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羊毛出在猪身上”的营销模式解析增值税无偿赠送-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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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从“羊毛出在猪身上”的营销模式解析增值税无偿赠送-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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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叫做羊毛出在猪身上的经营模式。所谓羊毛出在猪身上,是指企业的经营不一定要靠原来的本业赚钱,本业只是一个切入点,然后靠本业做衍生出来的业务。本业是羊,衍生出来的生意却是猪,赚钱的是从猪身上剪回来的羊毛。例如,企业A,购买原料生产一种类似家园通的产品,提供给小学生使用。该产品的功能包括学生定位、家长和学生联系、学校网络通知等等。A公司的运营模式是,购买原料加工生产制造产品后将产品无偿捐赠给省团委,再由省团委无偿提供给学生使用,学生使用产品所产生的固定金额通讯费由联通公司收取,A公司和联通公司按7/3比例分成。A公司的经营模式由购进材料制造产品提供产品收取产品的增值服务费四个环节组成,传统经营模式中经济利益的取得在提供产品环节,即,在此环节将产品对外销售。但A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于传统模式,创新的将传统模式中应对外销售的产品继续用于第四环节,再从第四环节获取经济利益,收取产品的增值服务费。如果把A公司购进材料、制造产品比作是养羊,那么销售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便是剪羊毛,但A公司此时并不急于剪羊毛,而是通过该产品衍生出新的增值业务,我们不仿把它比做猪,然后再从猪身上剪取羊毛。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带来的现实问题是,新模式下的经济业务行为在税收实务中如何定性?比如,A公司通过省团委无偿捐赠给学生产品的行为是否界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对A公司来说有一定的经济意义,本文现对这种新模式下的增值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作如下分析。一、A公司的赠送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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