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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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
一、概念题
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
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2.健康权(南开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7年研)
答: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3.隐私权(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9年研;浙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北科2004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
人隐私使用权。
4.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
答:(1)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
②使用权。
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
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5.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2年研)
答:(1)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它包括三层含义:①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②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其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其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③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6.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
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它以“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理念为基础,以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任何侵害具体人格利益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并违反上述价值理念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
7.信用权(北交2007年研)
答: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
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
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
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8.名誉权的客体(南京大学2010年研)
答: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
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
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
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
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9.名称权(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二、简答题
1.简述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中财2006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3)个人通信秘密权。
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个人隐私使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2.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人大2003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
人侵害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
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
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
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
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
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
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
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北科2013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
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
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它以“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理念为基础,以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内容,任何侵害具体人格利益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并违反上述价值理念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如下:(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4.简述一般人格权的作用与意义。
(首都经贸2010年研)
答:(1)一般人格权的含义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2)一般人格权的意义
①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
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
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定利益。
②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
因此,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
但这种界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