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葫芦、桥式吊车(天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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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葫芦、桥式吊车(天车)安全操作规程
1.通用规程
本安全操作规程按《起重机械类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各类电葫芦、桥式吊车的操作人员。3.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1操作前
3.1.1天车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1.2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穿绝缘鞋操作,禁止围围巾和露发辫工作,留有长发时要戴防护帽。
3.1.3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元件、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1.4接班时,接班人必须与交班人取得明确联系,待停车并拉下电门后方可上梯子,上下直立式梯子时,手中不得拿东西(可携带工具袋)。交班人在共同检查、交代清楚后方可下车。
3.1.5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3.1.6其他工种工人在吊轨上工作时,要设立禁止区标志,严
格遵守联系制度,不准擅自将车开入。
3.2操作中
3.2.1天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天车起动时应先鸣铃或报警,要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接近人时要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先响铃同挂钩人联系,待挂钩人发出指挥信号方可行车,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遇有紧急停车信号,须立即停车,待重新招呼后再行车。
3.2.2吊运时要清楚起重物的重量,接近额定起重负荷时,应检查制动器并试吊,如超过起重负荷或起重物的重量不清、捆绑不牢、吊挂不平衡时,拒绝吊运。
3.2.3吊运时不准同时操纵主卷及补卷两个动作,如设计允许同时使用且需要开动两个钩时,必须注意上升之钩头。
3.2.4吊运时不准利用打反车来停车,如遇抱闸失效时,可开反车并立即报告组长检查。
3.2.5开动大小车时,起动要慢,并注意上下左右,往上吊物,如地面无阻碍,最高不超过3米。
3.2.6吊运时,必须从安全道上通过,严禁从人头或机器设备上通过,禁止“超速”运转,吊物时不准无故停车,在运转中禁止检查或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7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天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
关代替普通开关。
3.2.8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3.2.9吊运时钩绳要垂直,不许斜拉、斜吊,绳索要捆好再吊,不许以吊钩直接吊物。
3.2.10被吊物上不许站人或浮置物,严禁用吊车弯曲部件或吊游锤撞物等危险工作。
3.2.11工作中如遇突然断电或电机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拉下总电门,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桥式吊车动作是否都正常。
3.2.12在无吊运工作时,吊车工不准到其它车上闲谈或脱离工作岗位,也不准在车上睡觉,严禁在驾驶室吸烟。
3.2.13在吊运时,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确定放置地点后方可落下,并注意周围是否有障碍物。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2.14非工作吊车与工作吊车的距离要保持2米,如工作需要距离至少应保持0.3米,严禁顶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吊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同上层吊车相遇,下层吊车应主动避让。
3.2.15工作时吊车发出异常声音及各部机构不灵或冒烟时,必须停车检查。
3.2.1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人员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人,不
准从一台天车跨越到另一台天车。
3.2.17工件停歇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顶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吊车在不带负荷运行时,吊钩必须离开地面三公尺以上,如遇障碍必须超过障碍物顶端0.5公尺。
3.2.18两台天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每车所载负荷不得超过本车额定负荷。两天车运行速度必须相等,并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要听从专人指挥,步调要一致。
3.2.19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在离开地面200—300毫米高度进行试吊检查,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索具完整后升高,缓缓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受柄。
3.2.20浇注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缓速慢行,浇钢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3.2.21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水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3.2.22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2.23天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规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的不吊。
(8)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
3.3操作后
3.3.1吊运完成后,须将钢丝绳等吊具、工具全部放到指定地点或工具箱中。
3.3.2吊运完成后,须将钩头卷到适当的高度,再将车开到固定的地点。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总电门后才能离开驾驶室。
3.3.3检修天车时,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3.3.4吊车小组每周定期大检查设备一次。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生产安全部部提出
本规程由生产安全部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