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_兼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_朱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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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类的项目等,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而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 矿种勘探、开采等,则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8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录详细列 举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并对某些外商投资项 目规定为 “ 限于合资、合作” 、“ 中方控 股”或 “ 中方相对控股” 。从上述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实体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外资准入制 度实质上已包含有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一种广义上的国家安全审查。但是,在这种 已包含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准入制度下,我国市场涌现的外资并购事件还是引起人们对国家安全 的担忧,建立专门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那么究竟为什么我国具有国家安全审查 内容的外资准入制度没有能够消除人们对国家安全的担忧? 首先,我国的外资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要利用外资的资本、管理和技术优势, 来促进我国的经 济快速增长和结构优化, [ 9 ] 因此,在制定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等一系列实体性规定时,会因为要实现引进资本或技术的原因而忽视国家安全问题。 其次,我国的外资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原因而过于宽 松,从而为国家安全问题埋下隐患。我国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依据投资额的不同由国家和地方分 别承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 0 1 0 ) 9 号)中对审批权 限作出了最新的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额 ( 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 类、允许类项目,除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地方政 府核准;除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 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到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金融、电信服 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事实上,加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可能是一把双刃 剑,一方面这一改革有利于实现外商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有力的监督,也 会因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而出现不对外资加以甄别的情形,助长外资的 “ 寻租”现象。 第三,“ 国家安全”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这一点可从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发展演变中看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设立之初,国家安全审查主要 倾向于对国防安全造成威胁的交易,在 2 0 0 7年 《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 以下称为 F I N S A ) 颁布后,规定对于那些可能导致控制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的外资并购,也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就使得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不断拓宽。因此,对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的审查,不能依靠一成 不变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而应该按照国家安全本身的特性,通过概括性的规范和个案的分析来进 行。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的现有外资准入制度由于规则本身的原因和国家安全特性的原因在维护 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缺陷,我国刚刚颁布的安全审查规定是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补充。 ( 二)功能定位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在欢迎外资的基础之上, 其制度本身并不是要否认外资的 作用、阻碍外资的进入或是为保护主义寻找制度借口,而是要维护好一个度:即维护对外开放与 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这也是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直以来所要达到的功能目的。美国长期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

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资并购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外资并购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潜在影响,建立并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为了必要的任务。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们将首先概述外资并购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然后探讨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框架和实施情况,接着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审查标准、审查程序、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从而确保在吸引外资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经济安全防护机制,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经济国家安全理论、国际投资理论以及国家利益理论。

经济国家安全理论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逐渐从传统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

经济国家安全理论强调,国家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护本国关键产业、重要技术和战略资源不受外国控制,确保国家经济独立和稳定发展。

外资并购,尤其是涉及关键领域的并购,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进行监管。

国际投资理论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国际视角。

国际投资理论认为,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如促进技术转移、增加就业和税收等。

FDI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市场垄断、技术依赖等。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旨在平衡FDI的利弊,确保外国投资不会损害国家的核心利益。

国家利益理论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政策指导。

国家利益理论强调,国家政策的制定应以维护和促进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

在外资并购领域,国家利益体现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评估并购活动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决定是否批准或限制相关交易。

比较我国与美国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制度的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

比较我国与美国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制度的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

比较我国与美国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制度的实质审查对象和标准【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新拟定31 CFR Part 800对外资并购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和“控制标准”,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对两者做出评析,指出我国目前该制度规定的缺失,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最新的较为科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控制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下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做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世界范围内外资并购活动增多,引起了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己建立了审批和监管制度,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商务部对外资企业的合同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监管,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200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等。

我国上述规定的主要特点为:第一,除《反垄断法》外,其他规定效力层次低下,仅限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且所涉及的部门复杂多头,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第二,内容缺少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资特殊管制,无法实现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目的。

如:只有在《并购规定》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第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明确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但缺乏具体的审查标准和科学的审查程序。

可见,中国存在严重的法律制度性缺失,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开始影响对重点敏感产业的产业安全保护工作。

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跨国并购,以实现市场扩张、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等目标。

然而,跨国并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国家安全的问题。

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国家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并可能采取阻止、限制或要求特定条件的措施。

这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国家的关键利益,例如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技术安全等。

