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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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09-06-26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合同条款通俗地讲就是在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字。而合同的主要条款,便是指合同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就不能成立。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大体包括如下几项:不可抗辩条款:随着保险的推行及一些保险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案件的暴光,大家越来越明白买保险要想获得最终的保障是需要遵守一些规则的。虽然有些道理是消费者通过打官司(交了昂贵的学费)才明白,但毕竟人们已经意识到作为舶来品的保险,需要学习的是它的全部。其中,最大诚信原则就已越来越深入人心。那就是你在投保时最好做老实人,根据实际情况报告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健康、年龄、经济状况等。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单无效。这样规定原本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但在实际中,特别是最初的保险业务中,有的保险人却滥用此项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付保险金。这样做,不仅使被保险人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上这么一条: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的时间一般被限制在两年之内。即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由于可争时间一般只有两年,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在承保前,或者承保两年之内做好审核工作。宽限期条款:也称优惠期间,各国有关寿险条款均有此规定,只是期间长短不一而已。之所以要有宽限期优惠,是由于一般人身保险都是长期性合同,需要投保人几年、几十年地按期交纳保险费。有时因投保人疏忽或经济情况,临时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准时缴费,为了防止保险合同因此而失效,一般寿险合同总是规定每次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我国各家寿险公司具体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要看条款的具体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没有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扣除保险费是为了防止不缴保费而享受保险金的不合理现象。但是,若超过宽限期,合同必然失效,除非投保人要求复效。复效条款:复效条款通常是指这么一种情况: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险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内,投保人有权申请保险单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复效和重新投保是不同的。复效是指保留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如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都按原保险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保单失效后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划算的。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通常也要提高。此外,在有时候,原保单还可能有一些新保单所没有的特征和条款。保单也是金融产品,但它与银行的存单不一样。它的费率更改不是靠通告在原保单中做出修正(银行存单的利率在原存单上修正),而是要出具新条款,停止继续销售旧条款来实现。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愿意申请复效,而不愿意重新投保。申请复效是需要条件的:第一,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第二,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查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

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状况不好的人通过复效而得到保险,由此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第三,投保人必须一次补缴保单失效期间的全部保费及利息。年龄误告条款: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费率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不同,即使他们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险期限相同,他们所缴纳的保费也是不同的。需要指出的是,保险人是按照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而不是实际年龄来计收保费的。例如,甲乙两人为同年所生。1994年他们都年满30岁,甲某在这一年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死亡保险,而乙某是到了1995年才购买相同的保险。虽然他们的实际年龄相同,但由于投保年龄不同,所缴纳的保费也是不同的。乙某所缴纳的保费要高于甲某。因为乙某投保时的死亡率是31岁,而甲某是30岁。因此说,投保时的年龄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购买保险的价格,有些还会影响到是否能够购买(有些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条款就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来重新调整保险金额,情况如下: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保单贷款条款:在交了几年保费后的人身保险(尤其是寿险),这份保单就具有一定的准备金积累,类似与储蓄功能,这在保险上叫作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且随着交纳保险费的年数的增加,保单所积累的现金价值也随着增加。也就是说,你手中的保单会越来越值钱。如果这时你遇到资金方面的困难,你可以以保单为抵押,以保单上所积累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向保险公司贷款来帮助你解决一时的困难。这就是保单贷款条款,即保单是否具有贷款功能及能贷款的多少都会在保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单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就会失效。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额内扣除借款本息。在贷款期内,即使是在贷款本息未偿还的情况下,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责任。通常情况下,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平时可以归保险公司负责保管和营运,投保人对此不得任意动用。但是如果绝对不许投保人利用此笔资金,亦将出现消极因素。同时就保单贷款来看一般也会影响到受益人的权益,削弱保险的保障作用,同时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所以保险公司并不是在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加具此项条款,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也只是对加注了此条款的保单才执行保单贷款的职能。如果我们很在意人身保险的此项功能在买保险时就要注意自己所要考虑的保单上有没有这项功能。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换句话说,即使保单失效了,保单所有人享用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并不受影响。除了定期死亡保险以外,大多数人寿保险(特别是终身寿险)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费之后都具有现金价值。这部分现金虽然由保险人保管运用,但实际上同储蓄存款一样,应归保单所有人所有。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投保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保险时,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仍属于保单所有人,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可供保单所有人选择的方案一般有:1.办理退保。保单所有人取得现金价值即退保费。2.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用再缴纳保险费了。3.将原保单改为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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