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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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18〕3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1日
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荆州开发区、荆州高新区及纪南文旅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城市规划区内其他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划分为:I类地区、II 类地区、III类地区(附图1—1)。
I类地区(旧城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东起豉湖路、柳垸二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沿江大道、学苑路,北至北环路、荆沙大道的区域;
II类地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I类地区以外区域;
III类地区:指除I类、II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为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应当逐步推进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并可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二)区段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局部地区与地段编制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
城市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造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并作为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依据之一。
重点地区以外区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景观风貌、公共空间和建筑风貌等方面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可单独编制,也可作为法定规划的专项规划和专门篇章,上述城市重点地区原则上应当单独编制。
第六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七条城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当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公共通道的,其用地范围应当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当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进行整合开发,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1h㎡;
(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最小开发单元,经论证,与周边地块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的;
(二)居住用地;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的;
(四)城市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图。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涉及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时,应当优先建设学校、托幼、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分期办理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原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规划核实区与在建(或拟建)区已进行分隔;
(二)原则上一个项目分期规划核实不超过2期;
(三)项目分期应当优先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放在最后一期建设;
(四)分期建设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为界限进行分隔。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各类管线(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规划核实项目的正常使用要求;
(五)申请规划核实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完毕;
(六)规划许可中配建的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不在申请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过渡性用房;
(七)申请分期规划核实的,由建设单位编制分期核实方案(含分期范围及各项指标)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分期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除符合国家规范外,还应当符合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及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第十二条建筑布局设计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影响分析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