各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审查的范围不同。

一些国家的审查仅限于特定行业或领域,例如军工、能源和通信等,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所有行业和领域都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以国家安全为核心标准,而其他国家则更注重经济效益、民族安全或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量。

此外,审查的程序和时限也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有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时限,而另一些国家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各国的审查制度都强调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安全都是各国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

其次,审查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而设立的。

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掌控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因此各国都会对这些领域的跨国并购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各国的审查制度都强调透明和公正。

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构。

尽管各国的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差异,但可以通过进行比较研究来分享经验和借鉴。

比较研究可以帮助各国了解其他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式,从而更好地优化自己的制度。

同时,比较研究也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间的安全合作。

总之,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式,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资料: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资料: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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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之借鉴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之借鉴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之借鉴
韩龙
【期刊名称】《江海学刊》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制止外资在美国的并购.其核心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控制"认定、审查标准等,审查程序包括通报、审查、调查和总统决定等步骤.在外商在华并购已引起对国家安全的普遍关注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建立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总页数】6页(P133-138)
【作者】韩龙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我国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J], 赵明
2.海外并购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基于双汇收购Smithfield [J], 余鹏翼;李善民;
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兼评三一重工、华为在美投资并购受阻案 [J], 杜仲霞
4.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内含悖论 [J], 孟雁北
5.论东道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制度及母国的法律对策——以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海外并购为例 [J], 陈业宏;陈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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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一、引言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我国面临的安全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我国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以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本文将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概述,包括其背景、目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法律依据等。

二、背景与目的1. 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与此同时,国家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领域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我国有必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 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1)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安全。

(2)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促进外商投资健康发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三、审查范围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外商投资(1)涉及国家安全、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企业并购、股权投资、增资扩股等。

(2)涉及国家安全、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境外投资、返程投资等。

2. 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的外商投资(1)涉及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的企业并购、股权投资、增资扩股等。

(2)涉及国家安全、重要领域的境外投资、返程投资等。

3. 关键技术和重要产业的外商投资(1)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和重要产业的企业并购、股权投资、增资扩股等。

(2)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和重要产业的境外投资、返程投资等。

四、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报告阶段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向国家安全审查机构提交国家安全审查申请报告。

2. 审查阶段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包括:(1)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外商投资进行风险评估。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当前,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变化,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比较分析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审查程序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探讨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似之处和借鉴意义。

一、法律框架比较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但基本思路相似。

1.法律适用范围不同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范围,包括对外商直接投资、合作、控股、并购等情况进行审查。

而美国则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明确了外国投资适用范围,包括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敏感地区和核心产业进行投资的审查。

2.审查标准略有不同中美两国在审查标准上也存在微小的差异。

中国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进行评估。

而美国则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技术窃取、政治干扰等。

3.审查机构设置不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领导,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而美国则成立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委员会(CFIUS),成员由相关联邦政府机构的领导组成。

二、审查程序比较1.审查申请条件中美两国在审查申请时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而美国则是适用于外国投资商。

此外,美国在文件提交时,要求企业手续齐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信。

在审查期限上,中国较于美国要更加迅速,一般需在30天内完成,如果发现问题,可以申请复审添加时间。

而美国则为45天内批准收购协议,如果需要更长时间,申请人可以要求CFIUS将审查期限延长15天。

3.审查结果公布方式不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以内部报告的方式进行,是保密的;而美国则要将审查的结果公开,且要向国会提供机密文件。

但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引入了一种叫“准审查”的制度,即在保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会公开审查结果。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发展,对全球经济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分析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动向和其影响,并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借鉴和完善的建议。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紧迫性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安全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对比美国和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揭示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重要性、现状、新动向、影响、借鉴、完善、加强力度、紧迫性、安全发展1. 引言1.1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投资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外资投资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行业。

制定完善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外资流入国家之一,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尤为关键。

美国通过对外资的审查,可以有效识别和阻止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国家的关键技术和产业不受外部威胁。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保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当充分重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经济风险。

1.2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外资的投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但这些法律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并不够完善。

