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三(知)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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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杨民三(知)初字第115号原告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B -50座。

法定代表人钱汉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佳健,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856弄20号17D。

委托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猫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6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夏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戴阳,浙江海贸律师实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室宝山区沪太路43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招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丁海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春祥,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升温岭市太平街道肖泉村溪路472号。

原告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被告上海兴明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明市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人孙佳健,吴向东,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的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兴明市场的委托代理人何招阳,丁海滨到庭参加诉讼。同年9月21日,本院依法追加陈春祥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3年1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佳键,吴向东,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的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兴明市场的委托代理人丁海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创建于1946年,是中国电线电缆行业中历史最老、影响最大的企业之一。原告系第692537号“熊猫”商标的权利人,多年来先后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熊猫”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其生产明显销售的电线线卷上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目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兴明市场销售有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能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2、被告

能猫公司、夏小敏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停止将含有“能猫”文字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于电线电缆商品;3、被告兴明市场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4、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3,370元,被告兴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能猫公司《新闻晨报》、被告夏小敏在《台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审理中,原告撤回上述第4项中要求被告兴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被告能猫公司及被告夏小敏经营的台州市路桥区能猫电线厂(以下简称“能猫电线厂”)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的,本意为“有能力的猫”两被告并无仿冒原告商标的意图和必要;2、两被告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故在两被告并无恶意的前提下,原告无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3、两被告的“能猫”企业字号与原告的“熊猫”商标在读者、结构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会而且事实上也从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4、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电线线卷所使用的标签系突出使用“名猫电线”字样,并非突出使用“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原告的侵权公正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其公正购买的电线线卷上使用的标签,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电线线卷使用的标签。

被告兴明市场辩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但是同意今后在市场管理中更加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人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享有“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商标使用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等相关事实

上海塑胶线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92537号“熊猫”商标,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部为汉字“熊猫”,中部为一圆形,圆形内有熊猫图案,下部为英文”PANDA”,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6月7日至2004年6月6日止;2005年9月,改制后的上海塑胶线厂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2008年7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原告生产的电线线卷系透明塑料膜包裹,塑料膜内置一张矩形标签,标签左上角标注第692537号“熊猫”商标,商标右侧表明“熊猫电线”字样,字体较大;标签中部左侧标明型号、结构、截面、电压、标准、工厂代码、长度等内容;标签下部标明“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标签右侧的电线线卷上粘贴有“上海质监中心防伪专用标贴”。

原告的前身上海塑胶线厂与1962年3月1日依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熊猫”商标,并使用于核定商品塑胶电线。1992年、1999年、2003年至2011年,“熊猫“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1999年至2005年期间,上海塑胶线厂的“熊猫牌”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产品”;2005年,“熊猫”商标在上海老商标重塑辉煌推展活动中被评为“最具潜力的上海老商标”;2006年,熊猫电线被评为2006年度上海装

饰材料市场“消费者满意产品“;2009年,”熊猫“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0年,”熊猫“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企业注册等相关事实

被告能猫公司于2005年10月注册成立,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6号1606室,法定代表人夏小敏,注册资本500,000元,经营范围电线电缆、五金、电线电缆销售等,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案外人王彩荷以及被告夏小敏。被告能猫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5991377号“名猫“商标,商标标识的具体组成为:上方为圆形标识,圆内系熊猫头部的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圆外下方为汉字”名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线、电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止。

被告夏小敏与2008年10月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台州市路桥区能猫电线厂“,经营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坝头村,经营范围电线、塑料造粒制造。

审理中,被告能猫公司、夏小敏确认,被告夏小敏经营的能猫电线厂负责电线生产,被告能猫公司负责电缆销售。

(三)被告熊猫公司,夏小敏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2011年11月3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1)沪东证经字第11040号公证书,就购买涉嫌侵权商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幼芳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位于上海市沪太路4332号的兴明建材市场,在该市场C区3027号店铺购得电线两卷,当场取得收据和名片各一张,后至东方公证处将上述物品装盒密封、封条固定。

庭审中,当庭拆封东方公证处封存实物。经核对,收据记载“2.5电线2卷,单价180元,金额360元“等;名片记载”业务主办陈春祥,上海能猫牌(厂家直销)”等;电线线卷系透明塑料膜包裹,塑料膜外贴“上海质监中心防伪专用标贴”,塑料膜内置一张矩形标签,标签左上角有一圆形标识,圆内系熊猫头部卡通形象及拼音MINGMAO,圆外右上角标注®;圆形标识右侧表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字体较大,“能猫电线电缆”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字体较小;标签中部左侧标明、型号、结构、截面、电压、标准、证书编号2009010105361053、长度等内容,右侧粘贴“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标贴”;标签下部标明“上海能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字样。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中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09010105361053的申请人、制造商为被告能猫公司,生产厂为被告夏小敏个体经营的能猫电线厂。分别刮开上述“上海质监中心防伪专用标贴”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标贴”,并拨打防伪热线电话,前者反馈信息为“被告能猫公司生产的电线产品”,后者反馈信息为“错误验证码”。

(四)第三人在被告兴明市场内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相关事实

2011年5月,第三人与被告兴明市场签订租赁协议(附入场须知),约定被告兴明市场将C区3027号营业房租赁给第三人,第三人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同年7月,第三人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上海市宝山区杰翔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范围五金材料等;同年11月,原告代理人与公正人员在第三处购得涉嫌侵权的能猫电线2卷;2012年3月,被告兴明市场受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即与第三人接触租赁合同关系,且已经该营业房租赁给案外人刘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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