值 得注意 的是 , 迄今 为 止 , 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并没有普遍性的事前 申报义务 , 除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条款和 FINSA 所规定的 “国家安全审查 ”以外 , 美国尚无其他 专门 甄别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 。 这种开放型的外资政策 是与美国在当今世界上的地位兮兮相关的 :一方面 , 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足以抵御外商投资所可能引发 的产业风险 , 另一方面 , 美国正在积 极推行 “相 互主 义原则 ”, 在标榜本国 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 , 也 以此 为理由反对其他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对外资准 入的限制 , 从而为美国海外投资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 争取更自由 、更安全 、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③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外资准入制度也是一种广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 。那么 , 为什么还要在此基础之上新设 一种 (狭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它的核心价值 是什么 ? 如何实现二者的功能互补 ? 就是接下来所 要讨论的问题 。
二 、国家安全审查的核心价值 (一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演变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行以后 , CFIUS曾数次 公开拒绝对 “国家安全 ”的含义做出界定的请求 , 其 目的 , 主要是为了维护审查机关广泛的裁量空间和经 济政策的灵活性 。④ 至今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并未对其核心概念 “国家安全 ”进行明确界定 , 也没 有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 而仅仅通过 列举审查 时所应考虑 的因素 (FactorsToBeConsidered)对 “国家安全 ”予以侧面注解 。 根据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国家安 全审查所应考虑的因素有 : (1)基于国防需要的本土化生产 ;(2)本国产业满足 国防需要的能力和容量 , 包括人力资源 、产品 、科技 、 材料 , 以及其他方面的供应和服务 ;(3)外国公民对 有关美国国家安全需求的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 制力 ;(4)是 否具有向 支持恐怖 主义和扩 散导弹技 术 、化学和生物武器的国家提供军事物资 、武器装备 和科技的潜在效果 ;(5)是否对美国在有关国家安全 的科技领域的先进地位造成潜在影响 。⑤ 由此可见 , 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设立之初 , 它主要局限于审查与国防安全有关的事项 , 其核心价
15 0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
值在于防止与国防相关的科技向外国扩散 。 国家安 全审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价值取向 。 在迄今为止 唯一一起最终由总统发布禁令的交易中 , 时任美国总 统布什 (GeorgeH.W.Bush)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 公 司 (ChinaNationalAero-TechnologyImport andExportCorporation)收购曼姆科公司 (MamcoManufacturingCompany)的理由就在于 :“如果收购完成 , 就会事实上使中国回避了有关对航空科技出口限制 的规定 。”①
然而 , “国家安全 ”是一个十分宽泛且具有 不确 定性的概念范畴 。这个概念的本质 , 是站在国家生存 和发展的高度 , 强调 对国家根本性利益的保障 。①而 由于国家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 , 例如 它包含了政治利益 、军事利益和经济利益等 , 故而所 谓国家安全也就涵盖了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 、经济安 全 、社会安全等多个层面 。 这些不同层面的的价值考 量互相交织在一起 , 其重心又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 变化 。 在当前语境下 , 即使仅就 “经济安全 ”而言 , 也 涵盖了国家产业安全 、经济决策与体制安全 、科技与 信息安全 、财政金融安全 、战略资源安全 、贸易与市场 环境安全等不同侧面 。②
第
2009年 1月 22卷 第 1期
Journalof云Y南un大na学nU学n报ive法rsi学ty版LawEdition
VJaonl.u2ar2y , 2N0o0.91
文章编号 :CN53 -1143/D(2009)01 -0149 -06
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之中 , 找准国家安全审查 制度的功能定位 , 就成为关键问题 。 因为只有在功能 定位的基础之上 , 才能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和
审查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 并对于 2006 年 9月 8日起 施行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 》第 12条所规定的 “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 予以必要的回应和推进 。
(二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体系架构 与美国不同 ,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对外商投资的 普遍性审查制度 , 所有外商直接投资 (包括新建投资 和并购投资 )均须经 过行政机关的 审批 。 根据现 行 审批权限 , 外商投资项目依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 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 程则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 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 2002年 4月 1 日起 施行 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和 2007年 10月 31日修 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 目录 》或 《目录 》)是我国现阶段 外资政策的集中 体 现 , 同时也部 分涵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 :在 《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6条和第 7条所列举的限制 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事由中 , 涉及国防安全 、环境安全 、 粮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多个层面 。 并且 第 7条第 (一 )项已经明确地将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 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的 外商 投资项 目列为 禁止类 。 《外商投资目录 》中所具体列举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外
但是近年以来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定位越 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扩张趋势 , 尤其对于外国政府所控 制的并购 (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参与的并购 ), 以 及涉 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产业的并购 , 往往给予特殊的关 注 。例如 , 在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参与的规模最大的一 次海外竞购中 , 中海油公司在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的 过程中 , 出价比竞争对手 (美国雪佛龙公司 )高出 10 亿多美元 , 并且全现金支付 , 但最终考虑到包括美国 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诸多不利因素而被迫于 2005年 8月放弃了收购 。②
2007年 10月 24日起实施的 FINSA则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扩张 。 在审查外资 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方面 , 该法 在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 6 个因素 , 包括 :(1)对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 (包括主要 能源设施 )所 造成的与 国家 安全有 关的潜 在影响 ; (2)对美国关键性科技所造成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 潜在影响 ;(3)并购交易是否由外国政府所控制 ;(4) 如有必要 , 尤其是如果交易为外国政府所控制 , 则须 评估 :该国家是否坚持防止武器扩散 , 该国家与美国 的关系 (尤其是在 “反恐 ”方面的合作 ), 以及将某项 科技转化为军事用途的可能性 ;(5)关于美国对能源 及其他关键性资源和物资的需求的长期预期 ;(6)总 统或 CFIUS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③ 虽然 FINSA实 施后的效果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 但是美国国家安全 审查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 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 其中尤以关键基础设施产业 的保护为重点 。
关键词 :国家安全审查 ;功能定位 ;审查对象 ;审查标准
2008年 8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 》)第 31 条规定 :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 营者 集中 , 涉及国家安全的 ,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 集中审查外 ,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 审查 。”从而宣示了我国将设立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 安全审查制度 。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
———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
朱一飞
摘 要 :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应由外资准入制度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共同组成 。 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应当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主要目标 。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 , 除了包括一定规 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以外 , 还应当包括 “获取涉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控制权 ”和 “获取我国驰名商 标和中华老字号控制权 ”的外商直接投资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一般审查标准可以归结为 “外资产 业控制力是否显著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