在外资投资领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漏洞,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管控。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 三) 中美外 资并 购 国家安全 审查标 准的 比较研 究 经 过长期 的演变和 发展 , 当今美 国的国家 安全观 体现 出国防
自由裁量权 以保证 其在 审查工 作中完全 的主动 权 , 避 免外 国投 资
的法 典 ,滞后 的法律 法规 已经 无法 满足 现 实的需 要 。2 0 1 1 年2 安全 与经济 安全 相结 合 的特 征 。美 国最 大程度 地给 予审 查机 构
同时 , 为 了保 障 国内 全 审查 制度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通 知》 是我 国第一 部涉 者利用 美 国法 律规 定对 抗美 国的 司法活 动。 及 外资并 购 国家 安全 审查制度 的专 门性法律 , 它 的出台标志 着我 投资环 境 , 保证 外购投 资者 的积 极性 , 美 国为 国家 安全标准 列举 国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的正 式建立 。 同年 8月, 商务 部颁布 了《 商 务 部实 施外 国投 资者 并购 境内企 业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定》 ( 以下 了详尽 的相 关考虑 因素 , 这 些考虑 因素 的范围和程 度还有 不断扩 大和深化 的趋 势 。总之 , 美国 的 国家安全 观 以国防 安全 为核心 , 具有广 泛性和 综合 性 的特 点 。
同时体现 了兼顾 国家经 济 中国加入 世界 贸易组 织之后 , 对外开放 的行业 和领域 得到进 务和 出发点在于保 卫美 国的 国防安全 ,

步 拓宽 。外 国资 本直 接收购 中国 国内企 业的 实例 开始大 量 出
安全 的发展 趋势 。
现, 并 日益成 为外 商在 华投 资的主 流形 式 。遗 憾 的是 , 长期 以来 中 国一直 未能 形成 一部 完整 的涉及 外 资并购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月, 国 务院办 公厅 出 台了 《 关于 建立外 国投 资者 并购境 内企 业安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我们来看看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和现状。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美国进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机构,其成员由国防部、国务院、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组成。

CFIUS通过对外国投资美国企业进行审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而中国在2011年成立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机制,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制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通过多个部门组成的机构来进行审查,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

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是审查的对象。

美国的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美国企业,还包括涉及敏感领域的合资合作项目;而中国的审查对象主要是外国投资企业。

其次是审查的标准。

美国在审查时主要参考的是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关键技术、核能等领域的投资;中国的审查标准更侧重于外国投资对中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影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和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是造成两国审查结果不尽相同的原因之一。

而在实施过程中,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长期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其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商业活动;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系统虽然是在近年才成立的,但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质疑。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审查的效果,也给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美两国可以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相互借鉴,推进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首先是加强交流和合作。

中美可以通过政府间对话和交流机制,分享经验和信息。

通过学习对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双方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跨国投资的日益增多,国家安全审查作为国际投资的重要环节变得愈发重要。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与借鉴角度进行探讨,希望通过对两国相关法规规定的分析比较,为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及法律基础1.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明确将“能源、交通、信息产业、军工和其他重要领域”列为需审查的领域。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若干规定》,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了法律基础。

2019年《外商投资法》的正式实施,强化了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5年《对外国投资和美国的国家安全》法(即CFIUS法案)的颁布。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即FIRRMA 法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覆盖面,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审查标准。

美国政府还通过行政命令对外国投资实施了更严格的管控。

1. 审查范围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相对较为宽泛,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信息产业、军工等领域,覆盖面相对较广。

而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军工、能源和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领域,还包括了涉及关键技术和敏感个人信息等新兴领域。

2. 审查标准在审查标准上,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考虑到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实际影响,如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资源流失、关键设施被控制等。

而美国的审查标准则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对国家安全的实际影响,还包括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地位的潜在影响。

FIRRMA法案还增加了对关键技术的审查标准。

3. 审查程序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商务部牵头,涉及情况复杂的可以上报国务院,审查程序相对集中。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变化,外商投资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也逐渐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

为了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本文将以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为例,通过比较与借鉴,探讨如何更好地处理国家安全与外商投资之间的关系。

1. 立法依据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均有明确的立法依据。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外商投资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文件规范。

而在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外国投资及国家安全法》(即CFIUS法案)等法律文件规范。

