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密性角度谈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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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密性角度谈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障碍

从私密性角度谈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障碍

【摘要】私人银行是向高净值客户提供高端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个性化和私密性是私人银行的主要特点。作为私人银行的核心特点,私密性是指客户不希望透露自身财务信息的特性。此外,私密性是国内外客户关注的重点,瑞士私人银行正是由于私密性方面的出色工作而闻名世界。但在中国,私密性的实践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本文从私人银行理论入手,介绍了私人银行的定义及私密性这一核心特点,着重分析提供了私密性服务的典型――瑞士私人银行的经验,以及影响中国私人银行私密性的主要障碍,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设想。

【关键词】私人银行私密性障碍

私人银行起源于瑞士的日内瓦,是一个有着400多年历史的行业,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非常盛行。这里的“私人银行”并非从字面上理解为私人开办的银行,即不是指银行组织的私有属性,而是指以财富管理为核心,面向社会富裕人士所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服务。

一、私密性――私人银行的核心特点

作为替高净值资产客户打理财产的高端金融部门,由于经手的财产数额巨大,因而以保密和安全为内涵的私密性自然而然的成为私人银行的核心特点。

私密性,也称保密性和安全性,是指客户不希望把与个人、公司、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的财务信息透露给外界。在这一定义之外,还应该注意的是,私密性本身也是一种具有自身内在价值的“产品”,它可以独立地进行购买或出售,也可以与其他金融服务一起购买或出售。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客户对私密性的需求:为了确保自己的财务信息不被泄露出去,人们愿意为之支付相关费用的一种需求。而人们对提供的私密性服务愿意支付的价钱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旦信息泄露,可能会发生怎样的情况以及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有多大。财务信息泄露

带来的损害,轻则引发家庭矛盾,遭到社会排斥;重则资产被没收、罚款、提高税额、判刑,甚至还有更加严重的处罚。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则取决于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接触到信息的人员数量的大小以及这些人员泄漏的可能性。

进入21世纪以来,客户在选择私人银行机构时的关注焦点已经发生了变化,影响客户最终选择的因素与以往已大不相同,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已经被列入头等重要的因素。

二、中国私人银行在私密性方面的障碍

1、法律障碍

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法律环境密不可分。刚刚起步的中国私人银行业务,市场潜力极大,但很多重要的配套条件,诸如发达的金融市场、稳健的银行体系、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天然的税率优势、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征信制度等等都尚待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给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私密性方面的建设造成了重重障碍。

(1)反洗钱义务与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矛盾。进入21世纪,全世界范围内的洗钱活动仍然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知名的私人银行的身影。2004年9月,花旗银行因涉嫌从事洗钱等多项违法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其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同年,花旗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在韩国也受到了监管机构的调查。对于私人银行涉嫌洗钱的问题,联合国2003年1月发表的题为《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的全球研究报告中也专门提到称:“私人银行业务是构成不透明障碍的另一个例证。这种服务对腐败收益的洗钱是有特殊意义的。私人银行业务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易于利用之处,会被腐败的官员所利用(薛和生、杨佩丽,2007)。”当前在我国,腐败、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大量灰色收入很有可能通过私人银行这一渠道,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流向国外。因此,如何在有效防范洗钱活动的同时保证私人银行业务持续发展,是发展私人银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虽然我国颁布的《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等,使得私人银行在接受业务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从而规范其业务行为。然而,对于私人银行来说,从技术上判定高净值资产客户、超高净值资产客户的资金是否合法,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来看,银行获取、审查客户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手段单一,可操作性较弱,缺少高水平的甄别技术和信息手段,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其真伪。

综上所述,私密性与反洗钱之间难以取得平衡以及私人银行缺乏反洗钱手段是阻碍私人银行发展的一大矛盾。

(2)客户财产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从国外的经验看,建立一个投资者信任的、可靠的保密制度以保障私密性,是发展私人银行的关键要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但是可以看到,这些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在具体的保护要求和措施的说明上、执行时的程序设计上处于空白,这使得法律规定难以操作和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私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替客户保密以及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甚了解。而现行法律规定的客户隐私权遭受损害的法律救济手段,过分强调行政法律责任,忽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银行的保密义务的同时,还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刑事诉讼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65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 条、《证券法》第168 条等一系列例外条款。这些条款的通过本意是出于执法与司法的需要,但是这些条款的实行,使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审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一大批国家机关能在银行行使查询、冻结、划拨等影响银行保护客户隐私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于2009年12月17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夫妻任意一方均可持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等申请调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可能影响客户隐私保护的不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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