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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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本文阐述了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三方面来预防职务犯罪,建立标本兼治的惩防体系。

关键词:完善职务犯罪建议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中一些领域、一些部门的职务犯罪也随之浮现。当然,这具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这就需要党中央和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的防范腐败体系。

一、加强社会预防

1、教育为先,构筑“不想为”的思想防范机制。防范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在教育的内容上,要强化公务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加强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道德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重点,建立严格的干部教育管理制度,定期学习提高,实行教育干部廉政的报告、考察、考核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机制。在教育的方式上,要实行廉政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氛围。

2、加强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制度防范机制。防范职务犯罪,制度是保证。要从新形势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制度滞后问题,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在当前,要着重加强一些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如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遏止寄生在行政审批权上的腐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解决审批过多的问题;对涉及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的决策要充分公示、论证,广泛听取民意;要不断缩小行业之间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避免少数人为改变自己的经济能力而不择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突出监督,构筑完善的监督防范机制。首先,强化法律监督和专门监督

的作用。要加强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统一、权威、超脱、高效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要完善人大、检察等法律监督,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其次,要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要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犯罪的惩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其三,要健全国家预防腐败网络。设立专门的国家预防腐败机构十分必要,而且全国上下各级都要设立类似的机构,专司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工作,建立高效、公正、权威的国家预防腐败网络。

4、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关键要从体制的角度去根治腐败问题。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决策体制,遏止一把手腐败。重点是加强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的实践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二是改进政府间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有机统一。三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执政方式法治化。制定相应的法律和程序性规定来规范党组织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政。

二、强化立法预防

从立法方面进行预防,关键是建立疏而不漏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1、将“贿赂”的范围扩大立法解释。为适用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将“贿赂”的范围作扩大解释,把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悉数纳入贿赂的范围。

2、修订刑法,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订。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就意味着其在公权和私利之间进行了非法交易,便是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玷污了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就构成受贿罪。

3、建议立法机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修改,使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保持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统一量刑规则,统一全国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严格缓刑的适用,确保正确适用刑罚。

4、立法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通过立法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防止、杜绝打击报复举报人,保证和促使举报人及时揭露职务犯罪。

三、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在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通过打击来促进预防。

1、赋予检察机关以机动侦查权,增设诱惑侦查、技术侦查和测谎等特殊侦查措施,不断扩大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诱惑侦查措施只能用来作为揭露既往职务犯罪的手段,一般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因诱惑侦查措施而实施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对测谎措施的适用,严格其条件、程序,明确测谎结论的证明力。

2、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组织协调,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彻底堵住贪官污吏洗钱的渠道,彻底掐断腐败分子的退路,才能对潜在的不法之徒以有力震慑。

3、严肃法纪、重典治吏,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办。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案件,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以及金融、工程建设、土地管理、房产交易、矿产开发、政府采购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使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昭示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以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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