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仲裁协议书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单仲裁协议书范文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好的:简单仲裁协议书范文,欢迎参考!
简单仲裁协议书范文【1】
答辩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1、我与被答辩人XXX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我与被答辩人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彼此十分了解,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经XXXX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因此,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2、我与被答辩人XXX在起诉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时只是小吵小闹,并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争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现二岁零六个月,孩子还十分需要父母的疼爱与照顾,因此为了
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XXX的婚姻关系。
3、我与被答辩人XXX离婚纠纷中,并不是因为我的过错导致的。
是由于被答辩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辩人才会一时冲动想要与我离婚,我相信被答辩人也只是一时受到了蛊惑,并不是真心想与我离婚,我与被答辩人XXX还有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被答辩人第二、四项的诉请,既然我不同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羊场乡人民法庭
20XX年5月21日
什么是仲裁协议书?【2】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
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
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
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3】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查。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条规定:)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
●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教育网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解读【4】
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