2. 审查范围中美两国的审查范围存在明显差异。

在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影响国防安全、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等情况。

而在美国,CFIUS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具体情形,并对具体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做出了明确规定。

3. 审查程序中美两国的审查程序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由国务院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即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进行。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初审、复审等程序。

而在美国,CFIUS法案中规定的审查程序相对更为复杂和严格,包括初步审查、深入调查和最终裁定等程序。

2. 比较经验之谈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具有不同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多年经验,学习其在制度建设、程序设计和案例解释方面的成熟经验,以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审查制度。

而美国也可以借鉴中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一些做法,学习其在审查程序上相对简化、有效率的优点,以提高审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三、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前景展望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比较与借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自2018年起,中国开始实施《外商投资法》。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审查。

美国在1990年颁布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即CFIUS法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应当进行审查。

CFIUS(委员会 on 外国投资 in the United States)为一个跨政府机构,由九个联邦政府代表组成。

CFIUS 的成员组织包括了各个部门(e.g., Homeland Security、Department of Defense、Treasury、Commerce)。

CFIUS的关键任务是评估外国投资是否会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美国的CFIUS制度在很多方面具有共性。

比如,两者都是为保护本国国家安全而设立的。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首先,涵盖的领域不同。

CFIUS的审查范围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了旅游业、房地产、能源等等,具体范围较为广泛。

而《外商投资法》对于哪些领域需要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目前还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文化和语言的障碍。

不同于CFIUS,中国在国家安全审查中常常会有语言、文化和地域的障碍。

有时候,一些外国投资方会透过代理人或者其他合作伙伴来解决这个问题。

再次,关于时间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目前,CFIUS 对于审查的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但是针对不同情况会根据需要对审查时间进行相应的延长或缩短。

不过,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则存在时间上的限制,涉及到临时性事件的审查时间可能更长。

最后,CFIUS审查的结果通常以撤回,终止或者挂起来处理。

而《外商投资法》中则规定,非法的外商投资应当加以限制和制裁,这标志着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与美国的CFIUS制度相比,对于外国投资的影响力要更加直接和明显。

总体上,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美国的CFIUS制度存在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国务院安全审查监管制度

国务院安全审查监管制度

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对外投资领域日益广泛。

在此背景下,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随之增加。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对国务院安全审查监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背景与目的1. 制度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企业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对外投资领域的拓展,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领域出现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为应对这些风险,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国务院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2. 制度目的(1)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2)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企业操控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

(3)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制度内容1. 审查范围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比例虽未达到25%,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特殊领域。

2. 审查程序(1)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需向国务院国家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提交并购申请。

(2)审查:审查办对并购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审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办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并购的决定。

(4)公告:审查办将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告。

3. 审查标准(1)涉及国家安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

(2)涉及公共利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影响国家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重大涉及国家安全的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项目、交易和合作进行的一种安全审查制度。

该制度由国家安全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实施,旨在确保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受损害。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外部势力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保护国家重大利益和核心竞争力。

具体内容包括对外国投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外资并购、与外国国家的军事、科技、文化合作等进行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通常涉及到包括安全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般来说,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依法依规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审查的范围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国家安全审查也可能对跨国投资和国际合作产生一定的限制,需在权衡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中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分析作者:张蒙蒙来源:《商》2015年第48期摘要:随着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资本在各国市场的流动也愈加频繁,中国更是其中翘楚。

但是随着外国投资在我国各行业的引进,我国的国家安全也受到了严重威胁。

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提高了其效力层级和权威,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仍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文章将对我国目前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美国的进行比较分析,阐述其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关键词:外资;安全审查;CFIUS;联席会议外国投资对于我国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一定冲击。

我国应尽快建立系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方面协调鼓励引进外资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避免外国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安全。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建立了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2015年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则是对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专章专门规定,整合以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为今后的制度设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之对比我国安全审查制度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外资投资委员会(下称“CFIUS”),笔者将在下文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CFIUS,并与我国的安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查主体美国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是一个跨部门合作的组织,成员由以下9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国务院、司法部、国防部、财政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

