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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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古代和近代也能找 到它的历史渊源。逐本溯源地来看,刑事 和解制度在我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 的。几千年来,儒家、道家等都在倡导一 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 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 和”、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合异 以为同”,这样的思想都深入人心,提供 了坚实的哲学理论依据。
• 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 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 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 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 交易的结果很和加害人 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 决方式。
• 作为当今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 施,刑事和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 私人分割赔偿。作为一种系统的刑事思潮 和理论,刑事和解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基层 司法实践,是一种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 家认可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 在二战之前的漫长时期,被害人并不是诉 讼的主体。为了改变这一不良状况,德国 学者汉斯· 冯· 亨蒂希为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认为“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受害者不再 是被动的客体,而是主动的主体。” • 此后,“为了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从 1963年起,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 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开始对受到暴力犯罪 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至此, 国家已经给予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以直 接救济了,理论之树终于开花结果了。
• 中国共产党人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就已经在陕 甘宁边区创建了系统的刑事调解(和解)制度, 有理论有实践,有专门的法律条例。1943年的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已将刑事调 解与民事调解一并纳入法律规范。该《条例》共 12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宗旨、调解的范围、 调解的方式等内容。现今,在《中共中央关于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 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也说明了以被害人利益保 护为核心、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 护的刑事和解制度,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历史潮流,成为了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 结果。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解决方 法与“私了”及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但也 存在极大的不同。刑事和解是刑事契约的 典型形态,和“私了”的区别在于,刑事 和解的进行有司法机关的监督确认和法律 的保障,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 性和正当性。
• 刑事和解也有别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制 度是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公诉机关直接进行 的交易,而刑事和解制度是犯罪嫌疑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谈判与交易。
含义
•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 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 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 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而达成的协议。而根据达成的刑事和解协 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 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
• 其后随着刑罚矫正论的盛行以及更好地保 护被害人权利的呼声的高涨,一种全新的 刑事司法改革措施诞生了,它就是刑事和 解制度。1974年,加拿大Ontario州 Kitchener县Elmira镇所开始实施的“加害 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制度开启了刑事 和解制度在世界的步伐。
• 当时,Kitchener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 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 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 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 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 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 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 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 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 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 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到目前为止,世界已 拥有1200多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项目,其 中美国和欧洲占75%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