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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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制度

一、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救灾救济,依法保护老年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负责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好低保户、伤残户的权益,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问题。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四)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五)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

二、服务项目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二)五保供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三、办事程序和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本辖区常住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

2、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

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3、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月人均收入变动时,将根据情况调整保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取消。

4、低保金发放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低保对象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民政办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保供养服务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五保供养服务程序: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

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优待抚恤服务

1、本辖区内的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待对象,优待金发放服务程序:

根据市定标准由区民政局通过民政办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和抚恤金。优待金在每年8月初兑现。

2、对符合规定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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