CIFUS 成员还包括5个观察委员(observing members)以及2个不具有投票权的当然委员(ex officio me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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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安全审查在涉外经济管制法律体系中的 定位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88年 , 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 大范围收购 , 美国国会通过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 条款 (Exon-Florioprovision), 作 为 1950 年通 过的 《国防生产法 》的修正条款 (第 721条款 )。该条款授 权总统及 “在美外国投资委员会 ” (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以 下 简 称 CFIUS), 对于可能导致控制从事美国州际贸易的人的外 资并购 (包括吸收合并 、企业集中 、股权收购 ), ③进行 国家安全审查 。 1992年 , 国会又通过 《埃克森 -弗罗 里奥修正法 》 , 增加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并 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文 。 2007年 7月 26日 , 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 《2007 年外国投资与 国家安 全法 》 (TheForeignInvestment 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以下简称 FINSA)。 FINSA维持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所确立的国
商投资项目 , 则是对上述 规定的具体展 开 。 不仅如 此 , 对于虽允许外资进入 、但需适当予以限制的特定 行业 , 《目录 》还附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中方控 股 ”、“中方相对控股 ”等要求 。 而不同时期的政策需 求亦可以 通过 《目 录 》的 更改 得 以体 现 。 例如 , 与 2004年的旧版本相比 , 2007年新修订的 《目录 》就取 消了对 “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 、开发 ”的投资鼓励 , 并 对 “煤层气勘探 、开发 ”增加了 “限于合资 、合作 ”的限 制 , 体现了我国谨慎开放战略资源型 产业的政策意 图。
作者简介 :朱一飞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浙江 杭州 , 310018)。 ① 子彬 :《国家的选择与安全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安全观的演变与重构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 2005年 , 第 14页 。 ② 李孟刚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 》 ,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 2006年 , 第 56 -59页 。 ③ 50 U.S.C.App.§2170 (a)(3).
① SeeSec.2(b)(2), TheForeignInvestmentAndNationalSecurityActof2007. ② 2003 年 , 美国国土安全部加入 CFIUS, 并出台了 《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和资产的国家战略 》 , 确 定 12 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施 ”范畴的 经济部门 , 包括农业及食品 、水 、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服务产业 、国防 、电信 、能源 、交通运输 、银行及 金融 、化工 /危险材料 行业 、邮政及航运 、信息技 术 。 参见吴汉洪 、李秀玉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2008年第 1 期 。 ③ 孙效敏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 , 第 158页 。 ④ Waite, FrederickP., Goldberg, M.Roy, NationalSecurityReviewof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AnupdateonExon-Florioandthe FinalRegulationsWhichImplementIt, Florid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 Spring1991, P62 -64. ⑤ 50 U.S.C.App.§217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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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 学报 法学版
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和权力分配方案 , 但是首次明确规 定 , 对于那些可能导致 “控制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 ” 的外资 并购 , 应当 进行国 家安全 审查 。① 而在此 之 前 , 美国已经确定了 12个重点保护的 “重要基础设 施 ”范畴的经济部门 。②
透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 , 可以明显看 到美国对国 家安全的 敏感度 不断提 升 , 对 “国家 安 全 ”的定 义也 不断扩 展 。 但值 得注意 的是 , 迄今 为 止 , 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并没有普遍性的事前 申报义务 , 除了 “埃克森 -弗罗里奥 ”条款和 FINSA 所规定的 “国家安全审查 ”以外 , 美国尚无其他 专门 甄别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 。 这种开放型的外资政策 是与美国在当今世界上的地位兮兮相关的 :一方面 , 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足以抵御外商投资所可能引发 的产业风险 , 另一方面 , 美国正在积 极推行 “相 互主 义原则 ”, 在标榜本国 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 , 也 以此 为理由反对其他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对外资准 入的限制 , 从而为美国海外投资开辟更广阔的市场 , 争取更自由 、更安全 、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③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外资准入制度也是一种广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 。那么 , 为什么还要在此基础之上新设 一种 (狭义的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它的核心价值 是什么 ? 如何实现二者的功能互补 ? 就是接下来所 要讨论的问题 。
二 、国家安全审查的核心价值 (一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演变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行以后 , CFIUS曾数次 公开拒绝对 “国家安全 ”的含义做出界定的请求 , 其 目的 , 主要是为了维护审查机关广泛的裁量空间和经 济政策的灵活性 。④ 至今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并未对其核心概念 “国家安全 ”进行明确界定 , 也没 有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 而仅仅通过 列举审查 时所应考虑 的因素 (FactorsToBeConsidered)对 “国家安全 ”予以侧面注解 。 根据 “埃克森 弗罗里奥条款 ”, 国家安 全审查所应考虑的因素有 : (1)基于国防需要的本土化生产 ;(2)本国产业满足 国防需要的能力和容量 , 包括人力资源 、产品 、科技 、 材料 , 以及其他方面的供应和服务 ;(3)外国公民对 有关美国国家安全需求的国内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 制力 ;(4)是 否具有向 支持恐怖 主义和扩 散导弹技 术 、化学和生物武器的国家提供军事物资 、武器装备 和科技的潜在效果 ;(5)是否对美国在有关国家安全 的科技领域的先进地位造成潜在影响 。⑤ 由此可见 , 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设立之初 , 它主要局限于审查与国防安全有关的事项 , 其核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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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功能定位
值在于防止与国防相关的科技向外国扩散 。 国家安 全审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价值取向 。 在迄今为止 唯一一起最终由总统发布禁令的交易中 , 时任美国总 统布什 (GeorgeH.W.Bush)禁止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 公 司 (ChinaNationalAero-TechnologyImport andExportCorporation)收购曼姆科公司 (MamcoManufacturingCompany)的理由就在于 :“如果收购完成 , 就会事实上使中国回避了有关对航空科技出口限制 的规定 。”①
然而 , “国家安全 ”是一个十分宽泛且具有 不确 定性的概念范畴 。这个概念的本质 , 是站在国家生存 和发展的高度 , 强调 对国家根本性利益的保障 。①而 由于国家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识 , 例如 它包含了政治利益 、军事利益和经济利益等 , 故而所 谓国家安全也就涵盖了国防安全 、政治安全 、经济安 全 、社会安全等多个层面 。 这些不同层面的的价值考 量互相交织在一起 , 其重心又会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 变化 。 在当前语境下 , 即使仅就 “经济安全 ”而言 , 也 涵盖了国家产业安全 、经济决策与体制安全 、科技与 信息安全 、财政金融安全 、战略资源安全 、贸易与市场 环境安全等不同侧面 。②

