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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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

委托单位: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毛占彪

受委托单位: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西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金

为规范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按委托范围、事项、权限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

一、委托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

工程。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负责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省交通

运输厅直接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监督申请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检测机构选取、交工核验检测、竣工复测等工作(详见下表),以检查(检测)意见的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抄报委托单位。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协助委托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监督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4.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开展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管辖权限厅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下发检查意见、检测意见等,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如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对参建单位违法行为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受委托单位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3.检查意见、检测意见等文件同时抄报委托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4.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査,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5.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6.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五、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期限为2019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单位(公章)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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