2009年 1月 22卷 第 1期
Journalof云Y南un大na学nU学n报ive法rsi学ty版LawEdition
VJaonl.u2ar2y , 2N0o0.91
文章编号 :CN53 -1143/D(2009)01 -0149 -06
国际法学与域外法学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之中 , 找准国家安全审查 制度的功能定位 , 就成为关键问题 。 因为只有在功能 定位的基础之上 , 才能对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对象和
审查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 并对于 2006 年 9月 8日起 施行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 定 》第 12条所规定的 “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 予以必要的回应和推进 。
(二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体系架构 与美国不同 ,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对外商投资的 普遍性审查制度 , 所有外商直接投资 (包括新建投资 和并购投资 )均须经 过行政机关的 审批 。 根据现 行 审批权限 , 外商投资项目依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 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 、章 程则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备案 。 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 2002年 4月 1 日起 施行 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和 2007年 10月 31日修 订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 《外商投资 目录 》或 《目录 》)是我国现阶段 外资政策的集中 体 现 , 同时也部 分涵盖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 :在 《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6条和第 7条所列举的限制 和禁止外商投资的事由中 , 涉及国防安全 、环境安全 、 粮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多个层面 。 并且 第 7条第 (一 )项已经明确地将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 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的 外商 投资项 目列为 禁止类 。 《外商投资目录 》中所具体列举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外
但是近年以来 ,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功能定位越 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扩张趋势 , 尤其对于外国政府所控 制的并购 (包括外国国有企业参与的并购 ), 以 及涉 及美国重要基础设施产业的并购 , 往往给予特殊的关 注 。例如 , 在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参与的规模最大的一 次海外竞购中 , 中海油公司在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的 过程中 , 出价比竞争对手 (美国雪佛龙公司 )高出 10 亿多美元 , 并且全现金支付 , 但最终考虑到包括美国 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诸多不利因素而被迫于 2005年 8月放弃了收购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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